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旁是后人捐赠的古画现身拍卖场也是引发热议,让公众聚焦于博物馆与捐赠者的权力义务边界。 根据博物馆条例、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博物馆处置捐赠藏品,不仅需履行严格的专家评估、主管部门审批程序,更要及时告知捐赠人或其后人, 即便认定捐赠品为伪作,也需优先履行返还义务。南京国务院在此次事件中回避擅自拍卖捐赠品的核心问题,反而变称有五件捐赠品为伪作,并进行了划拨调剂, 其既为提供权威可信的伪作鉴定依据,也为出示藏品处置的合法审批与流转记录,更为履行对捐赠后人的告知义务。单方处置行为既违背了捐赠初衷,也触碰了法律与行业规范的红线。 文物捐赠绝非一送了之的单方行为,捐赠人及后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刚性保护。 从法律层面而言,唐诗后人不仅有权要求南京博物馆返还相关文物,更有权索要完整的文物流转材料,以此厘清藏品处置的来龙去脉。 一纸捐赠承载的是藏家对文物保护的权权之心,本应是文博家画的开端,却不料沦为馆藏文物流转拍卖的争议风波。 这件事的核心从来不只是几件古画的归属,而是对文物捐赠制度的守护、对公众信任的捍卫。唯有坚守法律底线,克守行业准则,才能让文物保护的初心不被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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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给博物馆的文物被拍卖,这种情况呢?能否要求返还?收藏家庞来臣捐赠给南京博物馆的国宝竟然出现在拍卖行,这种情况,他的后人能否要求返还文物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法律红线,国家级的博物馆 拍卖馆内的文物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条例, 国有博物馆的藏品禁止赠送、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南京博物馆真的拍卖了这批捐赠的文物,那就是严重的行政违法, 甚至涉嫌职务犯罪。作为捐赠人或者他的后人有权要求返还吗?在法律上,这叫做无法达到捐赠目的。根据民法典和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人捐赠的财产是为了公益目的。如果受赠人呢?也就是博物馆擅自改变了捐赠财产的性质, 比如把本该永久收藏供公众参观的文物卖了换钱,这就是违背了捐赠协议。 此时,捐赠人或者他的后人有权要求博物馆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捐赠的协议。 如果博物馆无法履行,说东西已经被卖掉,找不回来了,在特定情况下,捐赠人确实可以主张撤销捐赠并要求返还,因为捐赠的前提是公益,当公益性质被彻底破坏,捐赠的合同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

捐赠给博物馆的文物,博物馆就可以拿出来卖吗?捐赠给博物馆的文物能不能拿出来卖呢?南京博物馆告诉你,他还真的敢卖。事情的起源呢,是近现代收藏大家庞爱城的后人无偿捐赠给南京博物馆一百三十七件文物,其中呢就包含一副明代名家求印的江南出土卷画作。 最近呢,庞爱城的后人庞书令就发现了,这幅江南出土卷竟然出现在了北京的拍卖市场,估价八千八百万。 而南京博物馆对此也做出回应了。这回应总结来说呢,就是包含支付江南春图卷在内的五件画作已经被鉴定为伪作,南京博物馆也对这五件伪作进行了处理,但是呢,没有说出是怎么处理的,也就是说这五件伪物直接就下落不明了。然后呢,就有网友顺着这几年的新闻理清了江南春图卷流向了时间线。 在江南春图卷被鉴定为伪作之后,这幅画作在一九九零年代被南京易兰斋美术馆一对陆某夫妇购得。在二零幺零年的时候,还有新闻报导,这幅春图卷是易兰斋美术馆的镇馆之宝, 也就是说南京博物馆把这幅画鉴定为伪作,然后呢就拿出去处理了。再然后,这幅画突然又变成稀世文物了。现在呢,我们就来弄清楚几个问题啊。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捐赠给博物馆的文物,那博物馆能不能拿出来卖呢?答案是绝对不可以的。 庞然成后人捐赠文物目的是用来展览,是向后人展示我们国家传统文化的目的,不是让你拿去卖的,那这个捐赠在法律上叫什么呢?叫做附条件的赠予。 如果说呢,这个文物被拿去卖了,赠予的条件就不成立了,庞来城的后人是可以依据法律撤销这个赠予的,用大白话说呢,就是你是怎么卖的,就怎么把它给买回来,然后呢,再把这幅画交还给庞来城的后人。那第二个问题啊,如果说这件文物真的不小心被鉴定为伪作了,那博员是不是就可以对这种文物为所欲为了呢? 答案当然也是不可以了,根据国务院管层物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捐赠的物务被鉴定为现代工艺复制品的,要退出,这件画作也要经过收藏单位的理事会同意,或者说集体研究同意, 最起码的要怎么处理也需要经过捐赠人同意,或者说直接退回给捐赠人,不是你一句下落不明就可以解决的。最后这件事情呢,我建议不要让国务院自查自究了。同时呢,公安机关和纪检委单位也要同时介入, 因为道理很简单的,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捐赠给国务院的文物不是属于国务院所有,而是属于国家所有。那既然属于是国家财产,私自倒卖处理文物就涉嫌到了倒卖文物罪,或者说玩忽职守罪,这两个罪名最高是可以判十年的有期徒刑。最后说一句,希望有关单位能够尽快给公众一个回复。

