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您的老朋友东营李律师,近期呢,后台好多粉丝问李律师关于对小洛西事件的看法,在这里呢,我呢简单对大家进行一下解读。一、 关于民事赔偿问题,现在呢,小洛西已经进行了尸检,下一步呢,将会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法院呢,会根据过错程度进行一个赔偿数额的确定。第二,行政及行政处罚的问题。 这个问题呢,将会根据后期的调查结果对医院的过错进行一个定性,后期认定医院存在较大的医疗过错,会对涉事医生进行吊销医疗职业资格证的处罚。 重大的医疗事故造成人的死亡,也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处罚。三、如果我们身边发生了医疗损害的纠纷该怎么办? 第一时间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员,并进行证据保留,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等步骤,才能更好的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关注李律师,千万别吃不懂法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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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个问题,你被开过刀吗?如果医生建议你或者你的孩子立刻手术,你会同意吗?笑一个给妈妈 那行,嘿嘿。接下来,我们从一、在医院到底发生了什么?二、家属做了哪些维权的动作呢?三、后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哪几点?一起来梳理小洛西事件。一、 在医院到底发生了什么?去年的十一月十一号,小洛西来到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做常规检查,显示他有两个房间隔缺损。随后家属也上网查询了,看到大多数是说自愈的可能性比较大,并且咨询了心理科的陈医生。 陈医生表示,两个孔自愈概率还是比较低的,也会影响肺部和大脑的发育,建议手术很快来到。手术的当天,也就是二零二五年的十一月十四号,预估的手术时间呢,是两个半小时到三个小时,但实际上却进行了九个多小时,从早上八点多推进手术室,一直到下午四点三十七才推出来,并且转到了 picu 抢救监护室。 这个时候,任有医生向家属表示说手术其实是顺利的,一直到晚上十点零三分才告知孩子已经死亡了。任何人听到这个消息第一个反应就是,我的孩子怎么了?为什么死亡了?但是院方没有任何人给出回复, 所以家属只能自己寻找答案,要求提供病例提供了,但是病例的内容和实际严重不符,比如孩子已经死亡了,但是病例却仍然记载孩子的生命体征是平稳的。 要求提供监控却没有提供,院方表示监控没有存储的功能。无奈之下,家属只能通过舆论监督未建委揭露司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十二天之后,也就是二零二五年的十一月二十六号,对案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工作完成了,法医刘良完成了对小洛西的尸检工作。 十二月十九号,家属也公布了部分的尸检报告。大家比较关注的呢,是这三点,第一,未检见冠状窦型房间隔缺损,这是什么意思呢?难道是说没有缺损孩子是完全健康的吗?不是,报告显示是有缺损的,缺损的描述在第二部分,缺损的大小是一厘米乘以零点九厘米, 但是他并不是一开始诊断的冠状窦形房间格缺损。第二部分,最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心包补片是部分在位,另一侧却是有理状的呢?猜测啊,仅仅是猜测,可能是说第一次已经补完了,突然出现了什么突发情况,所以要拆掉这个补片去检, 解决这个突发情况。而这个问题呢,又特别紧急,所以只拆到一半,顾不上拆了。而第三部分,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许罗西符合因继发孔型防间隔缺损型修补术并发症心力衰竭、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可以确定的是,手术和死亡是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 被说明我不是医学专业,所以医学的解读是来自于这位博主。双方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也在昨天一月十九号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二家属做了哪些维权的动作呢?民事方面呢,就是昨天开的那个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他是来确定医院或者医务人员到底有没有过错,以及要承担多少的赔偿责任。 此外,家属也已经申请对小洛西的电子病例重新鉴定。刑事方面呢,家属已经向公安提起控告,但是暂时还没有立案,如果立案的话,可能会涉及到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政方面,家属已经起诉了未建委,诉求是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为什么要起诉未建委呢?为什么要终止鉴定呢?鉴定难道不是能够让我们更快得到真相吗?是,但不如现在大家都知道啊,鉴定是整个案件的命脉啊, 鉴定的结论会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而鉴定的材料会影响鉴定的结论,比如说病例就非常关键的材料。而你突然想到,小罗西父母不是申请对病例重新鉴定了吗?对,这就是问题所在。你看啊,按照这样的逻辑,家属现在是不认可病例这份材料的, 换做任何人,你依据我不认可的材料做出来鉴定结论,我自然是无法接受的,所以我申请重新鉴定病例。但是问题来了,卫健委已经启动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用的是家属不认可的病例。所以,这就是家属为什么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他明确的法律规定是这个 后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哪几点呢?一、未见未启动的医疗事故鉴定有没有终止?二、家属申请重新鉴定,病例启动了吗?鉴定结论是什么呢?三、上述两点有了结论之后,最终的医疗事故鉴定,他的结论又是什么呢?我们相信一定能够等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视频最后还想说两点,一,请持续关注小罗西事件,在精神上给予陪伴和支持。二,请对所有的职业群备, 不管是医生还是我们律师就职业他是人干的,只要是人干的就有不确定性,所以一定要谨慎的做任何的重大决定,特别是医疗上,因为他关乎到我们的生命健康嘛,所以尽量不要在第一次去第一家医院看第一个医生就做出重大的医疗决定, 一定要多看看,多问问,多想想,也是对我们自己负责。前段时间不有人说自己被误诊癌症三四次吗?误诊这个事咋说呢?就是我们作为看病的人,我们肯定是不希望被误诊的,但是 医学他的确是一门比较复杂且精密的科学,并不是说靠某家医院,某个医生,某个仪器就一定能够怎么样,所以为我们自己负责,就一定要多看看,多问问,多想想。以上完毕,谢谢观看点评论、收藏、推荐,谢谢!

