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从犯在何种情况不用负刑责呢市中区刑事律师分析 市中区刑事律师市中区刑事律师市中区刑事律师 #市中区刑事律师案件委托 #市中区刑事律师代理 #市中区刑事律师法律咨询 #市中区刑事律师委托代理 #市中区刑事律师一对一咨询 参与共同犯罪被认定为从犯后,不少人担心必然要承担刑事处罚,不清楚法律划定的免责边界,也分不清一般追责情形和特殊豁免条件,面对案件处置难以判断自身法律后果,不清楚该如何界定自身责任范围。 依据我国刑法条文,从犯指共同犯罪里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行为人,通常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结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倘若涉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极低,依法不认定为犯罪,此类情形下从犯便可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多项免责情形,犯罪行为超出法定追诉时效、经由特赦令免除处罚,都不再追究从犯责任。属于侮辱、诽谤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发起控告或是中途撤回控告,也不会对从犯定罪追责,办案中可对照法定条件判定责任归属。 何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律师。部分成功案例集锦: 代理于某某诈骗案,经过与广东某公安局、检察院多次沟通,并给该机关分别出具了《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后,于某某在被逮捕羁押28天后,被广东警方无罪释放。 代理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法院支持了“黄某某在事发当时是处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观点,黄某某被无罪释放。 代理赵某某非法拘留案,济阳县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局的拘留决定,并向赵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赵某某损失。 等案件 接受山东卫视邀请,对“行贿百万,能否轻判”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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