离谱到家捐给博物馆的国宝,竟在拍卖场标价八千八百万,收藏圈直接炸开锅。 收藏大佬庞来成的曾孙女庞淑令,反手就把南京国务院告上法庭,要求追回五幅凭空蒸发的捐赠古画。这是彻底颠覆了他对博物馆的认知。 回溯到一九五九年,庞书令的父亲庞曾和慷慨出手,无偿给南京国务院捐了一百三十七件虚斋旧藏古画,全是压箱底的宝贝。谁料今年五月,离谱大戏上演, 其中一幅江南春图卷居然现身北京拍卖场,还被标上八千八百万的天价。 唐书令火速举报,这幅天价古画才紧急撤拍。更让人惊掉下巴的是,他赶紧核查那一百三十七件藏品,发现包括含子花在内的五件藏品早已不见踪影。 面对追问,南京国务院回应,这些藏品已被剔除调剂,可对于具体去向,却愣是说不出个一二。三 十二月十六日,忍无可忍的庞书令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院方拿出藏品流转的详细材料。目前,这桩离谱的文物失踪案,已经正式进入司法阶段。

谁能想到,捐赠的文物还能被偷偷拿去拍卖。一九五九年,庞家后人把一百三十七件珍贵书画无偿捐给南京博物馆,结果六十六年后,捐赠的江南春居然已估价八千八百万出现在拍卖会上。 庞家后人发现后立刻举报,拍品才被紧急扣留。更离谱的是,按法院调解书去南博查库,发现原本捐赠的藏品居然少了五件。南博回应说,这五件是假货,居然自行处理了捐赠的文物,说没就没, 流入市场才便解释假货,这逻辑谁能懂?文物是国家的瑰宝,更是捐赠者的一片赤诚,希望能尽快查清真相,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今天,新华社发表文章追踪采访南京国务院事件。文章中提出了三个问题,是真迹还是伪作?是无名消失还是划拨调剂?捐赠物被鉴玺后是否应归还捐赠人? 狗 sir 作为一名小律师,理所当然对最后一个问题比较关心。庞淑令女士的代理律师尹志军认为,庞女士有权知道正品是否被完善保存,被鉴定为伪作的书画的具体流向。 如果南博确需处置藏品,应当优先考虑让原捐赠人收回。很显然,尹律师讲的是理。杨博的代理律师巴拉巴拉,总之一句话,你要话没有法律依据, 用法,用法语来说,就是庞淑令女士要求返还争议画作的主张,无请求权基础。很显然,张律师讲的是法。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魔法只能被魔法打败。建议庞女士关注一下民法典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看一看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捐赠人是否可以做扩大解释, 男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捐赠人的名誉权或其他民事权利。虽然这个方向很困难,但法律毕竟是一门解释学科, 定分职称是其功能,公平正义才是其目的。有理受屈按揭试不了,肯定不是其真意。