今天,小洛西的案子开庭了,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很多人一看,觉得是家属和医院打民事赔偿官司,是不是就意味着放弃刑事追责了?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民事和刑事根本就不是一道单选择题。今天我们用几分钟理清这案子背后三条最关重要的法律路径。第一,民事开庭刑事就没戏了吗?恰恰相反,司法事务中有以民处刑的策略,民事开庭是家属争取真相、固定核心证据的关键一步。 很多朋友不知道,刑事立案的门槛非常高,绝不是我们向叔叔报警就能立即启动的。那么关键在哪呢?在证据。在一份权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家属之前,委托第三方做的那是尸检报告,是重要的材料。而通过法院委托或者在诉讼中经过法庭严着制证、认证后形成的,才是具有更强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这份意见书如果能明确指出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那么它就是扣开刑事立案大门最有力的敲门砖。现实中,先通过民事诉讼拿到权威鉴定,再以此为依据推动刑事立案的案例是存在且被法律认可的,这比空口报案有利的多。 第二,两份鉴定打架听谁的?现在案子就面临鉴定冲突,当地启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院诉讼中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可能结论不同。 当地初步调查认为不存在篡改、伪造病例的情况,但家属并不认同,为此还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时法律早有明确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又向法院起诉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终止处理。核心就是司法程序优先, 因为只有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医患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通过公开的举证、制证来追寻公平。行政处理应当让位于司法审判。第三,民事如何变?刑事 法庭有责任移送犯罪线索,这才是最核心的一点。如果司法鉴定最终确认医院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比如严重违反整条规范,篡改、伪造、隐匿或者隐瞒重大失误,并且这些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那么这就涉嫌刑事责任。一旦法庭在整理民事案件时发现存在这类犯罪线索,它就不仅仅是 赔多少钱的问题了。根据先行后民原则,法律赋予了法庭明确的义务,应当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同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全案移送给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这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动作。 最后,家属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要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所以,大家看,法律是复杂的,但追求公平的逻辑是清晰的。民事开庭不是终点,它可能是查明真相,启动刑事追责的转折点。

小洛西的案子呢,家长已经提起了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不可避免的就要做医疗损害的鉴定了,那医疗损害的鉴定有几种结果?能赔偿多少钱呢?今天呢,韩律师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我们先说一说这个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核心呢,他并不是纠结算不算事故,我们这就不看事故了,我们只看损害。而这个医院的过错和患者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的多少, 总共呢,这个鉴定结果出来呢,会有六种情况,对应不同的赔偿比例。第一种呢,就是完全因果关系,就是损害全是医院的过错导致的,赔偿比例大概是百分之九十到百分之百。 第二种呢,就是主要因果关系,一方呢,是过错的主要原因,赔偿到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九十。第三种因果关系呢,就是医患责任各一半,大概率赔偿百分之五十。 第四种就是次要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呢,占小部分,赔偿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第五 赔偿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第五种就是轻微的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呢,影响极小,只赔偿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 最后一种就是无因果关系,就是损害和医院没有关系,一分钱赔偿都没有。小洛西的案子里头,鉴定的结果核心呢,就是要看这个医院的过错和孩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属于哪一种,直接呢决定后续赔偿金额。 另外鉴定还会写清楚医院具体错在哪了,比如说手术操作不规范,有没有尽到这个告知义务, 还有损害后果有多严重,这些定责赔钱的关键依据。再的给大家来说一下大家比较关心的赔偿项目,像小洛西的案子,他属于一个死亡相关的情况,核心的赔偿项目主要呢是有这个孩子的医疗费, 嗯,孩子治疗期间所花费的这些费用都能算进来。还有就是丧葬费,处理这个丧葬事议, 呃,相关的费用是按照当地的标准来计算的。接下来就是死亡赔偿金,这个呢是很重要的一笔,而且呢金额也比较多,根据当地的人均收入,孩子的年龄来计算,有明确的计算标准。 另外呢就是精神损害的一个抚慰金,这个是给家长的,因为孩子离世了,给家长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这一笔赔偿金呢会得到支持。另外家属如果说为了处理纠纷,陪护孩子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只要是有相关的凭证的,也能要求赔偿, 简单的说,只要是因为这一次医疗纠纷产生的相关的合理的费用,他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核心就是保障家属的合法权益吧。 其实呢,我们来总结一下医疗损害鉴定,看的就是医院的过错有没有,然后错了多少赔偿呢,算的就是合理损失,有哪些,该补偿多少,大家搞清楚这两点,以后遇到类似的医疗纠纷呢,也是会可以非常清晰的维权。

荧幕上成真的扮演者梁小龙是否离世前,为素不相识的五月年银耳小洛溪通宵连发十四条视频,这份侠义之举啊,让这起医疗纠纷牵动了无数人的心。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如今,小洛溪案已经正式开庭,作为专业律师啊,今天就聚焦案件的核心,给大家讲清楚这起纠纷的认定逻辑和后续走向。去年十一月,五月年早产,小洛溪啊因病入驻宁波某医院历经事了。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三个, 一、诊断与尸检结果的分期、医院的治疗过错和过错和死亡的因果关系。家属啊,直言医院诊断和尸检报告不符。 卫监委的通报也明确的医院存在过错,也就是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操作与失误,术后中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啊,监护处置有缺陷,相关人员也被处理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损害责任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医疗机构违反诊断规范。二是存在明确损害结果。三是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检委确认的四项过错,已证明医院违反了诊断规范。