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朋友大家好,我是本期的讲解律师彭云晶。今天要说的是这样一个事件,甲、乙二人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某天他们约在一起打比赛, 甲突然被乙打过来的羽毛球击中了右眼,以赶忙陪同甲到医院就诊,甲位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方积雪等 病,住医院治疗。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假的右眼是人经萎缩,最佳矫正视力为零点零五,接近失明。 甲随即将以告上法庭,以对方重大过失为由要求赔偿。这是发生在北京的真实案例,结果为法院驳回了假的诉讼请求。那么,本案中假的诉讼为何被法院驳回? 法院驳回依据为民法点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就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甲长期参加羽毛球运动,对自身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 他自愿和别人一同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乙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承担。而本案中,乙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 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呢?在法理上,故意就是在正 常情况下,一个行为能力正常的人能够遇见他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会导致何种后果,却依然选择做或者不做。比如明知殴打他人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却依然实施殴打行为,即属于故意。 那么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一个行为能力正常的人能够遇见到某种后果,但他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 可以采取措施去防止。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本应预见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却轻信这个状况不 会发生,从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了严重后果,这就属于重大过失。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为何对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是指双 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的情形下,基于公平的观念由双方对损失予以分担,但其适用范围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那么本案所设情形更适用于上述自甘冒险这一条,而不适用于公平责任的条件。本期律师提示就到这里,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可随时联系我们,彭云经律师将为您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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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共享法律计划,让每一个老百姓敢打会打,打得起官司!大家好,这里是共享法律计划。经常有劳动者问我们,因为自己上班时的某个失误导致了公司损失,公司让我赔钱,那么我到底需不需要赔偿?需要赔偿多少?今天就为大家详细讲一讲这里面的实物操作。 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况,第一种,劳动者在非故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则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劳动者非故意的情况下,但存在重大过失,如果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大,职务中判赔劳动者承担百分之二十左右的较多。第三种就是劳动者故意的情况下,则需承担造成的实际损失。通过这三种情况我们就会发现,其实大多数的劳动者是不需要对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毕竟故意损坏公司利益的人并不多。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公司本身就存在经营风险,而经营风险不仅仅是产品、市场规划这些,还包括人,公司既然选择录用你,那么就要承担因此造成的风险, 这就是经营风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士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物讲的就很清楚, 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济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应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劳动者过错程度、单位或 其他配合履职的劳动者有无过错等原因,比例、损失大小、劳动报酬水平、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因素综合决定。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即使证明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也不会因此而承担大部分的损失赔偿,而是要考虑很多因素, 这也是为什么普通岗位人员一般也就承担个百分之二十左右责任的原因。最后还有一点要强调的是,损失必须是实际损失,而且由公司负责举证, 像什么因为你的原因,公司少赚了多少钱,没拿下什么大项目,这都不叫实际损失,所以大家也不要被忽悠了。 共享法律计划现推出 ai 智能生成专业劳动仲裁申请书及远程受伤辅助,最大辅助的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一直以来,法律行业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是高端的、昂贵的,导致很多人 遇到不法侵害都选择沉默和退让。共享法律计划成立之初,就是为了改变这一现象,真正将法律服务推向大众,让每一位老百姓敢打、会打,打得起官司。

嗯,不会的。这个壳主要能笑着。没关系。这个判断标准只有俩,第一是故意,第二重大过失。所谓的重大过失呢,是由是由?好多好多,就是 那个骑的时候玩手机,不是说你现在是在发生了意外之后,主次责任属于重大过失。主次责任从来不是划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标准啊。重大过失是你在,就是你 做了这个事之后,发生概率是超大概率,但是我饮酒了啊,我嗑药了的这种的,那就是重大果实。 嗯,故意呢,就是说看见这个老太太不顺眼,今天就要撞死他,那就是故意啊。对,所以咱们咱们举的例一些例子比较极端,就是支持法律的一种常规手段,举重以 年轻,举轻以民众。嗯,是给他通过的。这样这样的比较夸张的例子,让大家了解这个法律的规定到底是什么,底线在哪。嗯, 刚才说了吗?事故认定并不是判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标准。不说不说,事故责任超过百分之五十,那就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有显而易见的过失,叫重大过失。