南京博物馆接受捐赠的书画作品出现在拍卖市场,到后来应该会出现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第一,赠予不能撤销,赠予物已经交付这么多年, 而且没有出现赠予可以撤销的情形。第二,处置那五件书画作品的人, 大概率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是因为不论他把这些捐赠来的书画作品卖了也好,私吞了也好,送人了也好,都已经过去太多年了,早就过了法律规定的追溯期限,甚至这些人 大概率都已经去世,因为已经过去六十六年了。第三,捐赠人的后人通过诉讼争取来的,要查验书画的权利,或者是 这样的强制执行,到后来也会不了了之,因为书画已经下落不明了,出现了执行不能的情况。现在的南京国务院的工作人员应该对此 没有太大的责任,这个事件只不过提醒我们,有时候我们的善意会被手中掌握有巨大权力的人随意的玩弄,像红石智慧,像国务院捐赠这样的事情,公众的善意还能被玩弄几次?

捐赠的文物可要求撤回吗?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受赠的文物 完善收藏、保管和展示。这一条款构成了作为受赠方的核心法定义务。同时,捐赠行为本身也蕴含了公益展示、广泛保管的末世条件。若受赠人未能履行此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予、收回文物,且该撤销权可由继承人享有。

别人捐赠的文物,南京博物馆竟敢拿着去拍卖,真是离了个大谱啊!明代裘英江南春从南京博物馆消失,转头出现在拍卖场,估价八千八百万。这事最近又爆新料,捐赠者后人啊,把南伯告上法庭,甚至申请了强制执行,评论却吵翻了天, 博物馆收了捐赠文物还能丢失,这算不算失职?今天咱不站立场,就用法院文书和文物法规说话,把这几文物权大挂扒的明明白白。 先澄清一个关键误区啊,这幅画不是寄存,是实打实的无偿捐赠。上世纪五十年代,收藏大家庞来臣的后人啊, 把包括江南春在内的一百三十七件虚斋旧藏捐给南伯,当时政府还给发了奖状,这些文物妥妥的国有馆藏。而裘英作为名次家之一,这幅画更是经国家文物局认定为真品。 一九五三年,时任局长重振夺啊,都从点名要重点征集,根本不是什么可随意处置的普通藏品。 现在回到核心问题,南博到底有没有失职?咱从这三个实锤事实说起。第一,藏品去向成迷。二零二五年庞家后人啊,按照法院调解书啊去南博,哎,这个核验文物,发现包括江南春在内的五件藏品不见踪影。 南博给出的说法是,这些是伪作,已剔除管藏,划拨、调剂。但问题具体调到哪了,却拿不出任何书面记录。 这直接违反了文物保护法馆藏文物调拨需冬季备案的规定。第二,捐赠人知情权被无视。从二零一四年开始,庞家后人就反复向南博询问藏品现 状,信件石沉大海,直到二零二五年化作现身拍卖场,他们才知道文物被伪作处理。 而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尊重捐赠人意愿,即便认定文物有问题,也得先和捐赠人协商确认。南伯这种先处置后通知甚至不通知的操作,完全踩了法律横线。 第三,管理漏洞早有实锤啊!多年前,南京博物馆测展人曾发文称旁家败落到卖画为生,引发名誉权官司 庭审时啊,特展人拿出的证据啊,正是这幅江南春被私人美术馆收藏的报道。这说明什么?这说明早在那时,捐赠文物就已经流出南博,而官方对此始终讳莫如深。更讽刺的是,这幅画在拍卖前被紧急撤拍, 不是因为南博主动追回啊,而是旁家后人向国家文物局举报的结果。从法律层面讲,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明确,禁止国有博物馆出售、私自调拨馆藏文物。第七十八条共事违纪造成文物流失的,要追究责任。南博既拿不出合法处置的证据,又侵犯了捐赠人的知情权,坚守自盗, 管理失职的帽子恐怕摘不掉了。目前,彭家已经申请法院强制南博提供文物留香的资料,真相还在发酵中。 可能有人会说,博物馆会不会真的误判伪作,但这里的关键不是画的真伪,是处置流程。就算是伪作,南博也该履行通知、协商、备案三步流程, 而不是悄悄处理,让文物流入市场。要知道,庞家捐赠的一百三十七件文物里,不少是南博的镇馆之宝啊!公众信任的博物馆,就是因为相信这里是文物的保险箱,而不是中转站。 这场风波最让人揪心的不是一幅画的去向,而是捐赠人与博物馆的信任裂痕。庞家当年无偿捐出土宗心血,是为了让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啊。可如今呢? 藏品失踪,追责无门,连家族名誉都受到牵连。这不是隔离,之前就有博物馆因馆藏文物冬季混乱被曝光。说到底,文物保护的核心啊,不仅是技术,更是不辜负信任的责任。 文物保护法的每一条规定都不是约束,而是保障,既保障文物安全,又保障捐赠人的善意不被辜负。南博的这场信任危机啊,给所有的文博机构提了个醒啊,馆藏文物的每一次流转,都得经得起阳光的检验, 而公众的追问不是挑事,是对文化遗产最基本的敬畏。最后想问大家,您觉得博物馆该如何守住文物安全的底线呢? 如果是,你会放心把家传真品捐赠给机构吗?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关注我啊,这件事最新进展我会持续跟进!

