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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一个刑事案件,那公安机关呢,要给当事人做几次笔录呢啊,关于这个笔录的次数,他是没有明文规定的, 但是呢,我国刑诉法规定了啊,对当事人采取拘留逮捕啊,这样强制措施的时候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修文,当然会形成一份对应的修文笔录。 其次就是当事人归案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呢,那么正常人员也会对其进行询问或者询问,那么大家也会形成啊,一个首次的共述笔录, 有些呢,还会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对当事进行多次的询问啊,形成多份笔录。当然呢,是为了进一步啊, 确认一些案件事实啊,或者固定可供。再次呢,一些辨认笔录啊,只认笔录也需要当事人的配合才能完成,当然也会形成相应的笔录。 最后呢,就是在侦查中,企业啊,移送审查起诉前呢,还会对当事人进行最后一次询问啊,称为结案笔录。总之呢,一共啊会做几次笔录呢?每一个案件可能情况会不同啊,都是侦查人员根据办案的需要来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