劳动者的一般过失单位能要求赔偿吗?项目于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入职公司,担任复合车间主任一职。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向某所在车间发生爆燃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直接原因是车间去自由在车间挥发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引发爆炸和火灾。 管理方面的原因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违建厂房不符合消防标准,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公司认为 项某作为车间主任,对此次事故存在指挥、管理、监督方面的重大过失,要求项某赔偿损失。经仲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律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劳动者因违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惩戒。但是,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果实被用人单位所享有,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亦负有管理义务。因此,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因一般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纳入用人单位经营风险的范畴,不宜将相应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只有劳动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才享有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在本案中,事故调查报告并未载明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行为,造成事故并非项目个人原因,而主要是公司管理方面的原因。因此不应认定项目对暗射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公司请 请求项目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王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一般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不应予以支持。 劳资和谐共致富,一般过失莫糊涂,经营风险记清楚,重大过失可赔付。从德上,法有温度,依法治国展宏图。关注王律师,给你更多法律干货,为你保驾护航。

违法解除之造成重大损失,单位以员工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或者开除。有不少劳动者有时候会因为损失金额过大而觉得就是自己的错,然后默默的接受了。但其实绝大多数已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违纪解除,最后都会变成为牌解除。 我们看一下具体的分析。一般造成重大损失分为两种,一种是恶意的,比如销售飞单或者因为自己的主观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坏的, 那这个时候处罚或者开除无可厚非。但是这里要记住一点,到底是不是主观的,是不是恶意的非单行为,一定要有事实证据去做支撑。 这里不是帮劳动者说话,而是很多时候单位都会因为一些主观上的没有证据的行为,默认是员工造成公司的损失,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就变成了违法解除,不容狡辩。 这种就是因为过失且造成重大的损失,这个就比较模糊了,需要注意两个点,规章制度的约定和过失的责任大小。规章制度中需要对造成损失的实际限额做一个公平合理的约定,譬如造成五千块钱左右的经济损失,即大过或者书面机构, 这样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如果造成两百元左右的经济损失,就击打过这个规章制度的定力,明显不合理。最后如果按照这个规章制度来执行开除员工,那就是违法解除 同样责任的大小。一个项目丢失了,公司损失了好几万,然后就说是因为某某员工造成的,但是这个项目其实是有几个人或者十几个人组成的, 最后以这个理由要求某个员工赔偿或者直接开除,最后也是违法解除。所以提醒所有的劳动者,在自己没有主观恶意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提, 不要轻易接受企业的处罚,要据理力争,分清楚事实情况,维护好自己的权利,你知道了吧?