也谈南京博物馆出售捐赠文物问题。按照法律,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就已经成为文物的所有者,有权按内部规定把藏品出售给文物商店或者私人,故算不上坚守自道。 如果这样做不合情理,也是法规制定的,有问题没有说明。如果博物馆认为赠品是赝品,应退还捐赠者这样的规定, 如果是明清时期官员,可以按儒家学说论理、道德原则断案。现在的司法机关会怎么办?这件案子不太容易,虽然法律上博管没有违法,但民意肯定同情捐赠着家庭 这个案子。在此说明,文物鉴定不能单靠专家,古董商的眼力,专家的眼力并不同意,即便是法庭也没法决定到底谁是谁非,无法根据专家鉴定结论断案。 今后文物鉴定还是要靠科学技术检测。

故宫一件我一件,这句话的含金量确实是高,那么庞家人现在要求南京博物馆返还赠品,南京博物馆对此的回复是,捐赠以后,赠品的使用权就归南京博物馆了,庞家人没有权利再要回。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首先来给大家简单的梳理一下事情的龙去脉,然后再跟大家说结论。在一九五九年的时候,旁家人呢捐赠了包括江南春在内的一百三十七件古书画给了南京博物馆。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庞家人发现捐赠给南博的国家一级文物江南春被易兰斋购买,那么此后庞家人不断的给南博写信,要求查看捐赠藏品的现状,但是无人答复。二零二零年五月, 易兰斋董事长去世,同月,庞家人又发现江南春又出现在了拍卖会上,并且估价为八千八百万,那么这里面要是没有点门道的话,那就是活见鬼。 说完事情来龙去脉以后,现在我们再来回答一下前面的问题,那么话赠给南伯以后,那么是不是就真的要不回来了? 通常来说呢,把东西赠予给他人,那么使用权就归受赠人了,所以呢,一般是不能要回的。但是这件事他不是单纯的赠予,而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予合同。赠予人呢,他将文物级别的作品、 藏品捐赠给了南京博物馆,那么他的条件是南博要尽到对文物妥善保管,妥善处置的职责,而不是让你把它转交给别人,甚至是把它卖给别人。 比如我们在男女谈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大额的红包或者是转账,如果呢,最后双方没有登记结婚,那么收钱的一方就应当返还这笔钱,因为这种赠予也是负条件的赠予, 赠予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就是双方登记结婚,如果没有登记结婚,那么赠予合同还没有生效,所以呢,就应当返还。所以呢,现在回到这起事件中来, 南京国务院呢,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妥善处置的义务,所以赠予合同因此失效。所以呢,旁家人当然有权要求南京国务院返还所捐赠的赠品。

