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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合理低价法,名字里带着低价两个字,但你要真正报低价,那你大概率中不了标。我说这句话不是凭感觉,而是算出来的。 新疆常见的两种合理低价法,我把所有随机数的组合都穷举了一遍,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规律,大部分情况下,报价偏高的那批人,中标概率反而更大。为什么?因为这两种规则的基本价计算方式,都在暗中把价格往上拿。第一种 是合理低价法一,这个规则的计算价怎么算呢?招标控制价先做一个下浮,再跟所有人的平均报价做一个二次平均,你品一品。这个逻辑, 最高现价本身就是天花板的价格,下浮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六之后,依然很高,然后再跟平均值做一个二次平均。就好比一个年薪百万的老板,跟一群月薪一万的员工一起算平均收入,结果必然被老板拿高。你的报价低,等于离计算价越来越远, 扣分也就越来越多。具体操作很简单,比如说一个标总分为六十分,报价区间在一千五百万到一千八百万之间,高百分之一扣一点五分,低百分之一扣一分。你按照招标文件选好合理低价返一的规则,把最高限价、不可竞争费用、下浮系数的范围、 扣分参数全部填进去,再把下步系数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六的所有取值全部跑一遍,系统会直接告诉你,你报什么价格,小区间有比较高的中标概率。再看第二种合理低价法三,这个规则更狠,它分为两步, 投标加速在五加以上,先去掉百分之二十的最高价和百分之二十的最低价,再算平均值,只有落在平均值百分之九十三到百分之一百零三之间的报价才能进入下一轮。换句话说,报的太低或太高,都会被直接淘汰。 这一步就像一张筛网,把两头的极钻报价全部筛掉。第二步才是算基整价。公式里有三个随机数, k k 一、 k 二,看着复杂,但底层逻辑是一样的,最高价经过下浮之后,跟平均值做加权的平均基整价还是被往上拿了。但最关键的不是基整价怎么算,而是中标的方式。这规则写的很清楚,高于基整价的最低报价确定为中标报价。什么意思呢?就是说 低于机转价的全部出局。在高于机转价的人里面,谁报的最低,谁得分最高。这就像一场跳高比赛,横杆就是机转价,你跳不过去直接淘汰, 而跳过去的人,谁用力最小,谁赢得比赛。如果你报低价,连横杆都过不了,更不要说赢得比赛了。所以这个规则的最优策略不是报低价,而是报的刚好比机转价高那么一点。 选好合理低价法三,把招标文件里的参数和三个学期数的范围都填进去,点击开始计算,系统会告诉你在哪个小学间内 刚好卡在计算机上方。你看,两种规则,名字都叫合理低价法,但背后的中标逻辑完全是高价逻辑,名字骗不了公式,公式骗不了概率。搞清楚规则到底在干什么,报价才不会偏离方向。

投标报价时只要求报一个下浮率,这个怎么报呢?那么在工程项目,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中标啊,这个比例就叫下浮率。比如一个控制价是两百万的项目啊,投标人报价是一百八十万,他的下浮率就是百分之十。 但是一些政府采购项目,要求投票人报价只报一个下步率,这是怎么回事呢?那比如一个年度的蔬菜配送服务的项目,要求投票人报一个下步率,谁的下步率最高是中标? 那由于蔬菜这种一年四季没有固定的价格,全年都在浮动啊,又不可能一次性的啊,把一年使用的量一次都踩过漆,对吧? 那么就需要供应商按照下服率竞标,说通俗点就是看看谁打折打的高,谁中标啊。比如招一分钟要求啊,每周供货两次,每次供货这个价格啊,按照当日本市蔬菜市场公司的价格,在乘以投标 所包的下午率,计算出单次采购的金额啊,你包下午率百分之十,就相当于当日某种蔬菜的批发市场公示价,再打九折。同理呢,你包下午率百分之二十,就是打八折,大家明白了吧?

投标中有的项目会要求投标报价为折扣率或优惠率、下浮率,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呢?具体怎么填?首先,优惠率等于下浮率是指价格能下降幅度的百分比,它的计算公式是,基准价减中标价除以基准价等于优惠率。 如果直接约定优惠或下幅百分之几个点时,基准价乘以一百减优惠点数就等于优惠价格。例如下幅率为百分之十,则结算价就等于基准价乘以一减百分之十。 第二,折扣率等于百分百减优惠率。优惠率与折扣率是互补的一个关系,折扣率指打折扣除后的欠价与原价的比率等于现价除以原价乘以百分百。举个最常见的例子,我们说一件衣服价格优惠了百分之三十,那么转换成折扣就是打了七折,这下懂了吧?

