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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下了一笔上千万元诈骗案的指控靠的是什么?主要靠的就是当事人自己手写的一份自书共述。 不管是诈骗罪还是其他的刑事犯罪,我亲自办理的案件部分,我都需要让当事人亲笔书写。一份自书共述为什么要写这个?里面的核心逻辑是,以诈骗罪举例,被公安局交涉以后, 到底主观上知不知道有欺骗,有虚构事实的故意,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办案机关更多的就是用你的口供把你给作死。举个例子,你知不知道你的老大或者同行他们在虚构事实,想骗钱为目的? 如果你知道,那就是伙同贪诈骗。如果你不知道,不知者不为罪,你的诈骗就不能成立。 值班人员有时会说你当时不知道,但是我现在告诉你,经过我们查证属实,李合同、张三等人就是一个虚构式的隐瞒真相,骗了他们的钱财,这就是一个诈骗案件,知道了吧?好, 我知道了。但是在笔录的时候,就有可能是比下生花,把当时明知把当时两个字给去掉,就直接说我知道他们将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去欺骗他人,骗取他人钱财,然后这个笔录一下子就给你作死。第二种情况, 有些办案人员不太愿意听闲人的解释,你别说了别说了,你上法庭去说吧,我们只记录我们需要了解的事实,其他的我给你归类总结一下。但是办案人员归类总结的 却不是你的全面完整的解释,有可能是断章取义的。所以当案件到了检察院的批捕阶段,检查员一看这个案子就是诈骗案子, 你的合理的辩解都没有一带而过,所以这个时候字数共述就显得尤为重要。刑诉法一百二十二条明确的规定, 别人要求提交字书,手写共述的,办案机关应当预先接受,大家注意一下,这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当你还在纠结办案机关找你做了几次笔录,哪一次笔录掉进坑里面,哪一次的问话被套了,那么在侦查机关,你就详细的手写 一份字数共述交给承办人,如果不收就寄过去,如果寄不了就委托律师去找办案机关,这样就会达成了信息对称。在甲方或者法官那里一看到笔录,对你不利的笔录有,对你有利的笔录 也有,而且你对自己的行为做完整的成系统的合理辩解。在判定有罪无罪的时候,从刑事诉讼法的这个角度, 是要求检察院和法官关注被个人的合理辩解,所以这样一来,咱们去做无罪辩护的成功概率就会高的多,看明白了吗?

收到这么一个东西,藏族当事人送的, 到底这个属于锦旗还是书法作品,我确实还不太懂,我对藏族文化比较缺乏,但我知道这份心意 很重,也很特殊,非常的漂亮。我特别要强调的是,这是一位藏族的公子人物, 一审因职务犯罪二审不远千里到重庆来找到我,委托了我们,通过在二审当中全力的 硬抗抗争,把案子给撤了,发回重审,在一审期间继续委托我们。这不,一审的判决刚好下来,由实刑改判了缓刑, 这过程很煎熬,也很难啊。具体过程我不讲,这位当事人很有心,也没说什么漂亮的感谢话,而是请了一位藏族的书法家,通过这种方式给我送了这么一份沉甸甸的感谢。看一下,这个应该是祝福语, 还有签章落款日期。我为什么这么高兴?其对于行骗律师来说,什么荣誉、掌声、鲜花都挺热闹,但我是最看重当事人嘴里的那句话,我信你。 正所谓金杯银杯不如当事人的口碑。谢谢这份认可,也谢谢这份信任。

