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哪怕我砸锅卖铁,我不会让我的女儿就这样子不明不白的离开,我一定会抗输到底。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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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正学,工作不顺,学业不顺,感情也不顺,心理变态来报复社会。他就是因为嫉妒我的女儿,因为他曾经在二零二三年十十二月份就去敲过我家的门。我的女儿就是真的就是太单纯了,因为我们好人永远不知道坏人有多坏,因为我, 我们跟他无冤无仇,我们也没有仇人,我们也没有仇人。我,我的女儿怎么会知道他是个杀人犯,是个杀人犯,而且是针对我的女儿的,为什么要这样子做?为什么?你们知道吗?我恨不得把那个凶手扬口千刀万剐。


大家好,我是刘律师。今天也就是十二月二十号,备受关注的成都二十七岁女子在家中门口遇害一案,终于审判结果出来了, 被告人刘某莹呢,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且缓期两年执行,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判决看似复杂,但是每一处都藏着很明显的法律依据。首先第一点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 梁某营呢,多次滋扰小区的住户,在案发的时候无故的敲门并且朝人家吐痰,事发后呢,用着刀刺着被害人十几刀致其死亡, 并且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完全是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为什么这件事会引起社会这么大的舆论关注呢?其中有两点。一点呢,这个梁某营生成是自己是正当防卫,说被害人是出于这个自我保护, 但是呢,梁某莹是斜着刀去主动的去行凶,处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被害人拿摆件反击的行为,其实更属于正当防卫,所以法院没有认定他正当防卫的这个情节。另外,社会之所以如此关注这个案件,是因为梁某莹经过法律程序的鉴定为精神分裂患者,也就是说他是个精神病, 作案的时候呢,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我们的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是应该从轻处罚的, 这也就是他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啊,杀人都是不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那我们要看他行凶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还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说他的精神病已经到达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这个级别, 那么他行凶杀人其实也是不会被判处很严,不过好在法院最终认定他只是限制刑事责任的人,所以说虽然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还是要接受法律制裁,所以最后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是给他判了死缓。死缓呢,是死刑立即执行,这个刑法之下最严厉的刑罚。 如果说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这个梁某营又是故意犯罪,并且情节恶劣,那么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说没有这些情节,那么两年之后就会转为无期徒刑。这个判决可以说还是非常公正的,因为它既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和司法的谨慎性,对于具有精神病患者的一种特殊的减轻处罚的制度, 也通过死缓的这种形式呢,维护了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对法治底线的一种坚守。大家觉得这个刑罚幅度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呢?

