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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退休年龄是个坑,公司掉坑赔56万! 案情介绍: 叶文洁,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于1997年10月1日入职松下电器广州公司。 2008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叶文洁的工作内容为“管理和专业技术类”销售人员。2009年后叶文洁一直担任系长职务。 叶文洁从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期间待岗。 2020年3月17日,公司向叶文洁发出通知书,以叶文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为由,通知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终止。 叶文洁认为其所在岗位属于管理岗位,应延长至55周岁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认为,叶文洁所从事工作不属于管理岗位,另叶文洁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期间处于待岗状态,根本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管理岗位。 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叶文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1881.2元,仲裁委裁决驳回叶文洁的仲裁请求。 叶文洁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罚: 二审判决:叶文洁的工作岗位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公司在50周岁终止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相关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根据叶文洁提交的劳动合同、《2009年度干部升格考核结果》、《员工工作履历》、《系统截图》、《钉钉群截图》《工资条》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叶文洁的工作岗位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公司以叶文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2020年3月18日与叶文洁终止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公司应向叶文洁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9449元。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劳动法库 #法律咨询 #劳动仲裁 #退休年龄 #违法辞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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