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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你的投资款要回来 1.如何把你的投资款要回来,律师给你支招 据网传某宇宙大所创始人卷走约40亿律师和投资人的血汗钱,相关投资者因信任而投资百万元,警方已对“梅融资担保”事件立案调查。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报道,上海王女士在邻居的介绍下,她从几年前开始进行投资,至今投资额连本带息已经滚到了百万元以上。但盈科律所在3月11日深夜已发布公告,与梅进行分割。公告称,梅已辞去在该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该事件系其家人开办公司产生的问题,与本所执业活动无关联。就在公告发布前一天,“80后”李景武已接替梅职位,成为新一届盈科全球董事会主任。 本人认为梅融资担保事件涉刑,与律师存在律所的钱是两个法律关系,律师与律所之间是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对于北京总部总所规定全国各地分所要将律师费统一打进总部的规定,这也是律所内部的规定,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关管理人员、律师存在恶意串通、欺诈等方式将律师费挪走的情形,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合同纠纷而言,被欠费的律师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合同纠纷诉讼,以律所负责人、备案合伙人及高管作为被告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支付律师费等费用。 最近已经陆陆续续有被欠费的受害律师已经在行动,本人也准备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作为律师,如果有融资担保事件的受害者也可以给我留言。#盈科 #南京律师 #非法集资诈骗罪 #梅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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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钱不还不要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你保驾护航 你的债权是否正在"烂掉",而股东正在"合法"逃债呢?公司欠你的钱不还,股东出资期限还没到,想让这个股东一起还钱,现在该怎么办? 新公司法颁布的“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已将过去仅仅适用于公司破产的特殊情况,扩展到了一个普遍的状态。 放在旧法时代,债权人要让股东提前出资弥补自己的损失,有2种方式,每种都困难重重: 要么等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可能等到2030年、2050年,就看这个股东什么时候该出资了,这种漫长的期限几乎不切实际; 要么申请公司破产,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而且破产清算后债权人往往只能分到一点点的比例。 但现在不同了。现在是说,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只要遇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那么此时债权人是可以要求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完成出资以弥补其损失的。这一重大转变显然是加大了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在公司无力偿债面前,已经失效。 所以说,新《公司法》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定,已经打破了认缴制下"公司空壳、股东逍遥"的困局,让股东的出资承诺从"远期支票"变成了"即期债务",对于这类案件,“不能清偿”的认定是核心。 目前法院的主流裁判思路,对于已经到了执行环节,并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成为了最具证明力的证据。一旦被法院裁定“终本”,这纸裁定书就构成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直接触发点。法院会先推定“不能清偿”成立,除非股东提出了反证。 对于债权人还没有起诉的情况,可以把公司和股东一并列为被告,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请求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从新规落地实施到现在已有2年时间,股东抗辩的策略也日益多样化,有的说公司还具备偿债能力,有的说不能仅凭法院的“终本裁定”就认定,要求债权人提供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来证明,还有的说公司没有履行催缴的程序,需要先催缴。 另外,多位债权人同时起诉时,当股东财产不足以覆盖所有债务时,也会面临多债权人竞争下的困境。如果公司后续一旦破产,所有针对股东的执行程序也必须立即中止。 所以说,对于债权人来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新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新法环境下的债权维护,已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一个综合了法律判断、商业嗅觉和时间把控的综合博弈。只有专业、审慎、果断地应对,才能把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 #股东 #公司 #法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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