小罗西的死亡是既定的损害结果。目前案件的关键就落在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尸检报告在这类案件中啊,起了重要作用。 如果后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医院的手术操作过失,术后监护缺陷存在关联,医院就要承担责任。 参考案例有,河南法院曾经受理一个儿童心脏手术纠纷,医院因为收钱检查不充分,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导致患者两次手术,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也认定医院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决医院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回到该案,结合未见未确定的多项过错,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过错参与度较高,医院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目前这个案件进入司法审题阶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也在推进中,后续啊,还将涉及病例的重新鉴定等关键环节。南少龙师傅的发声啊,让这起原本可能面临巨大的信息不对称的医疗纠纷获得了大家的关注,也推动调查透明化。在医疗纠纷中啊,普通家属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公众关注能促使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确保证据留存于和程序公正,这也是舆论监督的极具意义。法律其实不会因为舆论倾斜,但会为每一份正义的诉求保驾护航。该案的庭审啊,只是开端,后续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将成为责任划分的依据。 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够查明全部事实,让死者安息,让家属得到公正,也为内室的医疗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大家好,我是朱兆成,作为一名专业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宁波小洛西案今天上午开庭,那会有最终的结果吗?肯定不会。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专业性非常强。法院的判决通常要以医疗损害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作为基础,而根据现有的报导,尚未作出对应的鉴定, 所以本案还不具备直接判决的前提。因此呢,今天上午的开庭大概率是证据交换以及明确对应的争议焦点,而不可能直接做出判决的结果。何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审民事案件的通常受理期限是六个月,而且案件复杂的还可以延长。所以作为当事人,作为小罗西的母亲,他的维权道路还非常长,我们还需要继续给他加油和鼓劲。

但是结果在当天晚上,这个女婴在 icu 抢救无效离世,你没有这个房区,你还进行了这个手术,那我觉得你构成这个犯罪是是比较明确的,造成患者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能把这种风险全都转嫁在医生身上, 同时有没有替代医疗方案的选择呢?一定要做这样的手术吗?这个小洛西妈妈的所有的行为来看,他是既有维权意识,又是冷静克制的。 欢迎礼兵律师,欢迎张月律师。我们今天谈小洛西事件,我先简单的整理了一个这个事件的时间轴,就是十一月四号事发五月大的女婴小洛西,她有早产史, 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接受心脏病手术,然后术前家属称诊断孩子是冠状动脉窦性房缺,手术实际时长超七个小时。家属称期间多次询问, 均被告知体征平稳,没有收到病危通知。但是结果在当天晚上,这个女婴在 icu 抢救无效离世。十二月十四号的时候,宁波卫健委的初步调查结果认定,医疗团队存在风险评估不足, 手术操作存在过失,手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事后监护处置也有缺陷。当时有一个行政处理 主刀医生程某等相关责任被免职,暂停职业医院的分管副院长被撤职,院长即打过。然后又五天之后,到了十二月的十九号,这是一个关键的转折,在公正下,第三方尸检报告已交家属 为减除术前诊断的七毫米灌装静脉窦性房缺啊,这样就提出了一些疑点。那么到了二十号第二天,这个转折点的第二天,医院发布了一个情况说明,这块其实还挺特殊的,发完之后很快就删了。嗯,瞬间引发了更大一波关注。 然后到二十三号啊,也算是目前最新进展有三个层面,宁波市启动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然后从司法层面,宁波市海事区法院受理了家属医院的这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监督层面的,更高层面的,浙江省委省政府派出工作督导组。对, 第一个部分就是医疗专业方方面的问题,因为我知道你啊,以前是职业医师,现在转行做律师。在这种先天性心脏外科中防间隔缺损超声检查,这个 cta 检查出现就不太准确。这种情况很常见吗? 常见不一定,但是检查都有局限性,因为它是精胸,通过仪器的方式来探测心内的结构和血流的方向。 cta 本身有造影剂的显影,应该说更加准确,因为它不同的病,它的位置会不一样, 可能它就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所以临床上也很难以通过超声心动图或者 cta 的 检查百分之百确定,无疑的得出一个精确的结论。 所以在临床上,它往往是作为一种辅助检查手段,供临床医生做出临床诊断。不仅仅要看超声心动图或彩超, 还有 ct 的 检查报告,我还要去看我的体征是不是提示了。比如说拿先天性心脏病来说,他会有心脏杂音,听诊时候会有体征的异常表现,或者是这个话儿有没有一些临床症状。当然,这个从本案的患者来说,他可能没有明显的症状,所以说在临床上,他要根据患者的症状 体征的阳性表现,还有一些其他的辅助检查结果综合判断,做出一个结论。因此我们不能理解为某一种辅助检查一定会有百分之百的精确率。那一般在比如说这医生的实际工作中啊,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参考程度呢?就是比较依赖呢?还是说 更多的是那只是一个参考?就像您所说的医学,实际上我虽然有过从医的专业度很高,有技术壁垒的, 实际上我个人的理解呢,这种小儿外科的心脏手术之前的诊断来说,可能是比较依赖于一些影像检查手段,因为你从 外边通过医生的试出扣听,是很难精确的看到内部结构的,所以有一个彩超,有一个 cta 的 造影检查结果,应当说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医生能不能做出这个临床诊断,还是很有 比较大的权重的。嗯,比较大权重,对常规状的比较大权重。是这样的,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会和家属做这方面的一些沟通和交流吗?当然,因为医生从法律规定的层面,包括医师职业理论和职业规范讲,我都有一个如实告知的义务,我都要把患者的病情预后, 尤其是一些特殊的检查或治疗方式,比如说手术、造影、介入治疗呢,这些都属于是特殊检查, 这些情形都应当如实向患者家属告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同时呢,要征得他的同意,这是知情,同意的前提就是离开手术要不要合法进行,前提是你要医生做出诊断了,你要让患者家属理解这个诊断以及采取的手术措施的必要性还有风险。 同事有没有替代一道方案的选择呢?一定要做这样的手术吗?如果有还是没有,都应当如实的全面的告知患者家属,就是患儿的父母,让父母在理解的前提下,做出一个符合孩子最大利益的意思,表示我接受不接受这个手术, 所以这种程序当然是会有。当然在个案的沟通过程中,因为医患沟通是一门艺术,医生和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是不是充分到位,有没有十分详细通俗的把全部的重要事项都告知患者家属,供他做出决策的考虑?这是个案当中可能会有差异了, 嗯,不太一样的。对,嗯,这跟医生个人的沟通方式,还有他本身对沟通这个环节的重要性的认知 都有关系。这个有没有个强制性的说?法律有些规定我确实要沟通这个,比如说一个强制性的沟一一个动作呢?