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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子女,没有父母,病重了自己的钱取不出来,无法瞧,病,人去世了,财产被民政局接收, 也没法给自己买一块墓地,这就是最近发生的事情,上海那位蒋女士之前说过因为脑溢血进了医院, 然后呢?没有直系亲属,只有一个远房亲戚啊,他帮忙垫付过一次医药费,但是无法承担持续的高昂的 icu 费用,就去银行去申请啊,就想用蒋女士自己的存款去缴纳医药费,但是被拒绝。那现在蒋女士人走了, 遗产被民政局接收了,那吴先生呢?就想给蒋女士办理一个体面的葬礼啊,去找到民政局,结果得到答案是什么呢? 不可能顶多给他海葬,用在他身上也是合理的吧,买个墓地总有必要的吧?他说不可能的,顶多给他海葬, 这算什么呀?搞笑的吗?蒋女士自己的钱病重的时候用不了,人走了,自己的钱房子都被民政局拿走了也用不了, 在吴先生经过努力多次沟通后,那得到反馈是什么呀?就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买一块墓地,但是后续的持续的维护费用需要吴先生自己来承担好吗? 合着这钱啊,被拿走就不能再用了 啊?我不知道这种事情是不是真的是第一次发生啊,因为上海民政局说这是首次发生,没有经历过这么多年,难道就只有蒋女士一个人没有直系亲属去世吗? 呵呵。哎,于情于理,即使这个行为是合法的,但他合情合理嘛,法理不外乎人情,大家怎么看这件事情啊?

尼泊到家了呀,欠的钱民政局必须还,留的钱想买块墓地都不行!这两件事撕开了多少人没见过的现实?看第一个尼泊案例, 上海明星一位孤寡老人去世后还欠着银行六十六万贷款。重点是他没有遗嘱,没有子女,没有继承人,银行找不着人要钱,居然把民政局告了,还要求强制执行,你敢信?法院最后判了民政局是老人的遗产管理人,必须替老人还债。 插个灵魂拷问,要是这个老人在银行存了六十六万,你觉得银行会主动找民政局送钱吗?评论区扣出你的答案!再看第二个扎心案例,上海虹口四十六岁的蒋女士,没有结婚,没有孩子,父母早就不在了,突发脑溢血,去世后所有遗产全归民政部门。 他的远方亲戚心疼他,想着用他自己的钱办一场追悼会,买一块墓地让他入土为安。结果民政部门直接驳回,说不行,最多只能给他办海葬。 就算申请买墓地,钱得在合理的范围,还得法院审批,后续墓地维护费还得亲戚自己掏。换作是你,你觉得他自己的钱该不该用来给自己办一个前面的生活事呢?评论区聊一聊 家人们,你们发现了没有?这两件事的核心真相太耐人寻味了。相同点是,没有继承人的财产债务全归民政部门借款,不同点是欠银行的钱,银行追着民政军要,一点都不含糊。留的遗产亲戚享用却被层层的卡脖子。最后问大家两个扎心的问题, 银行追债到底合不合理呢?用自己的遗产买,目的该不该被限制?评论区等着你们的高见!