中标价五千九百八十八万,送审价六千七百万,可结算时审计却核减至五千九百四十九万,结算价比中标价还要少三十九万,给出的理由是施工单位投标时不平衡报价。对于这种投机取巧行为,只要相差百分之十五以上,低头畏做和少做, 高头多做部分,全部都要调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大家好,我是蓝图。某施工单位投中一个市政项目后,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暂定价为五千九百八十八万,结算价以审定价为准。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一切都很顺利,可到了结算时,建设单位却因不平衡报价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等问题与施工单位产生了争议。为了解决问题,顺利推进后续的结算工作,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各个单位开会共同讨论后,认为 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均没有约定工程量清单露像,不平衡报价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基于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时已经提出这个问题,同意按中标价结算。这里大家可以理解为, 设计图纸结构层要求施工单位先做二十公分原槽处理,然后再做十五公分的集配碎石、十八公分混凝土、十八公分水泥稳定碎石,最后才做三层共计十二公分厚的沥青。 可工程量清单却并没有十五公分厚级配碎石和十八公分厚 c 二五混凝土的工程量以及综合单价。所以开会讨论后,建设单位同意重新主价后,并按中标下浮比例按时结算。建设单位表态后,施工单位做了一份结算资料送审, 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后,确认送审价为六千七百万,比中标价足足多了七百一十二万,增加比例超过百分之十三点五。经常被审计扣钱的包工头都知道,对于超过中标价百分之十的送审资料,审计一般都会非常谨慎, 本项目也不例外。所以审计在接到任务后,要求组织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等各个单位开会讨论这个问题。 会议纪要显示,各方都同意工程量按时结算综合单价,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确定,但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对于低头未做和少做、高头多做且量价偏差超过百分之十五部分要进行不平衡报价扣减,所以各方均同意按这个标准来执行。 这里是什么概念呢?这里大家可以理解为,有些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会因认为某些分项分布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可能会被要求少做甚至取消。基于被少扣点工作量等目的,施工单位在做标书时会故意将这部分工作量的单价 低,而对于大概率会有增加,工程部分则会相应的报高。为了杜绝这种投机取巧行为,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对于不平衡报价且偏差百分之十五以内的不予调整,但超过百分之十五的就要调整。 具体到本项目中,虽然结构层工程量清单没有十五公分后级配碎石和十八公分后 c 二五混凝土的工程量以及综合单价, 但因本项目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有可以参照的综合单价,所以审计理论上可以套用参照的综合单价,并根据结构层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进行核算。但前面说了,只要总量平衡偏差在百分之十五以上,且属于低头畏做和少做,高头多做的都要调整。 所以审计在遵循这个原则后,计算出来的结算价为五千九百四十九万,审减比例超过百分之十一。 也就是说,虽然建设单位同意按时结算送审价为六千七百万,但施工单位还是因不平衡报价等原因而被核减了七百五十一万,且结算价比中标价还少了三十九万。虽然施工单位不认可,但为了能够快一点收到剩余的工程款,还是在结算单上签名盖章。 但施工单位留了一手,在结算单上注明本工程增减工程量单价未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结算,我方保留追偿权利。 于此,施工单位收到剩余工程款后,反手就找到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所对应的工程款。那么,主管部门最终是怎么处理此事的呢? 直接说结果。主管部门认为,首先,招标文件和合同均明确约定以审定价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现在审定价各方已经确认,因此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再做造价鉴定。其次,虽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不平衡报价的处理方式, 但由监管部门组织开会的会议纪要已经明确对于不平衡报价的具体处理意见,且施工单位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因此可以视为施工单位同意会议上的决定。 在此,虽然施工单位在结算单备注我方保留追偿权力,但应该备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影响按结算单确定双方工程款的终局效力。 最后,结算单是双方共同确认最终结算金额的书面凭证。如果施工单位不认可结算价,就不应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 施工单位在结算单上确认后,又在要求建设单位支付结算价以外的货款,有违诚信原则。也就是说,由于施工单位已经在讨论不平衡报价的会议,既要和结算单上签名确认, 即便施工单位在结算单上备注了要保留追偿的权利,主管部门还是不同意施工单位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来推翻审计确认的结算价。那么,大家认为审计的核检意见合理吗?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说出你的意见。