法律当然会有,包括医师法,包括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非常多的法律法规都要求医师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预后, 对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包括民法典的规定都有,都应当具体告知,并征得明确的同意。 那么在存在就是诊断不那么确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个五个月大的孩子来讲,这么小的一个孩子进行手术,这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吗? 这也是这个案件当中非常具有争议的相关的焦点话题,因为您说到了我们要的前提是不是能成立,意味着诊断是否明确,他要那么紧急吗?如果诊断是明确的,我们先假设房间哥缺损的诊断是成立的。 这种诚意的情况下,您所提到的实际上是有没有手术指征,以及手术方式和手术时机的选择是否恰当,这个很重要。如果真的有房建哥缺损, 又没有办法自行愈合,因为有一些病呢,他是可以自愈的。随着年龄的长大,他慢慢这个缺口就自行堵上了,堵上了之后,血液就不会分流, 心脏的两方两尺就完全分开了,于是左右之间就是一个密不透风的情形了,他就正常了,很显然就没有手术的必要。但是有一些情形之下呢,可能虽然这个 患儿他的年龄很小,也许缺损并不是特别大,但他要是有比较严重的明显的临床症状呢,也可以说在一定情况下具备手术的指征。所以这些问题是很专业的。我相信 主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了,也已经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了。当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他主要是服务于行政和刑事处理,对于民事赔偿而言,主要是司法鉴定。无论哪种鉴定,他都会明确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 其中就包括了诊断是否明确,能不能成立,手术方式和时机选择是否恰当。这是一个重要的焦点问题。如果这个小孩 没有特别急迫的情形,需要马上手术,也许随着年龄增大,或者说他的体重增加,他的抗风点能力就会不一样,因为小孩他的主要问题在于,即使可以做手术,在手术台上风险出现了,他的避免能力能有多大, 所以如果抗风险能力比较强,那这个孩子的育后就会比较好。因此这也是很多网友都关心的。这么想个小姑娘,她该不该这个时候马上上这台手术,毕竟手术结果她是不尽如人意的。当然了,我也想强调一点是医疗纠纷具有很复杂的专业性特点, 他也是一个实践性的学科,我们当然希望这个患儿能够通过手术得到痊愈,非常健康的成长起来,这是每个医生包括所有人都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毕竟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我们也不能简单的通过结果来倒推过程,一定具有严重的过失。是不是有过失还有待于经过相关专家组对于全部病例进行调研之后,根据医疗诊断规范做出一个判断,到底是不是一方存在着过错, 以及过错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元音力大小是多少,意味着责任程度的百分比是多少,这都是一个专家判断的话题。但是我们自己想说呢,如果这个病历真的可以延后一段时间做手术 不是迫切的马上需要上手术,不会影响到患者的正常发育或生命安全,那可能这个手术实际的选择就非常值得关注了。所以我看网上有很多人在说,这是不是一种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的话题很敏感,我们也知道民法典的规定是不得违反治疗规范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他指向检查,但医师法的规定是不得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所以如果是不必要的手术, 没有明确的指征的情况下进行相关手术治疗呢?很显然就有可能会涉嫌到了过度医疗的问题。但是这个案件当中不一定。 而且过度医疗你要了解每个医生对患者的诊断都有一个自己的认知和判断过程,医生有处方权,医生有治疗方案制定的权利。如果这位医生认为这个患者的情形需要手术,应该进行手术, 他是不是过度,那要看是不是明显违反了治疗规范。就比如说我们各个科都会有治疗指南、专家共识、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这些规范对于相应的病例,比如说我们这个案件当中的小女孩,她这种病情是不是按照诊断规范的要求,符合手术的条件,这要经过专家判断。因此是不是存在过度医疗也是鉴定的一个重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要专家同行来评议,恐怕我们一般不是这个学科的医务工作者,或者你根本就不是医务工作者,是一个普通公众的情况下呢?你很难通过这个结果来判断, 我们还是需要通过专家的认真认证来判断这个手术是不是构成了过度医疗。嗯,对,我看有一个通报说这个卫健委这个通报其实里边初步确认医疗团队存在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操作过失、 术中突发情况告知不及时、术后监护缺陷等问题。你该参与的这个主刀医生、麻醉医生实际上已经被被免职,医院领导受到了处分。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这是不是可以 简单的在这个阶段啊?可以理解为说术前的诊断,手术的指征,您刚提到的手术的方式都被否了呢? 我觉得首先卫生部门给出的一个初步的意见足以证明医疗机构在这类病例的诊断当中存在过错, 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是不是像您所说的诊断本身也被否认,因为手术风险评估不足,它并不意味着不该手术,或者说诊断本身是错误的。 只是说我们要做一台手术之前有一个术前讨论制度,我们要对这台手术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有一个充分的讨论和认知。当你认为有可能出现某种风险的时候,你要提前做出预案,如何处理,如何就诊? 这这个小孩的情形是不是能够承担这种风险?他毕竟是一个婴幼儿,他是个婴儿,才五个月大小,对,五个月。对,所以呢, 这种情形之下就贸然手术了,有可能认为在术前讨论的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到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复杂状况。第二步就是手术开始了,从实施到结束,整个过程当中是不是违反了治疗规范? 如果卫健部门认为存在手术操作失误,那肯定是在操作环节,手术本身的动作就没有严格遵循诊断规范,是有医疗过错的。那这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不是能构成医疗事故呢?从目前来看,两位觉得 专业角度来看呢?医疗事故还是要靠医疗事故技术断定鉴定专家委员会给的结论。当然呢,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一定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断规范、常规, 意味着你没有能够尽到你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因为医生我们知道这家设施机构是三甲医院,是妇儿专科医院, 所以在当地应该说是比较权威的医疗机构了。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这样级别的医疗机构,对这样的一个患儿的手术,从制定方案到实施,再到术中的沟通,术后的监护,全流程上是不是没有尽到三甲医院主任医师应当尽到的通常情况下都能尽到的义务? 如果我们没有进到,那他是有过错的。如果有这样的过错违背规范,比如说专家的共识、临床指南等等,那造成患儿死亡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认定为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成四个级别,造成患者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这种医疗事故一旦作出认定结论,那第二步就是医疗过错和患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多少,我们通常说参与度、 原因力大小来如何来确定,这就关系到了后面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甚至和后续的行政,甚至于有可能会不会涉嫌刑事责任都有关联。 