有这么个事,张三刚刚四十出头,就身患疾病去世了,留下了不少遗产。但是他的情况非常特殊,他是独生子,很小的时候父母都没了,是爷爷、奶奶、姥姥、姥爷轮流抚养的。四位老人在他成年后也陆续去世了。 张三刚刚大学毕业的时候,谈过一个女朋友,但最终没能走入婚姻。后来多年忙于事业,一直没有娶妻生子。大家意识到出什么问题了吗? 张三去世的时候,第一顺序法庭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一个都没有。再看第二顺序,法庭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一个都没有,遗产无人继承了。这种情况下,很多朋友会有一个误区,说张三应该有舅舅、姨妈、叔 叔叔姑姑这些亲戚呀,给他们呀。不行,这些人根本不是法定继承人,既不是第一顺序,也不是第二顺序,法律规定绝对不能突破。 这些人。什么情况下才会取得张三的遗产份额?以舅舅为例,如果张三去世的时候,张三的母亲还健在,那么母亲继承了自己儿子的遗产份额。等母亲去世的时候,如果姥姥姥爷还健在,姥姥姥爷继承了自己女儿的遗产份额。 姥姥姥爷去世的时候,舅舅继承了自己父母的遗产份额。或者还有一种情况,张三母亲继承了张三的遗产份额。母亲去世的时候,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个都没有, 连代位继承人都没有。那么舅舅作为母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直接继承张三母亲的遗产。 所以说啊,具体到本案中,张三的遗产处于无人继承的状态,跟大家说啊,不要随意质疑立法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真的不能扩大。为什么?思考这个问题? 配偶、子女、父母这样的至亲之人,为了取得遗产而做出某种让您早点去世的行为,概率有多大? 微乎其微吧。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兄弟姐妹做出这种行为的概率呢?大了点,但也很小。救救姨妈姑姑叔叔呢? 风险已经不可控了吧。所以,真的立法都是有严密的统计学、心理学研究基础的,不是 拍脑门制定的。好,言归正传。张三的遗产怎么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由张三生前所在地的民政局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所以张三的遗产被法院判令由民政局接管。 大家注意啊,不是由民政局继承,是由民政局担任管理人。这个操作有什么意义呢?比如说啊,张三生前跟舅舅借了五十万,用于生意上的周转。 张三的生意伙伴李四欠了张三一百万。如果张三还在世,舅舅现在急于用钱,但张三没钱还,又不找李四主张债权,舅舅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李四归还自 五十万。但随着张三的去世,舅舅的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终止了。此时,舅舅如果起诉李四,由于被代委人不存在了,舅舅的代委权也不成立了,法院只能驳回起诉。 那么舅舅怎么办?找遗产管理人,直接要求民政局从张三的遗产中支付给自己五十万。如果张三的遗产很少,不足五十万,那么剩余部分舅舅可以要求民政局作为原告追偿张三生前的债权,起诉李四。 此时原告主体失格,法院一定会支持。民政局拿回了李四的还款,再把剩余部分支付给舅舅。 走。今就唠叨这么多,关注老刘,平时没事多去访,关键时刻少吃亏,回见了您的。


又是一件刷新三观的事情,上海四十六岁独生女子离世,遗产将由当地的民政部门接收!四十六岁的贾女士上海独居,父母早逝,没结婚也没有小孩,今年十月份的时候突发脑溢血, 有他远房的表弟吴先生赶过来签字并且手术,而且还垫付了三万块钱,治疗了两个月,本来看到希望了,然后又转到康复医院,没想到病情突然恶化,上周五离世了。现在问题来了,贾女士没有继承人,遗产就由当地的民政局直接接收。 他的表弟吴先生和朋友呢,想用蒋女士的遗产买一块墓地,或者办个追悼会,但是民政部门的态度是买墓地不行,但是可以海赞。蒋女士的表弟吴先生直接无语,自己的后世还不能用自己的钱去办。不仅吴先生感到无语,我看了,我也感到无语。

独身女子离世,遗产由民政部门接收,其奶奶的弟弟的儿子想用遗产为他买墓地,却遭遇难题。 他的钱用在他身上也是合理的吧,买个墓地总有必要的吧?他说不可能的,顶多给他海葬。上海市虹口区四十六岁的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今年十月,他突发脑溢血,被同事送往医院。 他的远房亲戚吴先生赶到现场签字,并和他的公司一起垫付了三万元医药费。但两个月之后,蒋女士不幸离世。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蒋女士的遗产依法由民政部门接收。 吴先生及蒋女士生前好友希望用其遗产为他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但被告知不可能,顶多给他海葬。虹口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丧事,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购置墓地的支出需在合理 范围之内,且后续维护费用需由吴先生承担。但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还需法院审理之后确定。吴先生想不通自己的后事,为什么不能用自己的钱去善后?

未婚独居女子去世,远房表弟竟无法用遗产买墓地。据都市快报报道,四十六岁上海独居女士蒋某今年十月突发脑溢血,在昏迷两月后于近日离世,因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也无近亲属,其遗产由民政部门依法接收。远房表弟吴先生本想用遗产办追私,会买墓地, 社区书记对他说,吴先生很不解,难道用自己的钱善后都不行?民政部门表示,通常情况由逝者的近亲属来承办丧事,这是首次出现此类案例。律师也表示,目前缺乏合理丧葬支出的标准,当地多部门如今正研究制定临时操作职业。