招投标下浮百分之十,新增签证还要再下浮结算,直接少二十万,百分之九十!工程人都踩过这个坑!某市政道路项目招标控制价一千八百万,中标价一千六百二十万, 下浮率百分之十,结算时突然新增两百万,官邸改造工程甲方直接按百分之十下浮结算,承包人当场炸了!承包人立场,下浮是针对招标范围内的中标让利,新增签证是合同外内容, 绝对不能再下浮,结算价一千六百二十加两百等于一千八百二十万。发包人立场,合同写了按中标下浮率结算,所有工程都要按百分之十下浮,结算价一千六百二十加两百乘百分之九十等于一千八百万。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投标下浮率仅适用于合同内招标范围。工程合同外的新增签证变更,不属于让利范围,不能二次下浮。承包人的主张才是合规合法的。工程结算的坑比工地的泥还多。下期讲变更签证的合规签字技巧,点赞关注,别等亏了才后悔!

大家就说同行大家好,不管你是搞投标还是搞造价,还是正在找工作的造价人,这个视频直接给你节省很多的自己摸索时间。很多人忽略一个做免费的一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面有相应的招标信息,控制价,还有中标价,中标单位 我们通过计算出相应的下浮率,作为我们投标的参考。并且好多找报价工作的同行,不知道去哪些单位在招人,因为招聘信息也鱼龙混杂,是否真实 通过我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最起码有知道哪些单位,特别是当地的哪些单位中标,我们去有鱼多的地方去捞鱼,或者通过其他的资源资源去找到这家单位熟悉的人,问有没有人员需求,可能成功概率更高一点, 只是给大家提供了一个思路。这边我给大家看一下,我工作中经常因为涉及到投标啊,自己整理了一些,大家也可以参考自己整理自己所在地的,这边的话整理的信息就是项目名称, 工程一类型中标单位,还有一些时间控制价,中标价下浮率,其实这块下浮率是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参考,你看这边平均下浮率在百分之二十,因为他这有不同的业态,比如我看一下房建的项目,房建工程施工, 他这边的话盐城地区的下浮率在二十二个点左右,这里面也不是说准确的二十二个点,因为这里面呢有大项目,有小项目,小项目可能下浮的多一点,大项目可能下浮的少一点,这边给自己再再二次筛选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下浮率,作为我们特别是外地的来盐城浮标做一个参考,或者本地的,大家 可以通过同类型的看周边常见的竞争单位有哪些,也是我们一个工作的重点,通过这个视频大家也有一个思路去怎么去梳理,这边给大家看一下,同一个地区的,不同的也是不同的一个情况,你看同样是江苏的,给大家看一下泰州的,还有我们南京的, 给大家比较直观的看一下。泰州的。这边给大家看一下房建筑的吧,因为这里面有很多夜台,知道吧? 房屋建筑的,他这边在下浮率在十个点左右,你看我们南京的,南京的今天我也刚去,有时间我就整理一下,做代地的,因为我平常工作也用的到 这边类型的话,因为整理的更精细一些。房屋建筑这边可以整体看一下,就在十五个点左右。南京地区的也给大家作为一个工作中的参考吧,有市政的,南京的,大体在多少点给大家看一下, 十九个点左右,可能绿化的可能二三十个点,因为常州的,我那之前也做过,常州地区的,可能二三十个点也很正常,因为不同地区就同一个省份,不同地区还有不同的差异,所以这一块的话只是作为一个参考, 不至于你没有一个方向,在跟业主谈的时候啊,或者是去商务谈判的时候,你有一个实际的参考依据。 第二块的话,我这边也给大家看一下这边有多少个项目,这边给大家看一下,广东地区的可以看一下,总共六千多个项目,从二二年到二六年,二六年的一月二十八号的,他这里面大家可以看一下, 通过这种数量的也能看出来这一年的变化。二二年的时候因为我这里没有收集权,知道吧?二十年收集的少一点,二三年两千两百个,二十四年两千一百个,二五年一千九百个,所以我们把中标,因为这里面呢,也不是说代表全部工资源招一中上可以看到中中标的数量是明显减少的, 通过这边呢也可以看到一些大的趋势吧,其实这边中中标的数量比较多的都是一些国有单位,大局啊, 三局啊,或者中铁啊,或者中,嗯,中交啊,这种大单位确实占比越来越大,这个大的趋势大家在工作中刚才也给大家讲了,我们通过这边呢,不仅能分析出我们投标的参考,也能说一些衍生的, 比如说我要找工作,或者是其他的一些竞争对手啊,有哪些潜在的竞争对手,因为你投标的时候还要去分析,他们就说每次投标的特点,能作为我们一个经营的方向和一些经营的思路。 这边也给大家看一下,我们各地区大家都很熟悉,有像呢刚给大家看的啊,有中标单位可以点开看一下,这边都有相应的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这边有招标公告,里面都有相应的控制价,所以这边自己系统的去整理不同地区,比如盐城的这边也有, 我这边就给大家打开几个上海的,因为上海每周都在几百亿左右,就是建筑工程的,因为还有一些市政呢,或者其他专业的,所以现在整个市场上项目很多,但是每个人体感不同, 所以会导致大家确实是现在项目是很难做的,但是说项目的数量,还是你看这 这个中标公示,这一天的公示很多,并且上海地区的项目质量数量都给,比如三四线城市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大家自己就是说常做哪些地区的,可以再像我这样去整理一些, 如果大家有哪方面需要,可以在评论区留言给大家。后续重点讲解一下哪些地区的一些不同专业的一个下浮率,不同造价阶段的一些下浮率的一个特点,作为工作中的参考。

