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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长时间的了啊,网上有很多这个吹嘘罗马公约啊,所谓这个罗马公约,就是讲国家应该为所有人提供免费医疗啊,因为每一个人从出生买东西就开始交税了, 一个人没钱治病的时候,政府不能看着他死。一个人没钱治病的时候,政府不能看着他死,这是所有 国际公约。一,当一个人没钱治病时,政府不能看着他死。当一个人没钱治病的时候,政府不能看着他死。这就这种玩意看多了忍不住想喷他两句。 首先这个罗马公约确实是有,也是始于一九六四年,但它的内容是保护国际版权的,和免费医疗没有一毛钱关系。名称比较接近的还有个罗马规约,它的内容是关于设立国际刑事法庭的, 也和免费医疗没有关系。免费医疗当然也是我们这些普通人一个愿望,我们国家现有的这个医疗保障体系,我个人觉得还是有很大很大的提升和改进空间的, 但是你希望他提升和改进,也不能靠编造出一个子虚乌有的故事,一个不存在的合约不能靠这个吧。不过这些视频呢,也有个好处,可以筛选出一类人来, 一个是发这些视频的人,一个是在下边积极评论叫好的人啊。西方的制度就是好 啊,中国为什么没有加入啊?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干旱的地方,把他们脑袋里边的水摇出来。



最近刷抖音,有没有被一个词刷屏,罗马公约?好家伙,评论区跟发现新大陆似的,活了大半辈子,第一次听说世界文明公约,我们为啥不参加?情绪那叫一个复杂。何止是刷屏,简直成了一场自发的全民国际法普查。 但最吊鬼的点你想过没有,一个我们官方从未加入的公约,为什么能在我们的民间舆论场里烧出这么高的讨论热度?这热度从哪来?是单纯的知识缺口还是别的什么?对,这是问题的钥匙。首先得破盆冷水。评论区里那个悲情满满的世界文明公约,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认知迷雾。 国际上叫罗马公约的不止一个。但让大家破防的,特指十九九八年在罗马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他的核心是设立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蛮斯 i c c 来审判个人犯下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这些滔天大罪,听起来无比正义,对吧?人类文明的灯塔,但历史的讽刺恰恰在此。 最用力推动他描写这张美好蓝图的,往往是历史上曾用编传利炮给自己赋予了全球执法权的国家。而曾经被执迷、被不平等条款伤害过的国家,眼里看到的却是另一番景象。 这个法庭的管辖权,会不会成为新时代干涉内政的完美工具?所以,一九九八年罗马那场外交大会,根本不是其乐融融的文明茶话会,而是一场硝烟弥漫的规则制定权争夺战。当时有一百六十个国家参与,中国代表团也在其中, 争议焦点尖锐无比。这个法院能不能绕过联合国安理会自行启动调查,检查官的权力到底该有多大? 中国、印度等大国提出必须尊重国家主权,重大行动须经安理会同意,但最终通过的版本是妥协,更是力量的体现。规约允许在非帝约国领土上或由该国国民犯下的罪行,法院也可以在安理会提交或帝约国同意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 在中国看来,这留下了可能被滥用的长壁。管辖后门当核心的安全关切无法被满足,选择不加入不是封闭,而是一种基于历史伤痕的及其清醒的自我保护。这就是第一个认知反差。很多人以为是我们被排除在文明之外,而真实的历史剧本是我们主动选择了不入局, 因为那个局的原始规则对我们不利。这不是面子问题,是生死存亡的理子问题。同样没加入的还有美国、俄罗斯、印度等大国,大家各有各的算盘和担忧。理解了这份历史性的不信任,就能看懂当下的热搜。今天网友们第一次听说的,以而震惊,本质上是一种历史记忆的断层。 我们对国际法院的直觉警惕伸直于百年国耻的集体无意识,但年轻一代成长在国力上升期,这份警惕感在淡化,他们更容易接受一种普世美好的规则序示。当发现祖国缺席时,产生的不是理解,而是困惑与焦虑。而这种焦虑恰好被流量精准捕获了, 把罗马公约简化为一道文明入场券式飞题,瞬间制造出巨大的认知冲突和情感张力。评论区的悲情,与其说是在讨论国际法,不如说是在宣泄一种我们是否还不够好的群体性身份焦虑流量,要的就是这种情绪共鸣。 至于公约背后大国间长达数十年的血腥博弈,国际法院近年来被质疑的选择性执法倾向,反而没人深究了。所以,这场讨论的价值不在于科普了一个公约条纹,而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我们内部的认知代沟和情感需求。 