大家好,我是上海的潘律师,无子女,遗产归国家,单身人士啊,该如何避免百万遗产难买安息地的悲剧呢? 二零二五年十月呢,我们听到一则新闻,上海虹口区的四十六岁的蒋女士呢,突发脑溢血昏迷,那么经抢救呢,无效离世,他的父母呢,早逝未,他也未婚,无子女,没有法定继承人,留下了房产、存款呢等百万遗产。 由于没有继承人,而且没有立遗嘱,蒋女士的遗产被民政部门依法接管。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那么远方的表弟吴先生呢,想从遗产中呢支取费用,为其购置墓地,却被告知只能海葬,遗产归国家,不能用于个人丧葬。 红果区的民政部门表示呢,可由吴先生呢书面申请承办丧事,但墓地费用呢,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而且后续的维护费必须由其个人承担,不能动用遗产。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这个,这个,剖析一下。遗产继承啊,是有法律优先级的,有遗嘱的从遗嘱啊,优先按遗嘱分配。如果没有遗嘱,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啊,可以次优先啊。 那么如果没有遗嘱,又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可以走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蒋女士都没有了啊,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蒋女士也没有。 如果上述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都没有的话,那么适用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啊,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也就是说,如果是我们农村的村民无保护,对吧?或者是单身的人士啊,他的遗产是归村集体的啊,包括宅基地、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了。 那么为什么蒋女士的遗产不能用来买墓地呢?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必须先理清产权债务,寻找继承人 剩余财产才能啊,归国家。那么丧葬费用啊,用于遗产债务,应当应该由遗产优先支付,但需在合理范围内,超出合理范围的目的费用。比如高档目的啊,遗产管理人是有权拒绝的,因为其属于不属于必要支出。 但是我们上海的墓地基本上都属于高档墓地,也就说按照这个逻辑的话,对吧?上海买一块墓地的话,都超出必要费用,在上海的话,可能只有海造啊,属于合理费用范畴了,那结果就是买不了墓地啊。所以最终剩余的遗产必须用于公益事业,而非特定的个人一员。 那么,遗产管理人制度到底是什么呢?单身人士的深厚保障者。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啊,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律师是最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呢,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有继承管理人, 继承人没有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身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的核心职责是清理清点遗产,并制作清单,处理股权债务。寻找继承人按遗嘱或法律规定分配遗产,处理丧葬事务 啊,这个在国外大家在电影里看到很多律师啊,来负责遗产的执行,那么对单身人士有什么意义呢?有三大保护,第一是财产安全,防止遗产被侵占、隐匿或随意处置。 二愿望意愿实现,身后意愿实现,确保遗产按个人意愿分配,那么身后的尊严保障。这个丧葬费用符合个人意愿,至少买墓地的费用啊什么的,对吧,总归是留有的。那么关键区别有,遗产管理人,财产按规定 根据。一被继承人的遗嘱啊,处理丧葬啊,由指定人负责,通常就是律师了,那么无遗产管理人的话,民政部门接管,那么丧葬肯定是简化的,主要是海葬啊, 个人意愿被制度替代,那很遗憾,对不起,连目的都没有。那么所以单身人士的遗产规划要有四步保障,身后无忧。第一 当然是定立有效的遗嘱了,四十六岁蒋女士也没想到这一天没来得及定遗嘱了。遗主要明确遗产的分配,要指定遗产管理人,比如说啊,这个亲友或者律师或者机构,那么详细丧葬的安排,我希望丧葬 按什么方式?那么特殊条款啊,有什么意愿?法律效力,公正的这个法律效力,其实从这个角度来说,遗嘱都是同等效力的 啊,主要是设立一个异地监护人。那么现在民法典新增了,只有单身人士的必选在一是清醒的时候书面指定信任的人,比如说亲友、律师、养老机构担任异地监护人。 那么授权范围啊,这个医疗决策的时候,手术签字,生活照理,财产管理,丧葬,丧葬安排,避免无人签字,延误治疗和身后无人料理的双重悲剧。 那么第三步,指定备用遗产管理。指定一个遗产管理人还不够,还要指定第二个遗产管理人,一个是主管理人最信任的亲友或者律师,那么后补管理人防止 亲友和律师有可能也会啊,出现意外。那么在主管理人,律师当然不会,律师话一般都有一个团队,对吧?会指定这个第二和第三律师,防止主管理人无法履职,替代人选,这个是双保险, 那么明确权限范围和报呈标准,避免纠纷。第四步,定期更新与告知。每三到五年或人生有重大变化的时候,搬家财产增加,要更新遗嘱和监护协议, 将自己的这个遗嘱管理人或者向告诉至少两位可靠亲友,确保紧急情况有人知晓。保存电子和纸质两份文件啊,告知存放位置。 那么单身人士的遗产规划清单,第一定立遗嘱。第二意定,指定这个意定监护人。第三 啊,根据丧葬的基金,留有这个丧葬的基金。第四,遗产管理人协议啊,这个跟律师相关的签名。第呃,签订。第五,定期更新,每五年或重大变更要更新文件。单身不是风险,没有规划才是啊。 这个蒋女士悲剧的原因,根本原因不是没有单身子女,而是缺乏最基本的遗产规划。民法典设立遗产管理人。注,是为了保护像蒋女士这样单身人士这样的群体,四十六岁不干不尬啊。出意外也有可能, 那么正常情况下,万一出了意外,要确保他们财产完善,处理深厚,尊严得到保障。所以行动建议啊, 立即中年人士就要立即起草遗嘱,并指定遗产管理,尤其单身的。第二,同时办理异地监护,突发情况中将规划,第三,将规划告知亲友,确保其知晓。第四,定期更新,确保文件始终有效。 所以说啊,这是潘律师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一个建议啊,有任何相关的问题可以咨询私信联系潘律师。