投标报价只要下浮率,投标人该怎么报价呢?在工程项目中,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中标,这个比例就叫做下浮率。 比如说一个控制价值两百万的项目,投标人报价是一百八十万元,那么他的下浮率就是百分之十。但是一些政府采购的项目中,要求有表人报价,只报一个下浮率,这是怎么回事呢? 打个比方,一个年度的蔬菜配送服务的项目,要求投标人报一个下浮率,谁的下浮率最高,谁中标。那么由于蔬菜这种一年四季没有固定的价格,全年都在浮动, 就不可能一次性把一年使用量一次性采购齐全,那么就需要供应商按照下浮滤镜标说,通俗点就是谁打折打的高,谁中标。 比如招标文件要求每周供货两次,每次供货的价格按照当日本市蔬菜市场的公式,价格在乘以投标人所报的下浮率计算出单次采购的金额。如果报下浮率百分之十,就相当于当日 某种蔬菜的笔法,市场公示价再打九折,同理,报下福利百分之二十就是打八折。这样大家明白了吗?

项目是 epc 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是那个控制价下浮,控制价下浮。哎,好吧,合同一按一三清单计价施工, 哎呀,施工图出来后,清标后按照合同计价规则下浮后,超出合同总价优化已没有可能,且见量也不支持。请问结算能突破合同吗? 结算能不能突破合同,关键看你们的约定,这个肯定是要约定的,合同里面肯定要约定你的结算价是以总价的约定价封顶, 还是就按我讲的,你到底是不是约定的一个限额总价的方式?我个人认为如果有约定,虽然这个约定可能极不合理,但只要约定了,就得遵照约定执行,因为你是很难推翻合同已经成立合法的约定的 啊。但是呢,我们说的核定这个约定合理不合理是另外一回事,所以个我个人认为,首先去看合同里面有没有明确过约定过这个结算价能不能超过原合同。约定总价通常来说是约定不能超过的, 如果他没有这种约定,就是约定不清楚,我们看不出来到底能不能超过,那我认为是可以超过的,因为现在我们所有的 有关的这个比方国家的规范或者总承包管理办法,他都是允许超过的。还是可以的啊,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解决吗?当然可以了,补充协议什么都能解决啊,只要有新的协议,什么都可以解决。是这样的啊, 但是这个补充协议当然了,你说当然,我说的有点夸张了,这个补充协议当然从合同约定双方来说是可以解决一切事情的, 但是这个协议最不会不会被第三方的审核认可,就另外回事,他会说你为什么叫补充协议?根据在哪里?但这个就不是你甲乙双方的能解决的问题。

