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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纳税人看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拿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资金回流”银行流水的证据,就吓坏了,不管自己到底是不是虚开,就赶快承认自己是虚开,求一个好的认罪态度,其实,很多法院的观点,告诉我们,税务机关不能仅凭上游税务机关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就能认定下游受票企业故意接受了虚开发票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只能作为下游税务机关稽查立案的条件,初步的证据线索,不是定案证据,比如,案号为(2016)闽06行初90号行政判决书,就认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不能直接证明下游接受了虚开,不能被罚款,想要认定虚开,处罚纳税人,就需要下游税务机关详细的调查取证,用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认定纳税人确实虚开了,该罚了,虚开的结论是唯一性的,排他性的。还有所谓“资金回流”的证据,一些税务机关的人员认为,有资金回流,就一定无货,既然你无货开发票的,就是虚开发票,这么推导,就是逻辑错误,有“资金回流”就是“无货”,这个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很复杂的,很频繁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回流”迹象很容易形成的,但一些资金回流,资金流向就一定是虚开发票所导致的吗?不一定吧,结论也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搞明白,“资金回流”所依据的“交易实质”,如果不能证明交易实质就是虚开,就不能定虚开,比如,有些交易实质是资金拆借,复杂的货款往来,复杂的服务业务往来,很多法院的观点很明确,银行资金往来记录不能直接证明回流资金属于虚开发票的交易资金,需要虚开的交易资金与虚开的发票金额能对应上,资金回流的银行账户余额,增减金额,扣了几个点的税点,回流资金的性质,相关当事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当事人确实虚开了,再定案定罪,才行呀!。#税务稽查 #虚开发票 #税务风险防范 #知识分享 #税务稽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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