来给大家测评一下长沙的医生趴位风,算是年轻那一趴的了,主要风格还是自然自然款,鼻翼缩的比较多,鼻头处理的话可以多对比几个,熊一纹,自然妈生一挂的,可以参考的案例还是比较多,专注于做鼻子,综合也比较多,山根起点算是比较适中, 鼻额角都非常自然,鼻尖处理是较为圆润的。刘超风,某书上问的挺多的,风格主要是偏高的,喜欢做气质类。李高峰会跟罗涛对比的比较多,两人风格都是自然系,山根处理还可以,都不是夸张的起点,鼻头鼻翼可以多对比几个, 桃天网红风一般都比较高挺,鼻背雕刻感比较重,鼻头处理较高,可以多蹲下留香。综合医生,脂肪和鼻子都在,做的时间也算比 较长了,自然系列的高要求审美的就再看看。段双君,之前有姐妹问到,现在找不到太多参考案例,需要多考察下。张杰芳也是某书会问到的,风格偏寒很多会去找案例,大家可以根据自己脸型比例去选择。 全方兵眼迷都在做自然偏向保守的处理方式,有说改善不明显,也有怕冒险的会找。

无罪辩护的一个重点,自述供述。因为不管是巴汉机关或者哪个公安也好,对我们不利的东西他全部记上去了,对我们有利的辩解他都不记,统统的给你规范一下啊,你是不是这个意思,或者有什么问题上法院去说,上检察院说他不做记录。 所以今天我要给大家讲的是,我们要用好自述共述的。自述陈述的这一个点是我的案子现在一开始介入也好,或者之后介入也好, 让他写什么就他对这个辩解看守见他让他自己写。根据刑事诉讼法,我有权书写字数共述我交给你,你必须要收,而且你要在右上角注明,某年某月侦查员收到这个材料,他的辩解很有可能没给他记,只记了说你怎么把多少钱据为己有。 包括我在贵州的那个案子,也是我见他的第一次,我就给他做了个安排,你给我写致书共述。做这个工作很重要哦,因为检查官批捕也好,起诉也好,什么样的话,他第一印象是看什么?看卷中,看笔录, 笔录里面全记得是对你不利的,你怎么打?当你的致书共述相当于笔录的证据的效力,装入了卷中之后, 那么检阅法院,他的第一印象觉得这么多合理的辩解,他就不会先入为主的认为你就构成犯罪,有可能就认为你是无罪的。 所以用你这个案子来说,你现在正在侦查机关,正在办理过程当中,你们下次去会见,给他讲一下我的合理的辩解记了没有? 第二个记的详不详细,第三个记的全不全面,如果没有让他马上写一个字数共述,专门就某个事情的无罪的辩解理由,一二三四五,写越细越好,把所有的有利的 全部给写进去,公安移送就把这个字数共述装到卷宗里面移送给检察院。这就是我们在法律上可以引用的直接的相当于笔录的证据了,也让法官看到这个卷宗就感觉这个有问题。 所以我们六笔诈骗罪判决不成立,诈骗无罪,我认为致书共述起了很大的作用。

接到纪委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形会被认定为自首吗?这个经典案是赵某,他是某国有企业的忠诚,在任职期间被指控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多次收受回扣,涉嫌受贿罪。 纪委接到举报之后,通过初步的审查,掌握了部分的线索,但是没有完全固定赵某的主要犯罪事实, 也没有对其采取留置或者立案的措施。某一天,赵某接到了纪委同志的电话,你到某某某地点,我们要找你了解一下情况啊。赵某接到电话之后,就担心自己的问题已经被暴露, 明知道这将是有去无回的留置措施等着自己,他没有选择逃跑和串控,而是按时主动的前往纪委委如实交代。在随后的调查谈话中, 赵某他也是没有心存侥幸,而是如实的、全面的共述了自己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判决事实,包括没有掌握的判决事实。最后,司法机关认定建宇赵某在接到纪委通知后,人身处于自由状态之下, 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败落,在这种情况之下,主动的归案和投案,并到案之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自首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认定了自首。所以我需要提醒家属的是, 这个人怎么到案的?是他单位或者家里面抓的他,还是电话通知他主动去的?他是否明确的知道自己的罪行已经败露,或者去了之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留置调查的情况之下, 仍然主动的前往,没有逃避和逃跑,去了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