当然,这我们最终还是要看最终的结论了,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呢,首先是由相应的地级市宁波市来作出啊。第二级呢,还有浙江省 医学会会组织省级别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然从程序上说呢,如果任何一方对第一次事故鉴定的结论不服,都可以申请做第二次事故鉴定,来最终认定医院的诊断过错,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构成的话,责任程度又该是多少? 相应的处理规范我们都可以看到了,有医师法、医疗机构处理条例等等的规定,对涉事医疗机构和医生呢,都会有罚则的。一般从司法上来讲,如何认定最终认定医疗事故呢? 可能还是关键要看这个医疗技术鉴定的这个鉴定结果。而且我认为其实现在调查组他目前给出的这种行政处罚, 嗯,有点是为了平息舆论来做出的这么一个处理决定。因为按照这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你应该先进行 这个医学会去组织鉴定,你分析出来这个鉴定结论到底他是不是违法违规,到底医生、医院有没有责任之后,你才来讨论民事责任的处理,然后行政处罚的处分的问题,包括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 但是他现在还没有一个鉴定结论的基础之上,他就已经先行给出了一些,比如说免职啊,给出了一些这个这个处分的行为,我觉得可能在程序上来讲还是,嗯 嗯,基于这种舆论的一个平息的考虑吧。通报里边看到两个细节,第一个就是这个病例和事件报告他其实有比较大的出入。对,那么这个出入里边,我看网上有很多人说有没有一些篡改的行为,但是这这这这个这是一种说法啊。我的问题是 这种出入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会不会有很大的影响?就是目前看到的这个初步的认定,会不会就是基于这几点,可能舆论方面有考量, 但是真正的是会不会是这两个是重点之一呢?当我们回归到技术本身判断的话题,对于病历是否经过了不正当的篡改,当然篡改本身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掩盖基本的病情客观事实。我们知道检验报告或者说 影像学检查结果在患儿当时手术前就已经做出来了,那个时候还没有发生手术以及患儿死亡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当时做出的一个比如说超声心动图,包括 cta 的 检查报告,应当说是客观真实的。至于说 医生手术记录,包括其他一些病例资料是否存在着篡改的情形,这需要严谨的程序来进行认定。意味着如果你把病例修改了,这个修改是为了掩盖事实, 那事实上病人住院,他是要做各种检查,有各种治疗,有各种遗嘱的,他相互之间可以相互印证的。你把某一个点改了,可能别的方面你没有改,两者之间会出现矛盾,也会发现篡改的端倪。 因此不能理解为只要尸检报告和病例资料的记录有出入、有矛盾,就认为病例一定是被篡改的,这个也是缺乏依据的,我们还是要来通过技术手段 来进行认定。看医院在病例管理过程中,因为如果是电子病例的话,每个医生要登录系统,他都是会有相应的留痕的,什么时间谁登录了,他做到哪些修改都是能够看得到的。因此从技术上来说呢,这份病例的真实性、完整性 可以得到一个认定的,这是很好调查的。对,如果调查得知了没有篡改,那只能说,为什么尸检报告的结果和我们在病例当中手术记录里面看到的情形是不一致的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人深思的话题,也需要进一步把这个谜打开。有没有可能是这样说,医生打开了 小朋友的心脏之后,发现了他目视情况下看到的一种临床表现,他进入到病例当中了, 但他也实施了手术,会不会因此而造成后续的尸检过程中,经过一些注水的试验,没有能够发现有这个部位的相关的水流的液体的不正常的反流,这种现象会不会和手术本身有关联?所以两者是不是必然存在着 我们能够看到的针锋相对的矛盾也是未见得的,现在还不好判断,但也不能排除,也不当然排除我们也不敢排除了。所以说尸检报告是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一个患者死亡了,要明确死亡原因。尸检报告是病例检查,是金标准, 当明确的死亡原因,比如说心理衰竭、呼吸衰竭之后,进一步呢,就要从临床的角度判断这类患者从入院检查,到确定诊断,到实施手术,到术后抢救,到最终临床宣布死亡的全过程。 基于有了尸检报告的一个金标准,我们来回述整个医疗过程,是不是在某个环节或多个环节上违背了法律法规或诊断规范,有没有过错, 以及因果关系的元音力大小,他是这样一个流程,所以说尸检报告他只能证明死因所见到的是什么情形,在心脏这个局部, 但是他并不能够判断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死亡的因果关系,元音力大小这个话题呢,交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说在民事诉讼当中会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来最终判断。这里边还有另外一个细节, 就是很多网友看到魏建伟这个通报以后啊,质疑手术间的监控摄像头为配置存出戒指不能回放,在常规当中的手术室没有这样的配置,这算违规吗?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医院必须要提供手术录像,他他规定的是你必须要提供给我病例,但是手术录像其实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我必须要提供给你,也没有明确规定我必须要有这个回放功能。你对医院比较熟吗?手术室是有监控吗? 是这样的,因为他可能需要的是手术录像。嗯,在整个介入治疗过程当中,或者是开胸以后,对整个这个手术的操作过程,你要有录像,让我直观的其他人可以看到 你的术中所见是什么,你是如何操作,如何修补封堵的,这来判断一下你是不是有过错,手术到底该不该做。 当然了,如果有肯定会更好。在相关的案例当中,手术录像包括介入操作的录像,还有影像检查造影的录像,都是患方要求提供的一个重要依据。他认为你把这个提供给我之后, 我才能有知情权,才能让第三方更专业的权威人士来判断你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等等。 但是像张女士刚才所提到的我们国家对于电子病例的规定,他有一个电子病例应用管理规范事行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里面也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电子病例啊,文字图号、符号、图标、影像、切片都是病例,你要向患者家属提供。 但是呢,对于手术录像这样的一种电子资料,它的定性没有叫电子病历。电子资料是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患者提供复制服务,意味着并非强制性,可以不是应当,而且是有条件, 所以要看具体当中的医疗机构有没有。我到很多基层医疗机构或者我们当地的三甲医院去交流的时候呢,他们的领导跟我说,我们现在 要求每台手术都要把手术当中的操作过程,只要不涉及到患者的面部形象,跟患者的肖像权各方面没有关联,你也看不到到底是谁。这个信息不能指向特定自然人,所以我在这个局部实施手术的过程,我都是要 提供录像的这种设置和拷贝服务的。为什么?因为我们知道,第一个能够证明你的手术过程是不是有过错,为将来定分指征、确定责任提供依据。第二点呢,也是临床教学总结经验的一个重要的素材和一个非常好的科研材料。 但是呢,只要你不侵犯患者隐私权、肖像权之类的人格权,那你又不担心医生的技术手段, 手术操作是一个精密的商业秘密的过程,是吗?如果你也不担心你的手术技巧外泄,那你愿意为临床事业的发展做出你的努力,那这也是可以的。但是呢,他并不是 我们每个医疗机构在每台手术上都必须要做到的,像张女士所说的是一样的,他不是一个明确的禁止性,不是强制性,不是目前你没办法提供手术录像,并不能直接因此而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你也无法推定他由于没有能够提供手术录像而直接承担不利后果,还是要看整个的手术病例,因为从入院到去世,全过程都会有每个环节的主客观病例资料作为一种证据, 因为我们现在其实也没有办法判断这个病例确实被篡改或者确实有伪造的行为,那如果说他有的话,这个他肯定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因为民法典也好,行政法规也好,对此是有规定的,你一生是不能篡改或者伪造病例的,这个是很明确, 但是手术录像这个确实是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像宁波的这家医院叫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刚才你也讲在当地应该是算是比较好的医院,正常情况下这样的, 以目前这样的水平,应该都是有监控的吧,即即便法律没有强制他要求提,但是像这样水肿的医院 应该常规都是,我们也很难来这样强制或者说直接认定他应该有,而且应该提供 他有没有这一个客观事实可以来进行判断。