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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教育不是羞耻,是底气。 第一:14岁是「绝对保护线」,不是「合法年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和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论处,还要从重处罚!这就是「法定强奸罪」,没有任何借口能豁免。 第二:满14≠随便同意,这三类情况依然犯罪 1)特殊身份绝对禁止 老师、校长、教练、监护人、保姆、医生……只要是对未成年人有照护、教育、监护职责的人,和14–18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哪怕对方自愿,也属于犯罪!(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自愿」必须是真正自由的同意 被哄骗、利诱、威胁、PUA、控制、下药、灌酒……这些情况下的「自愿」,法律上不算有效同意,依然属于性侵。 3)金钱交易、拍私密视频、多人行为 哪怕年满14、双方「自愿」,涉及这些行为也涉嫌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聚众淫乱,照样违法犯罪! 第三:14岁是追责门槛,不是「成人线」 14岁在我国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开房、不能上网吧、不能喝酒、不能签大额合同、不能打工……唯独在性上就能「完全自主」?逻辑根本不通! 法律设定14岁的意义是:低于14,绝对保护;14以上,重点保护,不是不保护! 真正的法律精神是:14岁以下=无同意能力;14–18岁=有限同意能力,必须严格限制成年人的权力! #真实生活分享计划 #育儿问题交流探讨 #教育态度 #性教育永远不会嫌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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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快递拒不提供给收寄双方真实姓名电话地址涉及哪些违法?? 顺丰以“隐私面单”为由,拒不向收寄双方提供彼此真实姓名、电话,本质是混淆“隐私保护”与“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违反以下法律与规定: 一、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 第22条(实名与信息提供义务):寄件人必须如实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企业必须登记并留存真实信息,不得拒绝向收寄双方提供必要联系信息。 • 第23条:企业不得非法提供用户信息,但合法查询(如收寄双方核对)必须配合。 • 罚则: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10条:处理个人信息须合法、正当、必要,不得拒绝提供履约必需信息。 • 第13条:为履行合同(快递服务)必须处理姓名、电话,企业不得隐匿。 • 第44条(知情权/访问权):收寄双方有权查询、获取对方真实联系信息(履约必需)。 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1034条:姓名、电话属于受保护的个人信息,但履约需要时必须提供。 • 第577条(违约责任):顺丰拒不提供必要信息构成违约,需赔偿损失。 四、部门规章:《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 第3条:快递企业必须实名收寄、登记真实姓名与电话,并确保收寄双方可正常联系。 五、行业规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 核心:隐私面单≠隐藏真实信息,仅用于外部面单脱敏;企业后台必须留存真实信息,并向收寄双方提供查询通道。 关键结论 • 隐私面单是对外脱敏,不是对内隐瞒; • 顺丰有义务向收寄双方提供彼此真实姓名、电话(用于履约、售后、维权); • 拒不提供=违反实名收寄+个人信息保护+合同履约义务。 维权路径 1. 向顺丰客服投诉,要求提供信息并说明法律依据; 2. 向国家邮政局(12305)举报,要求行政处罚; 3. 向市场监管局投诉“服务欺诈/违约”; 4. 必要时起诉,要求提供信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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