交通事故中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赔偿责任怎样认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应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年代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雇员仅有一般过失时,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劳动者应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查。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如果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可判决劳动者一次性向用人单位赔偿。另外,如果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参照 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哎,我们聊一下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该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当中未见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一代纠纷发生以后,一代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往往会去鉴定机构做一个医疗不错鉴定报告,该报告出来以后,往往换方也不满意,一方也不满意。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呢?实际上,我们鉴定机构在评判 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时候,它主要的考量是医务人员是否进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法条上面体现的评判标准就是医疗水平。那医疗水平在我们理论上又有很多学说。 最早的学说呢,是我们医疗普及说。就说我们一项医疗技术,如果在医疗行业已经广泛普及了,那么他就可以上升为我们医疗水平,以此来评判某一个医生,他在操作这个医疗技术的时候是否存在过错。 后来又演化出了客观说,即在普及说的基础之上限定的一个时间。比如说我们这个医疗技术,他 在某一个论文或者是期间上发表,或者是收录到我们的教科书、我们的临床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里边,以这个时间来评判是否将该项医疗技术上升为医疗水平。 我们知道这两个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实践当中,咱们国家复员广阔,江域宽广,东西部、南北方的差异是非常大的。不同的医疗机构,三检医院、 一级、二级医院,他的医疗水平也不一样,不同的医务人员,他的级别也不一样。所以呢,有人就提出了一个相对性的学说,即在考虑前面三两种学说的基础之上, 加进去了我们的地域性质,然后我们的医疗机构的级别、我们医务人员的级别,来综合考量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后来又产生了医疗规范说。医疗规范说更具体,他将我们的医疗水平做了一个 规范化的这个限制,就说如果这个医疗技术它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通过了我们广泛的论证,在我们的医学 会议或者是我们的期刊上发表,并且经过反复的实验和讨论,论证了他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后,才能够将此项技术上升为医疗水平及该医疗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得到我们反复的这个实验, 以及我们医务人员反复的讨论,在学术上反复的论证,才可以把它上升为医疗水平。另外一个方面呢,是 对应的这个医疗技术必须要有相应的医疗设备,我们的足够多的医疗技术人员,还有我们的足够多的医学培训, 满足这些基础设施条件以后,才能够认定为医疗行业水平啊。在此基础之上呢,后来又有人提出了我们的法规,说, 他的主要考量是前面几种学说,他都只考虑了我们的医疗技术性问题,没有考虑法律问题。如果有一些医疗行为,他没有违背我们的医疗水平,但是他侵犯了患者的法医啊。这个时候如果因为前面几种学说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 在日本当时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这个案例呢,也被河南的民法典收录进去了。他讲的是一个教徒,他姓教,他的这个教义是不允许书写的。然后呢,他又是一个 肝脏疾病的患者,然后在治疗过程当中又必须要输血。那么在治疗之前呢,给医生强烈建议了不能输血,如果大出血的情况。但是在医疗过程当中,后来发生了大出血。根据当时的医疗行业习惯,大出血之后,医生是必须输血的,所以医生就给他输了血, 把人给抢救回来了。抢救回来以后,患者痊愈了,最后得知他竟然被输了血。然后他精神上遭受严重的打击,萎靡不振。后来呢, 没有办法,就把这个医院起诉了。起诉了之后,当时的一审和二审都判了原告败诉,认为医院的行为是符合 反那个医疗行业水平的。然后在三审的时候,法官认为医疗这个是否承担责任,不仅要考虑我们的是否违反我们的医疗水平,还要考虑是否侵犯了我们的法医。本案当中, 患者是强烈要求不输血的,这个时候他有一个选择权,那么医务人员就不应当违背他的意志给他输血。在这种情况下,就衍生出了或者是说确立了我们法规说的地位,即要考虑我们医疗行为 是否违反我的医疗规范,又要考虑是否侵犯了我们患者本人的法医。好。后来呢,我们的学说又演化出了,比如我们医疗群体接受说 及一项医疗技术啊,必须要得到我们医务从业人员的广泛认可和接受,他才能够上升为我们的医疗行业水平。 在大概一九年的时候吧,我们接受了这么一个案件,一个迟饶工骨折内部定数后,呃古御河,然后去医疗机构取出内部定数,导致了饶神经损害的这么一个医疗纠纷。但是在看监听会的时候,一个专家他就采取了这个学说。在 认定过错的时候,他明确提出,当时的重庆骨科学术会议达成了一个共识,我们吃 骨折内固定术后,尽量不要取出这个内固定,因为很容易导致饶神经的损伤。所以因此啊,认定医院承担了责任的啊。这是我们理论上的这样一个学说。那么在实践当中,我们鉴定人,他 应该考虑哪些因素来认定我们医疗?这个是否存在过错呢?呃,曾经西安政法大学有一篇论文讲的非常好, 他提出了有四个方面必须要进行考虑。一个呢,是地域性质,东部的和我们西部的医疗水平有差异,那么同一个医疗过程在东部,那么应该 责任要大一些啊,在于我们西部责任要低一些。第二一个呢,要考虑我们医疗机构的资质,比如说我们三级特等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他和我们的一二级医院相比,同一个医疗损害。比如我们的 这个呃胆结石手术,然后你把这个呃胆胆综管损伤了,那你在三级医院的责任应当要高一些。你如果是在一个区域级的医院,他的责任应当要低一些。 第三一个呢,也还有考量我们的医生的资质,包括我们是全科医生,或者是我们的专科医生,你是个专科医生,出现医疗损害,他的要求肯定是要高一些,责任要重一些。你是一个住院医生 和你是一个主任医师,那么你发生的医疗损害以后,你的责任级别越高,你承担的责任应当越大。第四个呢,还要考虑我们的 呃紧张性因素。什么叫紧张性因素了?您治疗一个病人,花一个星期的时间慢慢的去检查诊断,最后治疗总结和一个急诊的患者,你只有十分钟几分钟的时间去抢救,然后这个时候你 您的思考的时间,您的这个心理承受的压力是不一样的。那么如果产生医疗增益,对于急诊的患者,我们的责任应当要下服啊。同时这个论文还提到了我们下服的比例。好,今天就给大家聊到这里。

