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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之主要内容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条例共分为七张四十五条,从水网建设规划、水网工程管理、水网工程保护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规范。 水网是指以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自然河湖为基础、饮钓排水工程为通道、调戏工程为节点、智慧调控为手段及水资源优化配置、流域防洪减灾、水生态系统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体系。 水网工程是指县级以上水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疏工水、防洪除涝、灌溉发电、水生态修 治理等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条例率先从立法层面明确了水网建设规划编制要求和批准机构,明确了水网工程管理原则和各级政府机构、水网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 对水网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界定、禁止事项予以明晰。条例为水网的规划、保护、管理、保障和监督提供的法治保障,为其他省市探索水网法制化、规范管理提供了参考, 对促进水网建设、加强水网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网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网功能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之保障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投入和市场化机制相结合, 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水网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水网建设项目纳入本级财政保障范围,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水网建设支持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网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优化水网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并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水网建设项目设计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社区治理等工作。水网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穿跨越基础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网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网工程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水网工程管理经费足额到费及合理使用, 并对水网工程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解读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之水网工程管理水网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依法明晰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 取得水网工程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单位是水网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投资建设的水网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跨市、州的水网工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网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社会资本单独投资建设的十万工程,由按照约定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级水网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下达涉水区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网工程管理单位。 下级水网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当符合上一级水网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水网工程管理单位和终端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网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取水, 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下达水网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