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1486获赞9451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关负责人介绍,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应当直接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 该解释自今年六月一号起施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面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则应当直接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 我们认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根据行政送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这样可以更加有效的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事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呢,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是呢,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患。不公开审理,并非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是开庭审理,但是不对案外人公开的方式,即不容许其他的人员旁听,也不容许采访报道等。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呢,不公开审理仅是审理过程的不公开,对于审理的结果仍然需要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