我们在之前的视频中讲到过,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没有按照保险公司的询问如实进行健康告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投保人的过错必须要达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程度。故意没有健康告知的情况,我们姑且放到一边,因为故意呢,如果没有健康告知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是可以理解的啊,因为可能已经涉及到保险期大了。 但是在因为重大过失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如果所患的疾病与没有健康告知的情况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所以在这里呢,如何认定 重大过失就比较关键了。我们认为重大过失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个方面是投保人因为重大过失,不知道所要告知的情况。你比如投保人在年幼的时候啊,父母就患有了一些心脏性的疾病, 投保人呢,因此不知道啊,所以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或者病历上记载的疾病是推测性的疾病啊,或者所记载的内容呢,比较模糊,没有进行最终的诊断。在这种情况下呢,保险公司还是应当要承担保险责任呢。 第二个方面呢,就是投保人知道所要告知的情况,但是认为这种情况下呢,不是一些特别严重的疾病啊,比如甲状腺结节 啊,我知道父母有甲状腺结节,没有出示告知,因为他不知道这种情况比较严重的,所以没有告知。但这种情况下呢,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你都知道了吗?

大家好,我是周律师,致力于讲解有温度的法律。 这一期咱们聊一聊篮球比赛中受伤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篮球比赛,足球比赛,他都是一个高对抗性、高风险性的体育竞技项目,如果在比赛过程中如果受伤,这种情况下如何划分? 那我们还原这样一个事件。唐先生啊,他咨询儿子小唐从小就喜欢打篮球,那现在在读大学的时候, 他这边在一次篮球比赛过程中,与另一名同学小曾撞在一起,导致落地,是小腿骨折。现在呢,唐先生咨询学校和小曾有没有责任, 那我们看一下,就是说双方各自的争议焦点,从学校的角度来说的话,学校觉得自己并没有什么过错,因为这个事情的发生他是一个意外事件, 学校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也当时把孩子送到了学校,送到了医院,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当然学校提到一点,就基于人道主义原由自愿补偿啊,就是小唐,小唐呢,认为我没有犯规动作,只是参加篮球比赛,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我们还是老规矩。呃,先回答法律答案,学校和小曾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现在进行一个律师分析,那根据民法点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自 医院参加就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了,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亲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那民法点,这是相对于过去的民法总则或民法总则来说的话是增加了这个就是说呃,自甘风险的这个条款, 这个条款还是首次的出现,因为之前的时候都是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适用侵权的普通的规定 啊,民法点的这个规定呢?呃,有有差自己的一个就是说是突破性和一种进展性。 那他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术语,就是自甘风险。自甘风险呢是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起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 自主的承担。那把这次民法点把这个自甘风险的这个法律术语呢引入到民法点的一个主要意图呢,是为了保护我们的文体活动的发展, 因为文体活动的发展,他如果是具有一定风险的话,那这个活动呢就需要就是说是进行法律上的方面的一些保护,因为要避免,因为过度的,就是说通过过错责任的制度、欠下制度 来抑制这类问题活动的这个发展。所以呢啊,法律规定如果对于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那如果出现了侵权事故的话,这个侵权者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当然他有个意外,那就是说,呃,如果侵权者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话,那这种 情况下是要承担责任的。那结合的案例来说的话,我们先看学校房有没有责任, 学校呢?就是说这个我们之前的时候介绍过一部分案例,就是学校他有一个主要的义务叫相当注意义务,也说他作为组织方或者说管理方,他对于发生的事故啊,他适用的是过错原则。 我们一般来参考这么几个标准,比如说第一学校就他提供这个场地或者体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啊?第三个呢,是否在可遇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四个呢,就是说,呃,学生如果有特异体质或不适合运动的情况下,有没有尽到这个注意义务?第五个是否就是 事故发生之后进到了这个相应的救助措施?大家注意啊,就刚才说的这五个点,并不一定是高校,就是普通的院校,就是包括小学、中学啊,这个学校都是要对这几个方面的因素要综合考量的。那案情,结合案情来看的话, 小唐虽然是事故发生在学校是不假,但是呢,他属于一个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比赛也是呃向学生说明了这个就是安全告知义务了,事故发生后学校也去把学生送到了医院,所以学校没有过错。 那我们看这个小曾,比如说他这个打篮球的这个同学,他有没有责任?那我们刚才已经给大家普及了这个民法点的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从民法点的规定来看的话,这 这个如果小曾要承担责任,他适应的是一个就是说是排除法。比如说如果是呃,小唐要 小曾来承担责任的话,他需要有一个事情,就是说需要证明小曾他是有过错或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小唐呃,来这要证明小曾在比赛过程中是故意推藏他或者撞击的他, 或者是在这个过程中有重大的犯规,然后呢,导致了他的这个受伤,否则的话小登是不承担责任的。好,今天的案例我们就跟大家交流到这里。