他问了我们两个更深层的问题,第一,在今天,我们该如何向年轻一代解释某些国际共识背后残酷的权力底色? 第二,一个崛起中的文明,除了选择加入或不加入别人设定的游戏,未来是否有能力参与设定甚至主导新的游戏规则?第一个问题关乎历史教育,不能只有屈辱,还要有博弈的智慧。 第二个问题,才是真正的未来之问。从一带一路的创意,到在全球安全气候治理上的方案提出,中国已经在尝试给出自己的答案。真正的文明影响力,不是你加入了多少别人办的俱乐部, 而是你能建立多少个别人愿意来的新广场。回到罗马公约这件事,它从来就不是一张简单的文明考卷,它是一盘下了几十年的棋。 有些人看到的是我们没落子感到着急,但看懂棋局的人明白,那是在耐心等待,或者在另一张棋盘上布局自己的河山。这其中的定力与抉择,或许才是这段突然爆火的热搜留给我们最值得品鉴的余味。好了,关于这场罗马公约的认知旋涡,我们就聊到这里, 各位朋友,你们第一次听说这个公约时是什么反应?你们认为一个大国面对不完全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规则时,最好的策略是什么?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独到的观点,点赞、分享给更多朋友,一起加入这场深度思考。

我们再看罗马公寓啊,罗马公寓到了是一九六一年签订的了,第十三条规定说广播组织啊,应当有权授权或者禁止。好了,他两种都有了,说授权也行,禁止也行, 而且在明确说保护的课题啊,是这个节目啊, protecast, 它不是信号。好了,这个 罗马公约和刚才说的吹不协议就不一样了,就有冲突了。那么虽然我们国家没有加入罗马公约,但可以看出来,国际公约之间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然后呢,我们再来看最新的一个,最新的一个就是 ypo 组织下的保护广播组织条约,他是个草案哎,呃,草案嘛,各国还没有自动弹下来,最新的文本是二零一九 九年的这个文本。在这个草案的定义部分啊,他明确了什么叫载有节目的信号,什么叫节目,两者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保护对象这一条呢,他就明确规定说,呃,权利的课题啊,是保护的载友节目的信号。但同时啊,他除了规定说课题是载友节目信号之外呢,他写了两种替代方案。 从这种立法体力就看出来啊,各国对于谈判的时候的争议是非常大的 大,怎么办呢?他只能不断的写另一方案,另一方案来供各国谈判的时候去取舍。哎,好了,这又是一个国际条约,但是出现了第三种立法模式,他和前两个,前两个已经通过的国际公约呢,又不一样了。 而且这个最新的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啊,我们国家学者对他的评价非常不高,就是说这个草案呢,创造了很多新的概念,颠覆了之前罗马公约 trip 协议 w ppt 的规定, 不仅和作者权利,而且与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临街权体系完全不同 啊。实质性条款的争议非常多,这反映出了国家利益,广电组织与上游权利人、新型媒体与传统广播电视组织之间利益的巨大冲突,无怪乎这么多年都没有办法达成共识而签署 啊。这是我们国家对学者对他的一个态度,那么分析来分析去,也听了不少的意见,看了不少的资料,那么立法最终也 下一个决断呢?就最终怎么写呢?所以我们就考虑啊,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啊,知识产权这个概念 ap 他绝对是一个博来品啊。那么我们国家法律 源远流长,法律思想要源远流长。但是两千多年来,我们国家这个法律没有孕育出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没有孕育出知识产权他的体系思想。哎,我们国家这个法律呢,这么多年来就是功法比较强, 呃,像这个行政法呀,刑法呀,比较强,像民法的概念都很少。所以说我们国家既然没有这样一个概念,他是一个博赖品。我们国家在一九九零年制定注册 做全法的时候,那个时候的制造思想或者思路呢,就是解决国内实际问题,才从实际需要出发,需要什么样的制度,我们就去制定什么样的制度。所以我们国家九零年按照 波尔尼共约,以他为参考,以他为为本文本,制定了我们国家自己的著作权法,制定完了之后,我们都没有马上加入波尔尼共约,我们是到了两年之后,一九九二年才考虑加入了这个共约。哎,两千 零一年,两千一零年两次修改著作拳法,都是这样一个解决国内实际问题的思路去修改的啊。