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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解读: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旨在确保死刑判决的准确性和慎重性。 核心要点: •核准权专属: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法院均无权行使此项权力。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操作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适用范围:该条款中的“死刑”特指死刑立即执行,不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程序意义:死刑复核程序是慎用死刑在程序法中的体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防止错杀,保障人权。 •统一裁判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法律的统一性,避免量刑差异。 相关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该条文明确了死刑复核程序的专属管辖权,即所有死刑案件的最终核准权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体现了国家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和慎重态度。 #普法小剧场 #刑事诉讼程序 #普法宣传 #法律科普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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