那各位同学,觉得法官专业水平不足,导致无罪被宣告有罪,这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你说的哪个 一般过时?还重大过时?我个人觉得这应该是一个一般过时吧。因为很多时候我们法官的水平可能就没有更新对不对?那么这只是一个一般过时。 但是你看一个对比案件,是七十九题啊,七十九题必选项写的是法官,没有注意理论更新啊。应该判无罪的人给判了什么呢?死刑。这个严重了。那这是不是就有一天 是不是有点过了呀?太过了。那既然太过了,那他就属于什么过时呢?重大过时 问题啊。那是可以构成啊。什么罪?寻思王法罪还是王乎之守罪?这还怎么区分呢?寻思王法还是王乎之守? 王胡子守。为什么?因为巡视玩法是什么罪?什么巡视玩法?是故意犯罪啊。我现在你要干嘛?张三偷东西要来了。本来就是一个道歉。是 应该是判个三年以下。我仔细一看,这是我情敌。那就要倒霉我原。于是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这定什么罪?这就下狠手了 啊。 a 寻思万法罪 b 王夫子守罪 c 诬告陷害罪 d 故意杀人罪的直接罪犯。那也是, 是不是题目都很怪啊?首先,这够不够成巡视玩法?当然了,是不是典型的巡视玩法对吧?其次,还构成什么罪呢?故意杀人。但故意杀人是属于借刀杀人。 既然是借刀杀人,这是直接正法还是间接正法呢?间接正法。所以递选箱是不能选的。听相声涨知识。

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害或者损失,可以开除吗?当然是可以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就已经规定清楚,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害, 既可以开锁,也不存在经济与创新。但前提是员工的管理制度中重大损害的标准有没有制定清楚,如果没有,哪怕你给你造成十万的损失,也不构成重大的损害。 所以你得把重大损害的标准明确清楚。例如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达到两千元以上的,或者工作失职造成项目标单,然后多大的项目才构成重大的损失, 只要你明确标准,或者你具体量化,就可以开始。而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员工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那么赔偿可以根据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从每月员工的工资中进行扣除,而且每月扣除的标准的比例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也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的标准。这就是懂法的重要性。 what? 欢迎点赞评论关注我,每天成长一点!