招标控制价仅为七十三、八十八、一百零七元每平方米,施工单位却分别以一千零五十三元以及两个一千一百六十二元每平方米的天价中标,更关键的是,本项目还是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这就意味着后续结算时理论上要按中标单价执行。 那么,大家认为这种情况结算时,施工单位会与建设审计单位擦出什么样的火花呢?大家好,我是蓝图。 经常在工程交易中心参与招投标的工程人都知道,招标控制价是投标报价时的红线,一旦报价超过控制价,就会被判定为无效报价,甚至是直接废标。 可视频开头提到的那个项目,施工单位投标时却因发现本项目的绿化工程大概率会有设计变更,于是调整投标策略,再栽植金叶女贞、红叶石楠、四季桂。招标控制价分别为七十三、八十八、 一百零七元每平方米的情况下,报出一千零五十三和两个一千一百六十二元每平方米的天价。更离谱的是,专家评标时不知道是不是看错了计量单位的原因,竟然没有发现且报出天价的施工单位还顺利中标,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合同价为六百八十五万元的固定单价合同。 所谓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施工单位要按投标时所约定的综合单价,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 也就是说,由于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都明确约定是要按投标时约定的单价结算,所以即便施工单位是天价中标,理论上还是要按这个单价来结算。基于此,施工单位在完成验收工作后,给建设单位送了一份金额为九百四十二万的结算资料。 经常和审计打交道的包工头都知道,增加工程超过中标价百分之五的项目审计在收件时都要仔细看看有没有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这个项目的送审价已经超出中标价两百五十七万,增加比例接近百分之三十八。审计一般是不会收件的, 可能建设单位也知道这一点,所以没敢送给审计,并一直在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这件事。但施工单位的态度很强硬, 坚持要按合同执行。见建设单位一直不愿意送审结算,施工单位在累计收到四百八十多万工程款、项目交付使用且已经超过质保期的情况下,找到相关主管部门请求解决此事。那么,主管部门最终是怎么处理的呢?首先, 因双方对结算价有争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做了造价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按实际市场价计算,本项目的造价为六百六十三万。 因不平衡报价,双方有争议。部分如果按中标单价计算的金额为一百九十三万,如果按实际市场价计算,则为六十六万,两者相差一百二十七万。 也就说,如果按中标单价来计算,这个项目的结算价为七百九十万,但如果按市场价计算,就要按鉴定价六百六十三万结算。 其次,虽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当工程量增加百分之十五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作量的综合单价应与调低,减少百分之十五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与调高。但如果按中标价来计算, 双方争议部分的结算价为一百九十三万,就相当于不计入该金额的总价六百六十三万的百分之二十九。且这样计算会导致在相同时工量的前提下,建设单位仅因计价方式不同而多支付百分之二十九的货款,导致双方之间利益显示公平。 而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期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符合公平原则与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精神。 因此,主管部门认定本项目的结算价为六百六十三万元。也就说,即便不平衡报价部分的增加工程量没有超出百分之十五,只要不平衡报价高的很离谱,闹到主管部门那里时,主管部门还是会秉承公平原则,按鉴定意见的实际市场价来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大家认为专家评标时到底是看错单位了,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才会导致高出控制价十几倍的报价还能中标的呢?欢迎在评论区一起聊聊这个问题。

尊敬的审判长,本案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总价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原中标合同价是一千万,是发包人单方取消了原合同范围内一百万的工作内容,取消后剩余的工程产值是九百万。 我们承保人认为最终结算只要不超过一千万即可,无需再将结算上限调至九百万。发包人要求调解结算上限的主张,复合力调解结算上限会拉低我们承保人巨实结算的金额上限,承保人坚决不同意。 沈团长啊,作为 epc 项目的发报人啊,我们坚定的认为结算上限应当调减至九百万,肯定法庭支持我们的主张,那么我们的主张有充分的法理和合同依据。 单价合同的本质呢是量变价格就应当改变,工程量增减会直接导致合同总价的直接相应的浮动,这是单价的核心计价原则。 当我们作为发货人啊,主动的缩减了发货人要求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时,那么原封顶价的基础就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继续以原一千万元作为结算上限,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支撑。 工程总承包的合同价格调整机制应当以发货人要求界定的工作范围为对价的基础, 我们发报人有权取消部分工作内容,取消后原合同对价的结构已经被打破,若仍然强制的适用原封顶价,将使得承包人不当享有超出实际工程量的结算权力,也使我们发报人不当承担了本不应当承担的价格风险。 所以,结算上限调减至九百万是体现单价合同量价联动本质特征的必然结果,也是避免权力义务严重失衡的公平决策。那么承包人无权主张按照原定的中标总价一千万作为结算上限。分析完毕。