零一年入市,一零年对我们组织有些权利进行修改,都是修改的一个 范围,幅度不是很大,解决实际问题就行了。考虑到三十年过去了,我们国家在著作权法的立法和执法领域啊,这个思路应该具有连贯性。所以呢,这一次 在这个问题上仍然是采取了务实的态度,就是对待国际上尚且争论不休的问题啊,我们不急于表个态,我们也不急于去站这个队。哎,从国内的实际需要去出发, 不去给予下结论。呃,解决国内实际问题为导向,那么这次国际国内在广播组织权利课题方面,他保护,呃,保护他一个课题,我们实际问题或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呢?一个 是这个广播电视电台,他正常节目传输的需要,这是一二呢,就是适应网络信息时代大背景下保护他这种传输的需要, 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出发呢,我们来看国务院提交过来的这个著作权法一审草案,他的一个规定, 就发现第一信号啊,他确实是一个技术传输概念。哎,在国际条约之间这个争论和冲突的比较大的情况下呢,如果著作拳法这个时候非要去表一个态啊,呃,进行一个规定,说保护着课体是什么?什么是课体?我们觉得这个难度非常大, 而且实事求是的讲,我们能不能用几十个一百个字把这个课题给他写清楚都没有把握。 虽说,而且我们始终啊,这么多年认为无论保护课体是权利,呃,是这个信号也好,还是节目也好,都不影响对权利的保护。 现行法呢,采取了这种模糊处理的方式,就说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呢,这不失为一种立法智慧, 就是早期的法工委的立法人的立法智慧。哎,如果对这个问题啊,将来能够达成共识,那么可以先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所尝试性的立法规定。哎,各方没有争议了,将来在某一次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再把它上升到法律中呢,也不是不可以。 哎。这是第一第二,将广播组织权规定为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权的这个实事求是的讲, 因为他毕竟是一个临决权,他在实践中就非常有可能与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冲突,而且说这个作品权利和临决权权利保护上需要有危机,这个意见也是有道理的。 哎,因此呢,从授权性的这个角度去规定啊,不如从禁止性的角度规定更好。 呃,第三呢,就是如果说赋予他信息网络传播权呢,也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临街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一个呃,提示性的、无原则性的规定。所以按照这个三点分析和立法思路呢,最终我们是对这一条啊, 呃,写下了最终的立法方案,那么这个方案呢,也被大家所接受啊,我看法律通过之后啊,呃, 现在新兴传播组织他们也组织了一些研讨会,我看他们这个研讨会的发言呢,基本上对这个方案是认可的,哎,认为呃保护了,平衡了各方主体的利益, 这是花了一点时间呢,向大家汇报一个细节目的呢,也是向大家说一下历法中的一些争论,以及我们面对这些争论啊,怎么去驱使 好?下面一个问题是第五个了,关于诸多权的合理使用。 因为著作权的限制呢,主要是合理 使用和法定许可,这次呢,两个制度都有修改,法定许可改的少,所以今天呢,咱们就集中经理主要讲一讲合理使用中的一些修改。 首先是完善了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因为博尔尼公约啊,他里头规定说公约的这个地约国国内法律呢,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复制作品,只要这种复制呢,不与 作品正常利用相冲突,而且呢,没有过度贬损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了。那么这个规则呢,被世界后世各国的国内著作权法所接收,哎,被称为三部 检验法,成为判断这个行为啊,是否侵犯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制度的金钥匙。呃,至日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也就是 wtc 也继承了 去呃波尔尼公约的这个基本规定。