关于被告人梁某营不构成自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案发后,小区保安及拨打幺幺零电话报警, 另一保安在梁某营离开现场回家途中全程跟随,直至民警到达,梁某营客观上无法逃脱,解其归案后否认犯罪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所提梁某营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他刀刀拳头,动画真是多了石头头判了。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被告一审被判死缓。十二月二十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营故意杀人一案, 对被告人梁某莹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梁某莹无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门自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后梁某莹与王某雅发生冲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 梁某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梁某莹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备。经鉴定,梁某莹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宝贝在干嘛?我在,我睡了吗?宝贝起来干活了!一家三口惨遭灭门,案发现场疑点重重, 看法医如何抽丝剥茧寻找作案元凶!在二零一零年九月时,云南省大荔白族自治州耳源县发生了一起特大凶杀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院子里俯卧着一具男性尸体,死亡时间在一个星期左右。经过核实,死者正是这家男主人梁某。 死者左眉骨骨折,脚边的十字稿应该就是作案工具,很快又在附近发现四颗断裂的牙齿,院子里角落里还有一根断裂的木棍。勘察现场的李秀江法医判断,死者面部的伤口还有掉落的牙齿,应该是由这根木棍击打造成的。经过仔细勘验后,李秀 将给出了自己的判断,死者是在被木棍击晕后,又遭到十字稿二次击打致死。进屋后,李秀江看到了另一具尸体,死者是一名女性,下身盖着被子。让他没想到的是,当掀开被子后才发现里面居然还躺着一个六七岁的小女孩, 初不堪验,得知两人都是头部遭到钝器击打之死。经过确认,这两人正是死者梁某的妻女, 两人身上还穿着睡衣,这说明两人应该是在睡觉时突然遭受的袭击。确认作案凶器是刻画嫌疑人特征最有效的办法。 然而,经过比对,杀死梁某的十字稿和木棍都不是杀害母女二人的作案工具,从两人面部损伤来看,两人应该是被小平面铁制工具击打致死。很快,侦查员就在现场找到了一个带血的成果, 经过确认,这正是杀害母女二人的凶器。奇怪的是,既然三人都是被钝器击打致死,为何死者邻居从未听到过任何打斗的声音?不过这也说明凶手是和平进入的现场。 据村民描述,死者梁某平时靠打零工为生,妻子也没啥固定工作,家里更是一贫如洗,基本可以排除谋财害命的可能。案发村庄人口众多,一个人是很难再不惊动邻居的情况下连杀三人。 于是警方认为这应该是一起多人参与的入室杀人案件,很多人抓,很大人抓 是区别比较大。对于一个案件的地区,嗯,乃至就说侦查发现啊,是一个关系性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李秀江却不这样认为,当时我就给大家说,这 个案子,呃,就是一个人作案,不要再讨论了。李秀江之所以认为是一人作案,是因为在现场勘查时,他们在厨房发现了三副碗筷跟一瓶白酒,是符合一个醉酒杀人的 这个案子。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真是一个人作案的话,为什么现场会有木棍、十字稿、秤砣等不同的作案工具呢?按李秀江的话说,就是这些工具凶手用着不顺手,所以才会多次更换作案工具。另外,李秀江还说,凶手行凶属于临时起义, 从被害人准备晚饭来看,凶手应该是梁家的熟人,而这三种凶器在农村随处可见,李秀江认为这是嫌疑人随手取用造成的结果。不过,大家对李秀江一人作案的判断都表示怀疑,他们都不相信嫌疑人会在 作案时频繁更换作案工具。李秀江见大家都不相信自己,于是便拿出了自己的看家本领。详细尸检报告显示,三名死者都是被钝器击打致死。 李秀江认为,三名死者死于一种打击方式,正是嫌疑人行为习惯的表现。作案人士如果是有多种工具,对器还有锐器,可能是 两个人,所以钝器只有一一类工具符合一个人做的这个特点。虽然凶器是三件不同的物品,但都是钝器。李秀江认为这是一种稳定的行为习惯,因为每个人他在生活 过程当中形成了各种的生活习惯是不同的,同时呢,形成了这个习惯,他也是一直比较 稳定,保持下去,他不会轻易的改变这个习惯。这下大家彻底相信了李秀江的判断,于是立即对梁某的社会关系展开了排查。很快,死者梁某的好友李某就进入了警方的视线,没想到的是,这人居然还是这个村的村长。 当警方找到李某时,他显得十分紧张,并还说最近都没跟被害人吃过饭。不过他手上的创可贴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从伤口愈合程度来看,受伤时间应该在一个星期左右,而梁某一家也是死于一周左右, 警方认为这绝不是巧合,然而仅凭这点,根本无法认定李某就是凶手。就在这时,李秀江想到了在勘查现场时一个特殊的发现,女死者腹部有大量不规则的血迹,其中有一滴血的形态与众不同,是从高处 滴落形成的,所以这一滴血很有可能就是暗化在杀人过程的活动过程当中,遗落在女主人身上。果然不出所料,经过确认,这滴血正是李某留下的,那么他的作案动机是什么?是什么原因让他连小孩子都不放过? 李某交代,之前他找梁某帮他干活,当天晚上梁某叫他去他家里喝酒,并让他把之前干活的工钱给他。可由于之前并没说具体多少钱,两人因为工钱的事发生了冲动,当时梁某还打了他一拳,最后搞得不欢而散。 回到家以后,他越想越气,再加上当时喝的醉醺醺的,于是他又再次来到梁某家中,准备向他讨个说法。李某说,他刚走进梁某家院内,就看到梁某从屋内走出来,嘴里还不停的说他的不是。 李某立即火冒三丈,在地上捡了一个木棍,几下就将梁某打倒在地。随后他又走进卧室,正好看到梁某妻子准备起身,他又抄起桌上的秤砣,朝梁某妻子头部砸去。此时小女孩也被声音惊醒这个情况, 然后嫌疑人技术又衬托击倒这个小女孩,将这个小女孩击倒。最后丧心病狂的李某担心躺在院内的梁某会再次醒来, 于是又在屋内找了一把十字稿,狠狠击打梁某头部,随后才逃离了现场。这就是案件的全过程,不管两人有多大的矛盾,但孩子何错之有,可见嫌疑人有多么的丧心病狂。这起案件也告诉我们,别跟脾气不好,心眼小的人喝酒。

成都二十七岁女子遇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梁某营已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梁某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为,被告人梁某莹无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门自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后梁某莹与王某雅发生冲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梁某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应依法严惩。梁某营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经鉴定,梁某营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他就得主动攻击,别人的事情都没发生过,还不说这么严重的后果。我女儿真的是一个小的时候非常听话,他的人设可以这样讲,是非常乖,非常听话,而且呢这个善良正直,乐于助人,经常可以的,出门只要别人需要帮助,他一定会主动去帮助别人的。