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也已经不在了,独身人士的遗产归谁支配呢?身后事该怎么办?最近啊,发生在上海四十六岁独身蒋女士身上的事,引发了关于孤独死的讨论。 蒋女士近日突发脑出血后不幸去世了。其远方亲戚吴先生想从蒋女士的遗产中分出一部分为他办追私会,购买墓地,但这笔钱却没有那么容易剥出来。根据民法点的规定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蒋女士没有法定的继承人,也没有立遗嘱想动他的遗产为他办身后事,虽然看起来顺理成章,但实际操作起来需要多少钱?金额合理吗?使用过程需要监督吗?如果买墓地,后续还有长期的维护费,这怎么处理呢?种种细节啊,有很多流程要走。对此上,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表示,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蒋女士的身后事,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请,但购置目的的支出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而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呢,他们也是第一次碰上,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还需要法院审理后再确定。 民政局这么做啊,也是依法依规办事,确实不是少部分认为的。所谓与民争利,那真的是有点冤枉人家了。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的管理人,主要职能是为了解决遗产的无主状态,推动遗产的依法分配,并不是说可以直接把逝者的财产收归国有的。 他们有时候啊,甚至还要为了完成民事诉讼程序主动当被告,要不然权益争取者都可能找不到人了,所以啊,还是希望社会多给民政部门一些时间,一些支持,让他们去处理相关的事宜。当然,这次蒋女士 的是啊,当地民政局说是第一次碰见,但我们也要看到一个现实,随着时代变化,未来还会有相当数量的人在走进生命最后阶段,面临没有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的尴尬,这种孤独死的状态不是中国所独有的。 而目前的中国遗产管理制度还在试水当中,很多制度细节还需要尽快摸索,与时俱进,修改完善对孤独死遗产的处置、考验的证实、制度的精度以及社会的温度。 民政部门需要加快完善遗产管理细则,让程序更透明,流程更便捷。我们公众的理念呢,也需要更新了,不要避讳死亡议题,主动去规划自己的身后事。当每个人都能正式死亡,树立遗嘱意识,当遗产管理制度能够精准衔接法律与人情,一些纠纷争议自然也会消散。 毕竟啊,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社会共识,无非都是要让每个生命都能拥有尊严的终点,守住最后的体面。

你们刷到上海四十六岁独居女子蒋女士离世的新闻吗?他有钱有保险有房产,但是从他十月份突发脑溢血住院以来,他就动用不了他的资产了,因为银行取款需要他签字,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也需要他签字,但是因为他已经住进重症监护室,就是没有办法完成签字之一手续, 他身边也没有直系亲属,就是法定监护人来帮他办理,所以说他住院期间都不能动用他的钱来救命,连这个住院期间的费用都是由他的远房亲戚垫付的。前几天他离世了之后,就是他的资产作为遗产由这个民政局接管了,他的亲戚想为他办一场葬礼,就是买块墓地都不行。 嗯,民政局作为孤独死的遗产接管人没错,但是是不是要先让人家就是体面的?这个办完葬礼买完墓地就是一切安置好之后你再接管,这样更人性化一点。 大家也知道,就是现在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就是一个是这个独生子女也很多,再一个将来单身的人士也很多,就是这个 这个孤独的人员将来是一个群体,就是这个这个问题会越来越社会化,如果这样处理的话,是不是将来会形成一些社会问题不太好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