第十条说,对著作权的任何限制与例外,只能限于特殊情况,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无故的妨碍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修改前的著作签法,也就是现在的著作签法。第二十二条呢,他其实啊,是体现了三不检验法的 哎,是符合波尔尼公约的规定的,那么怎么体现的呢?就是这一条分了十二项,列举了十二种具体使用的情形,这是波尔尼公约说在特殊情况下的复制,就是这 十二种特殊情况下。而且呢,这一条帽子里还说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致富报酬,但应当指明做这个姓名啊,作品名称啊,并且不得侵犯 著作权人一找本法相应的其他权利。这其实体现的他就是波尔尼宫月里头那个不得与正常利用相冲突,并且不得过分贬损作者利益的这个,那两个两部。 所以说,我们国家在九零年的时候是落实了三不检验法的要求的,与国际工业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基本上是我们认为是没有问题的。哎,现在事件中啊,之所以改呢,是因为事件中有意见提出来说原来这种立法模式啊,或者是这种语言叙述呢,对三不检验法的体现 不够充分,所造成有一些地方啊,在执法和示法过程中啊,对于这个是否一个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啊,他判断可能存在偏上, 从而呢,就是把不侵权的行为认定为侵权了。建议呢,我们在这次修法的过程中把它明确出来,把三不检验法呢,让他看的更加清楚一些。 所以为了协调,为了更好的协调著作权保护和作品传播之间的关系呢,我们就借鉴了呃, 国外有关条约,特别是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这一条的帽子里啊,就加了这么一段话,说不得影响改作品的正常使用啊,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 这样一加呢,这个三步检验法的第二步和第三步就看的比较明显了。第一步还是下面有十几种情形。 呃,这是对于三步检验法的一个完善。除此之外呢,对于这个合理使用啊,它主要就是一些文字方面的完善。你比如说,呃,在第四项中, 把原来的作者改成了著作权人,因为某些情况下著作权呢,他是可以转移的。作者把著作权转移出去之后,他就不再是著作权人了,不是著作权人,他就不再享有。呃,合理使用有关制度的规则。哎,既受他著作权的这个人应当享有。所以把作者改成了 啊,著作确认。在第六项呢,增加了改编、汇编、播放这几种情形。因为这些年啊,世界中也反映 说学校传授和研究既有知识啊,他如果仅限于研究啊,翻译或者少量的这个复制啊,可能这个手段是比较频繁了。 你比如说这个学文学的,他需要把已经出版的这些作品呢?呃,在课堂上进行改编,训练这个学生的改编能力。 哎,有一些,我们都这个工作中有这个,呃工作守则会编呢?法律法规会编呢?哎,在教学研究过程中啊,他需要对一些已经发表的有著作权的呃作品进行会编。教学研究需要吗?这也是一种,而且现在 学校里上课啊,大量采用的都是这种呃,多媒体展示形式,所以说,呃,对这个作品进行播放 也是教学研究的需要建议呢,我们扩充这个手段,这次呢,就是扩充了三种改编、绘编、播放, 这是三种。呃,第八项呢,增加了一个文化馆,这是于一九二一呃,于二零一六年通过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规定向衔接。因为那个公共文文化服务保障法里头啊,他增加了一个文化馆的描述, 这是第一。第二呢是完善了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这是在第九项中 修改前第九项规定啊,说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着作品,如果这个表演呢,没有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没有向表演者支取报酬,这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这些年呢,在执法过程中啊,发现一些问题,就是有一些表演他名义上是免费的,不支付报酬啊,不收取名门票,但是他拉广告赞助,通过广告赞助的形式来变相的盈利, 为了避免和规范这种情形呢,这个曹安在审议过程中啊,有了意见就建议说这必须进一步的 呃,给这一项加限定词,所以研究来研究去呢,就增加了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免费表演啊,这个是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