因为你是不是在手术间在操作过程中有摄像装置能够摄像,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摄像他的现在看的是应该有装置,只是说没有储存卡, 有装置他会有两种情况,这个装置是不是有故障,能不能正常使用?第二点,有没有储存卡,正常的话有储存卡他有一个容量的限制,他有自动覆盖的周期,如果他要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实际上没有被自动覆盖,他是可以靠背出来作为一种证据来提交的。但是如果他确实没有储存卡, 无论是因为工作疏忽什么原因,那确实也没有办法留存,这也是我们认为如果有条件的话,医院留存下来当然是更好的一种选择。 好,我们现在来谈第二个问题,就是家属如何追责。张爱律师是刑事律师,我想您从请您从家属的视角谈一谈这方面的一些思路。我觉得这个首先我们肯定还是要等那个专业的 这个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一般会有多长时间呢?是不是周期会比较久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会有鉴定的周期,但是要看个案的复杂程度。一方面你要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是双方随机抽取的,诚意上你要有各自独立正当的权利。 第二点,专家组组成之后,还要由医患双方各自提交手中掌握的全部病例资料,之后还会有一个听证。类似于的程序就是我们要有一个鉴定会,鉴定会上医患双方各自发表各自的观点。同时呢,作为专家组成员可以向医患双方提出 专业方面的问题来查清事实。最终呢,作为专家组还要进行评议,他们要达成过半数以上的人都认可的结论。当然最好我们说与会专家 没有任何认知分歧,都一致认为这个结论是正当的,那最好了。但是如果也有多数学的情况,那也是可以成立的,所以他是有程序要求的。 我相信在未建部门强力介入之后呢,这一切都会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每一步的进展。当然这个过程很难公开了,但是结果会向全社会公开。到底经过鉴定之后,这起医疗纠纷是不是认定为医疗事故了? 相应的级别是什么?以及责任程度如何?嗯嗯,对,这个事情现在舆论关注度这么高,我觉得可能鉴定医学会他也会尽快的去做这个事情,他不会拖沓的。对,因为毕竟要紧平,赶紧平复平息这个舆论嘛。 然后如果从家属的角度来讲,我觉得因为刚刚您讲到这个法院其实已经受理了这个民事纠纷,然后包括行政部门有进入在监督。其实我还看到一个说十一月二十七号应该是家属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并且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嗯,那法律规定他这个公安机关从受案到立案,他最长是三十天,一般是三天嘛,然后比较复杂的,他可以延长到七天,然后如果再比较复杂呢?他就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其实我想,我想我们这个节目播出的时候,应该已经有一个初步的是不是要立案的结论了。 嗯,然后从民事的角度来讲呢?嗯,当然这个首先是要判断你医疗机构有没有过错,过错责任的大小,然后如果说确实有这种伪造病例或者是篡改病例的情况,那肯定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推定你医疗过错,而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 嗯,然后从这个行政的角度来讲,那肯定也是要等到这个鉴定结果出来之后 说确实是有医疗事故的,嗯,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他鉴定的医疗事故的等级、严重程度、情节, 然后比如说有警告的处罚呀,有停止职业的处罚呀,或者是甚至可以吊销你的营业执照。然后对于相关涉事的医生呢,嗯,也是可以暂停你职业,然后也可以吊销你的职业证书。 目前你的判断会注意到刑事方面吗?这个其实不是很好讲,因为,嗯,目前批录出来的信息还是比较有限的。比如说包括那个尸检报告,我们他也只拍了一小部分嘛,因为其实尸检报告他是一个非常详细的一个很长很长的报告, 你不能只凭那一两句话来判断整个这个尸体的情况。那从目前的,嗯, 这些各方面的资料来看,我觉得至少可以先立案吧,立案之后你公安再去查嘛,因为公安立案不代表就怕你有罪了。我公安还有一个要收集过程,收集证据的一个过程 包括,呃,前两天我,我有跟一个公安办其他一个案子,我们在讨论,他那个警官提出来一个观点,我觉得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他说公安机关 没有一罪从无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是留给你审查起诉机关跟你审判机关来讲的。如果公安我要一罪从无,那我还调查什么?我还侦查什么?所有的案子我受案的时候我都是证据,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 所以我觉得他,嗯,后续根据这个综合的他前面受案之后收集到这些资料来考虑。嗯,也可以先进行立案,立案之后你再去详细调查,如果说医生确实没有责任,也可以做撤案的处理啊。 其实我看网上有很多人在讲这个事情,是不是医生故意伤害啊,故意杀人呢?哦,我觉得这个肯定是就不构成了, 因为医生他从他的角度来讲也不至于对他还是想救这个孩子,只不过因为可能比如说技术能力的问题,比如说过失的问题,对,然后去造成了这样一个结果。那最多也就是考虑医疗事故罪, 就是相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你违反了一些技术操作,然后,呃,没有履行你的诊疗职责,因为你的粗心大意,你的马虎来这样的一个过失的责任来导致了患儿死亡的结果,这个是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 我从目前的尸检报告中,其实他最后的结论也是,嗯,因为手术造成了他的死亡,我觉得从这个因果关系的层面来讲是可以成立的。 然后从卫监委他批露出来的这个医生,他的一些过失情况,就是这个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从现在的表面上来看肯定是符合的两个,两个客观行为嘛,一个是这个有违反操作规定的这种行为,一个是有因果关系, 我觉得应该也是可以达到了一个涉案立案的标准。之后你再慢慢查嘛,这个相关的刑事立案的追溯标准 怎么去评判他是不是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其实也是有一些标准的,比如说他擅离职守, 比如说这个没有理由的去拒绝对这个患者进行治疗。当然我们这个案子可能不涉及到一些行为,但他还有一些兜底条款,比如说你有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然后最兜底的一个条款就是其他不负责任的情形。那这个就是看有一点可左可右了,有一些行为他不是那么明确的,在法律规定里面的,可能也可以套进这个兜底行为里面。 其实我觉得目前从他给的一些资料来看,还是有很多疑点的。就比如说刚刚那个李律师讲的尸检报告中,为什么就没有发现你 手术指征的这个所谓的七毫米的这个房缺?嗯,因为我们现在去做这个尸检的团队是刘良团队吗?他们是非常顶级、非常专业的一个团队。嗯,我觉得对于 嗯一些会不会是因为呃手术补上了,所以导致他们没有检查出这个房缺的这个情况?我觉得他们作为法医的角度来讲应该也是有所考虑的。 然后最后他们还是得出了一个呃,没有发现房缺,没有发现七七毫米房缺的这个结论。我认为可能是不是确实当时术前检查就没有那么明确,因为他前面的 cta 报告之类他也只是写了考虑嘛。然后但是 嗯,如果说确实没有这个房缺的情况之下,你医生你你你做了手术,你抛开了这个胸,你是能够观察到的。我觉得这个是一个很明确的标准,就是到底有没有这个房缺,你是能够观察到的。 如果说你发现没有这个房缺,你还进行的这个,因为他病历上也写了,他确实进行了修补术,你没有这个房缺,你还进行了这个手术,那我觉得你构成这个犯罪是是比较明确的了, 这是一种可能性,对,是一种可能性,因为我们现在确实资料还是现在其实网上大家的争议焦点,或者说最最让人揪心的就是就是在这个地方,对,这个可能还要再结合后续的调查。从家属的视角来讲,你觉得目前在当下他们最应该做的有哪些事情?或者有分哪些? 其实我觉得他们现在已经做的很多很很全面了,比如说他们有向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也有要求医院提供病例,也有要求尸检,也有去报警, 然后也有要求行政部门监督,其实这些行为已经做的非常全面了。