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满清)逃人法 一、基本定义逃人法是清代为严禁八旗奴仆逃亡、旗人逃旗而颁布的严酷法令,被视为清初六大恶政之一。(剃发令·易服·圈地·投充·逃人法·屠城) ·《清世祖实录》:顺治三年(1646)五月初五,正式将逃人法纳入《大清律》,收录“隐匿逃人”专条,窝主斩、籍没、妻子流徙,邻佑连坐。• 核心:重惩窝主、轻治逃人,以连坐高压阻止奴仆逃亡 二、立法背景•八旗奴仆多来自掳掠、圈地、投充,无自由、受残酷剥削,逃亡成风·维护满洲贵族对农奴/奴仆的人身占有与经济利益 三:文献记载1. 逃人本身处罚(《大清律集解附例》)★原文:凡旗下男妇逃者,一次黥其右颊,鞭一百归主;二次黥其左颊,鞭与归主如初;三次则论死,归刑部2. 窝主处罚(顺治三年律)★原文: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者,正法,家产籍没,妻子流徙为奴。3. 邻佑连坐(顺治五年《督捕则例》)★原文:邻佑九家、百家长各鞭一百,流徙边远。4. 地方官连坐(顺治律)★原文:地方官失察,府降州、州降县、县降县丞;上司计隐一人罚俸一月,十二人降一级。 四:《李朝实录》中的文献记载1. 仁祖大王实录 卷42(1646年,顺治三年)★原文:清人以逃人法严,汉人之逃入我国者,日至数百。清使来责,令刷还逃人,否则兴师。我国恐,不敢留,尽驱还之,死者相藉于路。2. 孝宗大王实录 卷3(1650年,顺治七年)★原文:清人督捕逃人,甚于盗贼。汉人闻风,尽室逃窜,或死于江,或入我境。我境亦以清令,不敢容留,驱之使还,冤号之声,闻于远近。五·个人记载1. 《明季北略》(计六奇)圈地+逃人法并行,北京周边千里无鸡鸣,白骨露于野。山东登州一村被诬告藏逃人,屠半村,诬告者得赏银。 七:因逃人法自保而强制缠足的汉女♥核心背景 清初逃人法下,旗人常以“逃奴”为名掠夺汉家妻女为奴;江南民间/地方官以强制缠足为自保手段——缠足=非逃奴、不便逃亡、不便服役,以此拒被掠为旗奴。强制+连坐:地方官以逃人法重刑(斩、流、杖、罚、连坐)逼百姓执行。1. 顺治十四年 江西婺源《严饬女童缠足示碑》(现存婺源博物馆)★碑文原文钦奉严旨,逃人株连,民女被掠者日众。为保全族,凡民女七岁必缠足,违者家长杖五十,罚米三石。缠足者,非旗奴之证;不缠者,疑为逃奴,即行拿解。十家联保,一家不缠,九家连坐。立石永禁,违者严惩不贷。#逃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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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19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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