劳动者在旅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一般来说,只有劳动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用人单位生产基因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不可能将所有的风险都转移到劳动者的身上。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只是一般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不应该要求劳动者来赔偿。 在任命具体损失金额时,应该以劳动者的过错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不能计算间接损失。在确定赔偿比例时,首先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此有没有规定。如果没有,司法实践中通 常会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酌情来判定。如果劳动者是故意的,比如隐私舞弊,主观恶性较大,可以判令全额赔偿。如果是劳动者是重大故事,则按一定的比例来赔偿。 因为劳动者严重失职、隐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呃,第一点,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应该要承担赔偿责任,明确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如果损失金额无法确定,可以设定合理的最低赔偿金额。 第二点,发生经济损失事件时,用人单位应该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包括损失 发生的事实、损失的金额劳动者的具体过错的。第三点,劳动者应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达到解雇条件的具体标准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既定。 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过程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多少钱算重大损失呢?很多钱啊,在解除跟员工的劳动关系的时候啊,依据的是员工因为工作过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单位可以解除。那多少钱算重大损失呢?这个呢,没有标准,只能在司法实践当中靠经验来去陪伴。 但遗憾的是啊,很多企业并没有这样的经验,有一个导购啊,在销售货品的时候呢,不小心把一个价值六千块钱的耳坠当成了两千块钱卖出去了, 于是他们就根据规章制度里边有一条说,员工给公司造成五百块钱以上的损失,是为重大损失, 单位可以解除劳务关系,最后把员工开除,导购呢,就去告违法解除结果,既然真的是违法解除,理由是你们规章制度规定啊,五百块钱以上的损失就视为重大 损失,由于你们卖的是贵重的金银首饰,如果借的为五百块钱呢,这个标准就太低了,对员工的要求过于苛刻。因此我们会发现,多少钱算损失实际上不太好去借力。有的时候呢,我们这个 边界的度也很难去把握。究竟该如何去设计相应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呢?是指的每一个企业需要去深层次思考。

今天给大家讲一下关于刑法上是如何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的。为什么给大家讲这个话题呢?是因为 前段时间啊,我们团队在承办一个故意伤害罪的这个案件,就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啊,与承办的法官进行沟通的时候,我们发现双方的观点存在争议。 所以后期我们就查阅了相关的资料。特别是这个院啊公布的制造案例,我们发现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是这样规定的, 必须要符合啊四个条件。哪四个条件呢?就是第一就是主体的一个专属性。这如何理解呢?就是被害人啊,可能会存在某种过错的行为,但是你作为被告人,你的一个加害的对象,一定要 要针对这个存在过错的本人,而不能够殃及无辜。第二呢,就是行为的一个过错性。 也就是说啊,被害人的一个过错的行为啊,一定是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啊,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这里面的程度一定要达到啊,社会公众所认知的一个严重程度啊,不能是一个一般的啊,一个简单的平常的一个过错。 第三呢,就是时间的一个特定性。这里面怎么理解呢?就是被害人的一个过错的行为啊,与被告人的一个加害的行为啊,双方之间的一个时间间隔不能过长。这里面的一个时间的一个判定标准啊,应当以社会的一般的公众的认知作为 判定的标准。你不能时间太长,半年,一年,哪怕一个月啊,有可能都超出一般的社会的认知标准。而且这里面还有一个重要的点,就是一定是被告啊,那个被害人的一个过错的行为发生在前,被告人的一个加害的行为发生在后。 最后一点呢,就是作用的一个因果性。如何理解呢?就是被害人的一个过错的行为啊,与被告人的一个加害的行为,双方之间一定要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直接因果关系。 或者是啊,被害人家一个过错的行为啊,然后激化了矛盾啊,直接治失啊,被告人提升了加害的程度。所以以上呢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符合啊。那个 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关于被害人过错的一个认定,缺一不可。好了,今天关于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啊,就给大家讲到这里。

如何认定严重失职?所谓失职,是指劳动者应当做且有能力做而事实上没有做的行为。 所以,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是判断期是否构成失职的前提,而严重失职则是对失职行为的程度进行判定。对于企业来讲,必须制定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并且需要员工签字确认, 并且对员工进行工作记录。对于哪些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可以进行明确列举,也可以规定兜底条款。当然,这些规定应当合情合理。法院如何界定企业的重大损害呢?重大损害首先由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来规定,实际上就是授权企业根据企业所设计的行业、员工的工作职责等不同,具体明确本单位重大损害的界定标准。 当然,重大损害也应当与当地的经济水平、企业的规模大小等相匹配。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我是王律师,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