那下一步呢?对,下一步我觉得可能更多的还是要靠权威机构的去做,因为家属他取证能力是有限的,因为作为被害人当事人一方来讲,他没有那么大的能力去 呃,比如说收集更多的证据,可能更多的还是要介入。呃,这个介入公安机关的这种侦查手段来进行调查。所以这个我也是觉得后续他是不是会立案是一个比较关键的一个节点, 因为如果他立案了之后,他就要开展一系列的侦查行为嘛又去取证啊?去给证人做笔录,去给医生做笔录,然后包括去做可能更进一步的其他的鉴定原因力的鉴定等等,还是有很多的侦查手段。 呃,我想请教李律师,就是我们再换个视角啊,年时,即使以前做过医生,现在又是律师,从医院的视角来来谈的话,遇到这种医疗纠纷,医院一般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来应对呢? 医院对于医疗纠纷的应对是有明确规定的,发生疑似医疗事故或者造成患儿死亡的后果,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二点呢,应该及时的和患方家属沟通,明确你有权利获得全部病历资料的复制服务, 同时可以要求封存。第二点,如果有医疗器械相关的事项可能有关联,也可以对食物进行封存,也被检验。 同时呢,这个案件已经进行尸检了,实际上发生了患儿死因不明或者双方对死因有意义的情形, 那一方要向患方告知一定要做尸检来明确死亡原因,最后来定分指征,确定责任,那双方也已经都达成一致,委托尸检了。那对于医院来说, 恐怕一方面是要有一个危机处理的过程,如何能够使医院的形象和声誉在这样的舆论风口上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全,这是很重要的。当然,我们要雷厉风行,对于确实有过错违反了医院管理制度,因为有医院的 管理和规范职责,工作职责都会有,如果有违法行为,那我们当然不能姑息了,一方面停职指定接受调查,一方面全力以赴的安抚家属的这种情绪和心态,同时要积极配合所有的程序。当然,医院作为民事主体,他有权利了,我也肯定会提出我的抗辩, 这都是他的权力,双方都是平等主体。所以对医院来说,可能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这个不幸的事件,给医院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就意味着医院应该反思自己, 在十八项核心制度的落实上,在诊疗规范的严格执行上,在术式选择、手术时机,包括风险评估的环节,包括告知, 这种交流的层面,你是不是有很多不足?你应该有什么样的改进措施,确保将来避免发生类似悲剧呢?这是医院可能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合规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了,对于现在已经进入到程序当中了,民事赔偿进入司法程序, 行政处理也已经进入到了未见为主导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环节。这两点来说,我们将来要看 鉴定结论是什么,法院在接受案件之后,是不是要委托做司法鉴定,还是要采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内容,作为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我们都要看最终这个案件的走向。当然了,呃,如果得出一个确定的结果, 也给了责任比例,那我们就来计算一下患方能够主张的赔偿金是多少。死亡赔偿金的金额都是固定的,这个是比较好计算的。当然了,对于刑事责任来说呢,我们一方面要求的是只要构成犯罪的,绝不姑息,要打击 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保障人权。第二点呢,也不能确定的扩大化,因为刑法要保持牵涉性,所以医疗事故罪这样的犯罪具有特殊性,它是特定的主体医务人员的职业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绝对不是故意犯罪。在这种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呢? 公安机关是不是先立案开展侦查,还是要等到医疗事故基础鉴定结论做出?比如说严重不负责任?张女士也讲到了很多司法层面判断的前提和依据,到底在这个个案当中是不是构成严重不负责任?比如说 医疗事故基础鉴定结论做出之后,认为构成医疗事故一级甲等定级了,同时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完全责任还是主要责任,如果达到这个高度了,是不是可以认为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追究依法事故罪的罪责了呢?那如果他立案侦查了, 将来要移送审查起诉,法院要进行审判,最终做出是否有罪的终审判决,这个过程当中还是要看他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确实是不是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后果是很严重的,客观上造成一条小生命的逝去,大家都非常惋惜,认为很痛恨。但是是不是因此而一定会认为构成犯罪呢?还是要看他的情节。张女士也提到了,是不是由于技术层面存在不足, 对,还是说确实你没有尽到最基本的谨慎义务,那你应当遇见到这种风险,你没有遇见或者你轻信可以避免这种风险的实际发生,你这么大的这种自信吗?如果构成这种严重的罪责的心理状态呢? 他有可能会认定为他严重不负责任。就是我觉得那里面提到的几点呢?可能比较能够跟这个案子有关联的是那一款就是严重违法, 法律法规、治疗规范的规定。对,那就要对照。对,都已条款还是要看。呃,那个还不算是都已条款,都已条款就是直接是其他严重型的。对对对,他这一条还是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就是你一定要违反了具体的某一项规定, 这个可能还是看,其实显然没违反了,这也是卫健委,那个不会那么快的。对,一个是卫健委有个初步的定调。对,第二点就是我们看到有一些医学专家也提出来了,在儿童心脏病治疗指南当中, 对于不同年龄、不同缺损大小的临床症状、血流动力学改变的话,而什么时机是适合手术的,什么时间是可以观察的,等他能不能自愈,或者他既然没有自愈,但是他的年龄增大了,体重增加了手术风险, 这种抵抗能力提高了,我们再去做手术,恐怕结果就会完全不一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恐怕目前认为违反了治疗规范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那能不能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以至于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我们还要拭目以待呢。这个可能后面还有很多变数。对,还要看后面最终的认定是什么样的结果了。 而且你可能也要考虑这个医生他的一个主观心态到底是什么样子,比如说,当然这个我们这个案子中肯定是不存在的。但是有的案子中,比如说之前有襄襄阳二医院吧,他就有医生 是为了谋取暴利,我虚构你有这个病情,我给你做做做手术,那这个可以就直接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了,因为他的主观心态就变成了我追求的这个损害结果了。所以,嗯,后续的证据的补充是很大的变数。对,所以其实现在谈这话题已经上早,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这些医生参与的医生他们被调查了,那当然这是可以确定的,所以我现在想请这个张岳律师再换一个视角,从被调查的这些参与的医生, 他们的家属的角度来讲,他们现在应该做哪些准备呢?嗯,我觉得他们其实可以现在也可以去跟公安机关沟通啊,可以想办法去收集证据,他也可以主动提供一些他不具备过失的一些方法。比如说刚刚,呃,李律师讲了,他们有一些行业共识嘛, 有一些基本的诊疗规范吗?你也可以去找你到底你是,你是符合这个标准的呀?因为,嗯,刑事打击确实你不能扩大化,你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可以给你提供一些什么样的帮助啊?你也可以去了解整个过程, 你,甚至你,你也,你也有权利去对,比如说这个医疗鉴定啊,去提出你的意义啊。我觉得可能站在医生的角度还是不能,这个刑法还是要有一定的潜移性,因为毕竟如果说确实只是因为 能力不足,你你确实不能够看最后定性。对,看最后定性了,对,就是得解释清楚那个气候,也不能让医生人人自危啊。对, 因为医疗确实是还是一个比较专业,比较就确实是有一定风险的一个行为,不能把这种风险全都转嫁在医生身上。嗯,这是两个问题,这是两个问题。