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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 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 变旧法、立新法, 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 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 莫不如此。 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 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 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种观点认为, 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 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 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 法律很难引领改革。 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 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 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 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 要尽快上升为法律。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 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 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 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 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 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 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改革 #法治 #改革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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