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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五部门联合出台,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核心权益保障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货币支付,禁止克扣拖欠。 休息休假:遵守法定工时,一般不安排加班,加班需依法支付报酬。 劳动安全卫生: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岗位,禁止高危作业,加强安全培训。 工伤保障:用人单位强制参保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工伤待遇按规执行。 社会保险与争议解决 超龄劳动者可个人或协商参保养老、医疗保险,已享受待遇者不受影响。 劳动报酬、工伤等争议走劳动仲裁前置,其他事项可直接起诉。 法律责任与监督 用人单位违规安排加班、拖欠工资等,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部门依法监察。 工会监督用人单位权益保障,支持劳动者维权。 立法意义 填补劳动法律空白,打破“超龄就业=劳务关系=无保护”困境,确立“事实用工即保护”原则,聚焦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大核心权益。 适用范围 以“超龄+单位管理+有偿劳动”为判断标准,不区分是否领取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同等适用。弹性延迟退休人员不适用本规定,仍按劳动关系处理。 权益边界 不涵盖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带薪年假等传统劳动关系福利,仅保障基础生存与健康权益,平衡劳资双方利益。 工伤保障突破 强制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解决以往工伤理赔难问题,后续将出台专项工伤保障办法细化标准。 该规定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体系从“身份认定保护”转向“事实权益保护”,为超龄劳动者筑牢法律保障底线,同时为企业划定了清晰、可控的合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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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4天前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情形。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是《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 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需要延长缴纳养老保险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也会进一步优化经办公共服务,畅通信息查询渠道,为延长缴费人员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服务。(央视新闻)(编辑:文刀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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