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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浩网络刷屏引发舆情 自媒体合理监督范围和法律红线、舆情应对 #真实生活分享计划 500字内容摘要 本文以舆情法律、黑公关打击、平台治理与刑民交叉领域专业视角,针对追觅科技创始人俞浩全网刷屏引发的舆论争议展开深度法律观察。 文章指出,俞浩及企业合规融资有据可查,并无欺诈实据,但网络中出现的污名化嘲讽、恶意揣测等言论,已明显逾越公众合理评价边界,触碰法律红线。文中明确划分自媒体言论不可突破的三大法律底线:名誉权侵权、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可入刑的诽谤罪,并结合司法判例,梳理当下网络抹黑、有组织黑公关的常见套路与法律后果。 文章集中列举胖东来、小米、百度璩静事件、西贝舆情风波、安踏、理想汽车及华为鸿蒙、小米汽车遭黑公关产业链攻击等真实案例,直观展现恶意舆情给企业带来数十亿、上百亿市值蒸发的巨大损失。同时对比国际司法现状,海外商业诋毁早已形成数十亿乃至千亿美金天价索赔判例,而国内目前存在违法成本过低、赔偿额度与实际损害严重不匹配的突出问题。 文章呼吁司法与监管层面适时出台划时代标杆判例,对恶意网络诽谤、规模化商业诋毁依法支持数亿、数十亿级高额索赔,同步加大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力度,抬高侵权代价。 针对企业舆情应对,文中给出行政投诉、公安报案、司法诉讼三条并行的落地路径,主张企业家既要做好IP品牌建设,更要树立法律边界意识,不纵容恶意抹黑,首次侵权即依法亮剑。文章强调,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应有法律边界,既要保障合理监督权利,也要严厉整治黑公关与网络造谣乱象,护航企业正常经营与良性营商环境。@大众新闻•半岛都市报 @追觅科技 CEO助理 詹容民 @俞浩 #干货分享 #网络黑公关 #网络黑嘴 #企业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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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核心法条整理好了,原文+解读   一、干一天也必须发工资,干不满7天不发工资是违法的 核心法条:《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补充关键法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给中介的解读: 只要你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哪怕只干了1天,对方也必须按实际工作时间给你结算工资,不存在“干不满7天无工资”这种说法。这条是典型的违法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二、急辞罚款、旷离无工资,属于克扣工资,违法 核心法条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核心法条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补充关键法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给中介的解读: 1. 劳动者确实有提前30天通知离职的义务,但法律没有规定“急辞工罚款”,更没有“旷离一分钱工资都没有”的说法。 2. 哪怕是旷离,用人单位也只能按实际造成的损失,从工资里扣不超过20%,剩下的必须发。直接“无工资”属于恶意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支付工资和赔偿金。   三、扣押身份证、收押金、衣服费、体检费等,全是违法的 核心法条1:《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核心法条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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