十二月二十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梁某莹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梁某莹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莹无故在被害人家外敲门滋扰,侵犯了被害人住宅安宁权,后梁某莹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持刀捅刺并致其死亡。梁某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梁某莹不具有自首情结,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经鉴定,梁某莹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庭审后,被害人王子雅母亲王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将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士称,宣判后,被告人梁某莹即被带走。 记者询问了梁某莹家人,梁某莹是否上诉,直至发稿时未获回应。

凶手的父母是人吗?你一人的命是你婆孩子的命就不是命吗? 什么时候两口人必须实情,必须实情。

经过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呢,这起案件终于判了。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成都市郫都区二十七岁女子王子雅在家门口被杀害的案件宣判了, 被告人梁某莹因为犯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起发生在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的惨剧,因为被告人梁某营在行凶的时候是否属于精神分裂症,发作时他的行为又是否是其辩护律师所说的正当防卫,以及后来他是否有自首情节这些问题而受到广泛的关注。 因为啊,这几点,法院该如何来判断和认定是对该类型案件今后的宣判结果具有指导性 意义的?所以我们直接来看每个问题的结论啊。首先呢,是被告人到底他这种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法院就认为,被告人梁某莹多次啊,对同小区的其他住户都进行过敲门子扰, 本案中呢,又无故在王某雅的家外面敲门吐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那么冲突中呢, 梁某赢持刀捅刺造成了王某雅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了。那么梁某赢持刀捅刺王某雅的这种行为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也就是说,不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 那么第二个问题,被告人是不是自首的呢?法院认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 如实的共述自己的罪行的,这个是自首。但是呢,本案案发后呢,小区的保安马上就拨打了幺幺零电话报警了,那么另一个保安呢,在 梁某营离开现场回家的途中,是全程跟随,直至民警到达现场,所以梁某营客观上是没有办法逃脱的,而且呢,他归案之后否认了犯罪行为,所以他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该认定其为自首。 第三点,也是最受关注的,就是被告人存在精神问题,该如何来确定他的行为责任呢?法院就是认为啊,本案鉴定机构呢,经过法定机关审核,取得了司法鉴定许可证,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够证明梁某莹在案发期间因为患了 精神疾病,丧失部分辨认,还有控制的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呢,英法应当予以采信,所以在量刑的时候也予以了综合的考虑, 所以三个最受关注的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调查分析结果,进而就给出了最终的量刑结果,是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所以呢,一般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王子雅案的一审判决,回答了社会关切,也体现了司法程序公正严明的态度啊,这起案件体现了即便案情本身是一团乱麻,但是细心严谨,对司法程序充满敬畏, 坚持以法的精神对待每一起案件,就一定能找到这一团乱麻绳的头,最终解出最终的答案。

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宣判了,凶手梁某莹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你认为这个判决公平吗? 这个悲剧呢,是去年发生的事情,成都郫都区二十七岁的姑娘王某雅,在家门口被同小区的梁某莹迟到杀害。案发时呢,梁某莹无故敲门滋扰,还在门口吐痰, 王某雅呢,开门质问时,两人起了冲突,梁某银呢,掏出提前带的刀,对着王某雅的头部、胸部精准捅刺了十多刀,导致王某雅急性大出血死亡。 这里面呢,有几个关键的细节提一下。第一呢,梁某银案发前呢,就多次的骚扰邻居,保安都处理过,民警呢,也要求过他的家人加强管理,但是都没管用。 第二呢,庭审时,他逻辑清晰,还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甚至呢,在受害者家属发言时当庭冷笑。第三,受害者妈妈为了要求严惩,直接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说不要赔偿,只要死刑,立即执行。 那法院为啥还要判死缓呢?核心的依据就一个,经鉴定啊,梁某英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呢,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这种人啊,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也认定了他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正当防卫,本应严惩,但是因为这个精神界定,最终从轻判了死缓。 这就是正义的核心点。网上大部分人呢,都在质疑两个点,第一个呢,是这个精神鉴定真的可信吗?网友们都在说,能够蓄意带刀,能够精准捅刺要害,精准时呢,还能够清晰辩解,甚至冷笑,这哪里像是失去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呢? 第二个质疑点是,死缓是不是太轻了?大家都知道,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人,死缓的前提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但是呢,梁某莹的情况是呢,既没有自首,也没有立功,也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唯一的动机理由就是精神疾病, 这让网友们普遍觉得梁某莹判的太轻了。但是必须说,法院的判决是依法作出的,体现了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文关怀,但是司法公正不仅要合法,更要让公众幸福。 现在受害者家属呢,已经明确的表示无法接受,会申请抗诉。最后呢,我想问一问大家,你觉得精神疾病该成为恶性杀人案的从新理由吗?这个死缓判决你能够接受吗?

我一定会提起康树的,我一定会提起康树的,让妈妈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