问大家一个问题,你是否还在用投标价下浮的方式来测算成本?如果还在用这个方式来测成本的话,那么你一定要小心了。以前投标价下浮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可能还会有个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的一个利润空间, 但是现在你下浮百分之十,很有可能都是赔钱。为什么这么说?你一定要了解招标控制价他是怎么计算的?招标控制价一般都是用当地的预算定额进行编制的,只是取费比普通取费要高一些。 但是预算定额我们都知道,好多价格是十年前、八年前的材料价格可以按照信息价、网刊价、市场价进行换算, 但是人工这一块是不允许调整的,只能寄取相应的动态调整的一些费用。他的人工基数一般是一百一百二啊,或者是一百八, 很少有超过三百块钱一个工日的一个人工基数。那么了解市场人工价格的都知道,现在最少一个技工都得四百四百五、五百,甚至个别特殊工种能达到六百八百,所以人工这一块就会相差十万八千里。 而且预算定额他的取费是用预算人工加预算机械费来取,等于说你的预算人工和预算机械是八年前编制的,那么他就是八年前的这个 人工基数和机械基数进行取费。绝大部分项目干上之后,你会发现,人工和机械的费用其实是远远低于市场价的, 基本都是亏钱的一个状态。那么施工单位想要赚钱呢?无非就是两点,一个是变更签证走增项,另一个呢就是在材料上赚钱,去填补人工的这个亏损,那么现在这个项目为什么他就不赚钱了呢? 原因呢?有两点啊,一个是现在项目本身价格压的就很低,竞争也很激烈,再一个呢很难拿到一手项目,基本上都是二包拿过来的项目 到我们手可能是二手或者是三手四手都有可能,所以到我们这这个价格已经压缩到不能再压缩了。那么这种情况呢,就一定要进行成本核算, 不能通过中标价格进行下浮,把这个项目的直接费成本、间接费成本以及居间费什么的一刨掉, 包括项目的质保金。你再算一算这个项目他到底能不能赚钱,如果能赚钱再接,如果不赚钱赶紧研究其他的, 不然很容易就掉进去了。现在很多企业都是这样被套进去的,为什么说现在开不出工资?原因与这个有很大关系,大家也可以说一说,你们都是用什么方式来核算成本的。

请法庭注意,招标文件白纸黑字写明招标价不得超过控制价正负百分之二十。你们施工方报价超过了控制价的百分之三十了都合同已经履行完了,但当初的报价明显是违规的, 因此违规的报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现在结算必须要砍掉多报的钱。审判长,建设单位以投标报价违反招标文件限价规定为由,单方核检以实地完成且验收合格的费用,该理由完全不成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中标通知书发出,施工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力义务,就应以合同条款为准。 招标控制价及其不用限制属于招标过程中程序性的约束工具,其功能是为了筛选合格的投标人,防止恶意高价或者不平衡报价, 但本身不构成合同内容,亦不具有直接约束合同效力或结算结果的法律强制力。即便招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正负百分之二十的浮动范围,但也只是评标阶段是否否决投标的技术性判断。 招标人既然在评标阶段未拒辞否决该投标,反而接受了高于招标控制价百分之三十的报价,并且签订了中标合同,就表明其已经通过议约行为,认可了该价格的安排, 事后不得再以此为由主张价格无效或者要求调整。因此,我方看清法庭依据合同确定暗涉工程的金额。

某中标供应商,他的中标价是一百万,最终的结算价就一定是一百万吗?不一定的,有可能出现签证,有可能在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会 增加一些服务,所以最终的合同结算金额有可能是一百二十万。所以现在很多业主啊,都比较担心这个问题,那我们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你可以在招标文件的支付方式那里加上一句话,并且把这句话 做成实质性条款,在结算时,如超过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总价,按照投标总价进行结算,如未超过的,按照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把这句话加到招标文件当中,就告知了那些投标人,我就这么多钱。 其实大家都清楚,现在的业主只会少付不会多付。然后你再把这句话加到招标文件当中,那大家就更加明确了,这个项目我在施工的过程当中 要时刻警惕,最终完成的结算金额不能够超出最初的投标总价。只有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都重视这个问题,在结算的时候就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否则最后 大家都会闹得很不愉快,而且还容易让招标人吃上官司,我们只有防患于未然,我们的项目才能够更加的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