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采购中什么时候不让代理商进行投标呢?给大家总结了四条。第一条,招标文件规定啊,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的,这种情况下不能去。第二条,代理商资格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这个代理商啊,不能去。 第三条,制造商与其受委托的代理商同时投标了,这种情况下呀,制造上去,代理商啊,就别去了。 第四条,制造商委托两个及以上的代理商投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这个时候啊,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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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问,采购人在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时候,要求只允许生产厂家来投标,不允许经销商投标, 由是为了保障货物质量和节约采购资金,这样的做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吗?财政部八十七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除进口货物以外,不得将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证明被说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是歧视待遇, 只接受制造商投标,比要求制造商出具授权承诺证明背书在排斥性上更进了一步。 此外,采购人就此提出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一是货物的质量与谁来完成销售并没有关系。二是通过经销商来销售产品是市场惯例,因为销售与制造一样,都是一种 专业的社会分工,优质的销售往往比制造商直销在销售和售后服务上更加专业,效果也更好。三是大量的案例表明,如果某种货物本身是通过代理商来销售的, 硬性规定只能制造商才能参与投标或者竞争,采购人获得的报价往往会更高。因为代理商从制造商处拿到的是长期合作的进货价,赚取的是进货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合理差价。 那种认为制造商的报价肯定比代理商的报价更低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评论区留言,为你解答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关注正财秘籍,让招标投标更简单!

在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接受代理商投标的情况,而代理商一般是通过制造商授权来进行的。我们都知道,制造商授权分为代理投标授权和投标产品授权,这两种情况是怎么回事呢?我一次给您说明白。 投标产品授权是要求原始制造商提供投标授权函,这往往是针对投标人是代理商或贸易商的情形,目的是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和售后服务有保障。 他最早的格式是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引用而来的。该类授权函由制造商直接针对具体项目来出具项目的具体要求,如供货周期、质量指标等,对制造商具有约束力。甚至有的招标人要 要求与代理商和制造商共同签订三方合同。而代理投标授权应该是由制造商授权某一类销售公司在某一地区销售某种产品, 而与具体项目是无关的,一般由制造商给销售公司发授权牌以及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如一些计算机公司授权、金牌代理、银牌代理等。 在具体项目中,可以根据采购货物的性质不同提出具体的要求。两种形式均可采纳, 有专门设计的产品,通常采用针对项目的独立授权函,若是通用设备,比如计算机等,可以采用第二种形式,否则就容易引起为标行为。比如一家投标人知道项 信息后,拿到假制造商的授权函,并请人去拿其他乙丙制造商的授权,这样就排斥了其他竞争对手,而招标人可能很难发现这样的情况。

有投标人问,制造商可以授权多个代理商投标吗?不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那他也很聪明的问,仅能授权一个代理商,那 制造商和授权经销商同时投标可以吗?你别说,还真没有法规,直接说不行。但你要想不让多个代理商投标是为什么?是因为同一个投标产品有了多个中标机会,不论谁中了,制造商都是得意的,难道说制造商亲自上就可以吗?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认定投标人数量是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看到没?这里是不区分代理商还是制造商的?关注李律师玩转折投标。

制造商可以授权多个代理商进行投标吗?回答是不可以。一个品牌一个批次的商品,只可 可以授权一个代理商进行投标。那么有人要问了,那制造商和代理商可以同时参加投标吗?这个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说不可以,但是制造商和代理商一同去的话,一般会认为是一家在投标。

呃,前两天有个朋友在问,就是货物招标经销商或代理商能不能参加投标,那这个呢,要在招标文件当中具体进行说明。那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对经销商、代理商参加投标来进行限制, 那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就有权决定是否参与投票,那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限制 代理商和经销商投票一份。廉政情况第一种呢,就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统一合同项目、统一品牌、统一信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票。 那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投标同一合同项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可以有不同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但根据这个品标办法不同,有分为廉政 采用这个最低品票价发的采购项目,以其中通过这个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而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那采用怎么品文化的采购项目呢? 已通过这个资格审查,符合新审查,而且是综合评分最高的,这个同品牌投标人获得这个中标人推荐资格。

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政策已经实施了一个多月了,在实际的采购过程中,你是不是也出现过以下问题呢?本期视频我们就来汇总一下。不接受进口产品是不是就不需要提供本国产品生命涵了呢?错! 一些非进口产品如果不满足通知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等条件,这些产品也属于非本国产品。对于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项目,依然可能存在非本国产品参与投标的情况。 因此,无论采购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只要是采购标底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供应商不提供声明函或声明函填写错误,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不通过。错, 供货商未提供声明函或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货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不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但不能作为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内容,以未提供或提供错误为由否决投标。采购文件规定,本项目不接受非本国产品, 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均需为本国产品。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均需为本国产品。 错!非本国产品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进口产品,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生产但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但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 仅仅是不享受本国产品的价格扣除优惠,但不得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采购文件规定本国产品的证明材料为声明函及营业执照。 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初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只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都属于本国产品。错!在中国境内生产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建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建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包括贴牌、简单的上期等细微操作。 对一些非进口产品,如果不满足通知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等条件,这些产品也属于非本国产品。优惠政策和本国产品优惠政策只能二选一。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评选优惠。 相关价格评选扣除优惠均应该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选。

代理商投标业绩能不能放厂家的业绩?代理商投标到底哪些资料是代理商自己的,哪些资料是可以放厂家的?很多人都搞不明白,分享一下我的实操经验啊。正彩的项目只有授权书、售后服务程度,含产品资料、检测报告和证书,这些是厂家的,其他的都是代理商的。 也就是说厂家提供的是关于产品的资料。招标文件里边要求投标人的社保、纳税、财务业绩、人员等等,全部都是要代理商提供的。 部队,石油石化、国网和其他国企的项目呢,需要厂家配合,提供的资料会更多一些,比如说生产组织能力、设备情况等等。一个简单的办法来分辨,就是看招标文件的描述,文件里边所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都是指的代理商。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歧视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见到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尤其是一些大型复杂的项目,如中央空调、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供货与安装,招标文件往往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质。如果投标人是纯生产企业,不具有安装资质, 则允许其与有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但是,也有一些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那么,什么情况下采用联合体投标比较好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锅炉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一千多万元,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截止后,一家联合体投标单位没有通过资格审查。中标结果公告后,联合体中 a 公司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中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属于歧视性条款。为什么这么说呢?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所以,这个锅炉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属于歧视性条件吗?支持者认为,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法理上违反了尚未法,限制了部分潜在投标人。 反对者认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应看具体情况而定,要根据项目的性质、进度要求、标段划分、潜在投标人参与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要看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 赞同后一种观点,我们先来聊聊联合体的特点。联合体不是一般投标人,是针对具体采购项目而组成的一个临时性组织,具有主体的临时性、有条件性和组成的自主性等特征。 联合体一般随着项目的招标而产生,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解散。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对于特大型、较复杂的项目, 可以由多家实力雄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家供应商的身份参与到投标中,以实现强强联合,更好地中标与履约。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一规定并不违法,依据的是财政部八十七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 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名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也就是说,如果采购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做到了明示,此时拒绝联合体投标并不违法。 当然,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求投标人在协议书中明确投标的主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固然,联合体因为在合同履约上有一定执行难度, 而且联合体之间也容易发生纠纷,可能给采购人监督、中标人履约造成一定的困难。所以有些招标公告名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样的规定并不属于歧视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