南京博物馆馆藏名画江南春闪现北京拍卖会的事情全国人民应该都知道了,确实南京有点丢脸啊,具体情况呢,我们以官方通报为准。 但是我要说的是啊,第一点,南京博物馆非要等到法院的传票才能对旁氏后人进行回应,这点实属不改, 含了那些心怀民族感情无偿捐赠者的心呐。第二,官方回应说消失的五件是赝品,但又拿不出任何证 据。即使消失的五件是赝品,你也没有私自处理的权利,因为是人家无偿捐赠给你的,就算是赝品,你也应该返还给物主,因此很难自圆其说。 第三,这件事情调查起来并不复杂,因为话已经出现在拍卖会上,话就是源头,谁让拍卖的很容易查清楚,根本不需要什么深入调查之类的。 南京博物馆呢,是仅次于北京故宫博物馆和台北故宫博物馆的中国三大博物馆之一,居然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岂能以赝品为由轻描淡写,必须要彻查清楚,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给心系家国情怀的人人自是一个交代, 绝不能含了那些无偿捐赠着爱国人士的心呢,毕竟有些信任碎了,就真的拼不回来了。

昨天,南京博物馆的一则情况说明引爆全网。一九五九年,收藏家彭镇河先生向南京博物馆捐赠了明代画家裘英的一百三十七幅画作,其中一幅惊现拍卖市场。 庞家后人提出质疑。南京博院回复,捐赠画作其中五幅两次经专家鉴定,西北作上世纪九十年代衣规进行了处置。现庞淑令女士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诉南京博院之法院。 五幅争议画作的真伪不论,南京博院对五幅争议画作的处置是否得当呢? 情况说明中明确,依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该五幅画作进行了处置。该办法是一九八六年文化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已入藏的文物,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 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合审计后,分门别类造句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后 完善处理。那么,该如何确定哪些文物是必须处理的?如何界定社会上有关专家的资格?如何处理才是完善处理? 该条纹可自由裁量,余地太大,历法技术粗糙。有的朋友问了,这都是一九八六年的规定,难道没有其他的更新的规定了吗? 很遗憾,确实没有。不过,国家文物局已于二零二二年启动了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修改工作。国家文物局作为南京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修改单位,也是本次世界关键规章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修改单位 自然有权利对南京不愿的处置是否合规作出认定,有权利查出本次事件中是否涉及违法违纪问题。 庞淑令女士提起的民事诉讼仅能解决民事争议,我相信也是迫于无奈的选择。个人希望国家文物局能够下场深入调查,深挖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如果有,是否有必要在全国公立博物馆开展盗查? 是否有必要加速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修改,明确馆藏文物退出馆藏的可操作规程,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好,本期咱们就聊到这,咱们下期接着聊。

今天,我们来聊聊南京博物馆的文物捐赠事件。该事件引发了民众的广泛热议,暴露出了许多的法律问题。文物捐赠并非一捐了之,而要说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 庞家悦、南博 c v 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从捐赠行为的性质和目的来看,妥善保管公益展示构成了赠予合同的默式义务,也是公益捐赠的应有之一。 作为受政方,首先应当承担文物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今年新修定的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明文规定,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予出售给他人,南博显然违反了此项规定。 其次,对藏品的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文物认定管理战线办法的相关规定,即便画作被认定为伪作,能否也有义务将鉴定情况告知捐赠人?这既是合同义务,也是诚信原则。 这是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藏品也应例行专库存放,并履行报批程序,划拨调剂,显然违法了藏品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有管藏文物退出管理战刑办法规定,管藏文物需处理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南伯擅自处置捐赠藏品,显然违反了强制性规定, 更严重是,若拍品为旁家捐赠,那么南伯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藏文物、藏品罪。 公众有理由质疑,当捐赠的文物被擅自认定为伪作而处置,可能流向拍卖市场,捐赠人却无法查询、无法监督时,谁还愿意将文物无偿捐赠?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给捐赠者和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好了,关注火力,与时不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