对,现在显然未建委能够通报出来,其实 某种程度上有一些定性了,他确实是存在问题的,还是要考虑他具体的对当时的判断标准,到底为什么会得出一个可以手术的。对,判断,到底为什么现在尸检报告查不到这个房缺了? 这个是很关键的,我觉得也可能是后续有关部门要去调查的一个最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当然我觉得卫健委呢,很快给出了一个 主管部门的角度的认定。对,他也不是说轻易做出的。对,应该也会有临床专家做评估之后给出一个技术参考之后才能做出这样的行政认定。当然我们最终既然是一种医疗行为的专业评价程序,最终的结论还是要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嗯,好,两位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补助?其实我觉得像我们现在维权意识这么强,医疗纠纷是很经常遇到的。你一方面呢,我觉得作为患者家属这一方吧。嗯, 其实我觉得这个小洛西妈妈其实做的是很很好很到位的,他既能够去寻求各种司法途径的这种帮助,又能够勇敢的站出来去发声吧。 对,这其实是很不容易的,而且去透露的证据也是比较全面的,就是能够展现出展示出他这个事情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大的争议。嗯,我觉得他做的还是比较到位的,但是 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避免避免一些。嗯,比如说你发布不迟的言论,发布不迟的消息,去医院闹,这种可能反而会对你家属引起其他的法律风险。所以我觉得综合他的这个小洛西妈妈的所有的行为来看,他是既有维权意识,又是冷静克制的。 其实医疗纠纷的案件呢,信息不对称,往往患方没有办法了解,掌握与医疗技术相关的专业知识恐怕很难理解。但是对于医方而言,它不具备这样的一种信息壁垒,它是完全可以了解到的, 所以这样的案件当中也体现出来。对于医患沟通来说,我们的患者家属说,医生说成功率百分之九十点五,那百分之九十九点五这样的沟通意味着什么呢?会不会给患者家属造成一种误导?这个患者做了手术风险,那百分之零点五不会发生在我身上的, 他一定是能够迎来一个治愈的喜悦的结果的。所以我们要知道,医疗风险客观存在,即使你用最大的努力去避免,他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所以对医生来说,你要跟患者及其家属做沟通的时候,一定要充分告知。 手术可能不是非常复杂,既往的经验证明,成功率也比较高,但是每台手术具有特殊的地方,每个手术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手术还存在着风险。风险是有的,你要确实了解到,因为对患者家属来说, 百分之零点五,如果发生了是百分之百,他是没有比例的,在我身上要么成功,要么失败,没有一个概率性的问题。所以作为家属来说,听到这样的一种比较高概率的手术成功率的沟通, 你也要淡定一下,不妨多到更权威的医疗机构去咨询,去了解这种病儿,这种情况下该不该做这种手术,风险有到底有多大?这也是给我们很多的网友或者公众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审视自身未来。到医院接受诊疗的时候,你要做出诊疗决策,我要不要接受这条手术和治疗, 我应该全方位考虑,多方征求各方的意见,因为不同的医生,他的理解角度是不同的,经验风格也是有差异的。第二点,对于医生来说,相反,你怎么跟患者及家属做沟通呢?怎么让他充分了解这手术的风险及其后果的难以承受性呢? 你不要把他说的非常轻松,认为患者家属觉得这种手术估计做下来很轻松啊,三个小时就痊愈了,以后不用受这种疾病的困扰了,能茁壮成长了。但是问题在于,风险一旦发生了,后果将是毁灭性的。 那这个情况之下,我觉得对于医院来说也要值得我们重视了。所以我到地方医院跟医务人员沟通的时候呢,经常跟他们讲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严格执行责任心, 我们能不能视病如亲,大医精诚把每个患者视病的亲人来看待这个手术,真的现在应该必要去做吗? 他能承受了手术的创伤和风险吗?能下了手术台吗?说到底了就是这种状况。所以我们怎么样来通过这种方式换位思考,去共情患者,真正把应该能够让患者家属知道的准确消息全面的告诉他, 他才能做出一个最科学的选择。当然手术有风险,确实我谨慎操作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可就是发生了谁都不想看到的医疗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医院有过错, 但相反,你告知层面存在一些不是很清晰,或者让患者家属觉得有误导。第二点,操作层面本身又存在过失, 或者对相关的复杂情形估计不足,没有提出应急的预案,以至于手忙脚乱,造成这么后果的严重性,那恐怕医生和医院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对双方来说都有值得吸取的经验和教训。 对,我觉得肯定也是给医生跟医院一个警钟吗?因为从这个家属透露的一些信息来看,确实他可能手术中改变的手术计划都没有告诉家属,都没有经过他同意。他本来还觉得啊,你跟我说了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手术,然后手术过程中你也没有跟我有什么交流, 本来都打算接孩子出来了,结果突然告诉我死亡了,他心理上是肯定是很难接受的。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了,第一个是如果你真的和术前确定的手术方案不一样,因为术中你打开手术视野之后发现病情会跟之前的判断有所差异,那你要第一时间告知患者的父母, 他们仍然有知情选择的权利。第二点,患者病人出现逆转了,病情出现了一个恶化的状态,你应当第一时间下病危通知,让家属有心理准备,因为我是有权知道孩子的病情到底是什么情况的。你不能说一切正常 这种情况,可是突然之间出现一个大反转的结果,家属如何接受这个惨痛的现实?包括现在有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他 显示死亡时间是两呃二十二点嘛,然后他的病例显示二十二点,二十还在书写,还说体征平稳,那你这样大的一个落差,这样大的一个区别,他肯定是很难接受, 所以病情的转变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告知,当然你一方面要进行抢救,这是你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患者家属知道患儿真实的病情是什么,你应当越公开透明,越能消除各种怀疑。 好希望我们今天的谈话对各方以及关注这个事件的网友们都有所启发。一切皆有办法,总有办法。谢谢两位。

小源头,这事明天十九号将会在宁波开庭,刚才然后看到评论区里边很多电子爸妈们依然很关注这事啊,然后有网友就说了,说这事啊,他就是医疗纠纷了, 我个人觉得就是现在呢,还没到完全下结论的时候。首先截止到目前啊,是只有尸检报告,但是医疗事故鉴定书目前还是没有下来的, 您别忘了,这事是三条线,现在平行往前走。第一个行政方面,行政调查就是之前当地的未建部门还公布的那个,而且已经有了结论了啊,包括相关的很多的责任人都已经被行政处罚了,这个你还记得吧? 第二个就是民事纠纷,就是明天开庭的,这个用咱大白话讲吧,主要针对的是这期医疗损害责任的纠纷案,因为是民事嘛,所以确实开庭这里边的一个重点就是赔偿金额。 而第三条就是刑事部分,当地帽子叔叔我如果没有记错,应该是在十一月份啊,去年十月份已经受理了,现在还在审查阶段,这三条线是平行一起往前走的,但不是说啊,因为明天这个民事开庭了,所以接下来完全没有刑事的可能了,不是 也不是说明天的开庭这个结果会决定这个事接下来会不会转为刑事,也不是这个事的核心是什么?是接下来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他将是划分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帽子叔叔是不是将会刑事立案的一个重要的依据。 所以接下来我们能做的是什么?共同期待啊,等待官方鉴定通报的这个事情。这个事咱说哈,到现在真的不短了时间,但为什么大家还这么关注呢? 因为大家伙真的想知道谁的错,更想知道为什么会出错,怎么防止再出错,以及错的人应该付出什么代价。理性关注。

宁波小洛西医疗纠纷案将在四天后一月十九号在宁波海曙区法院开庭审理。据封面新闻消息,去查查 app 显示,近日,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新增一则开庭公告,涉原告小洛西父母与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将于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卫健委通报,调查组认为,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平 不足,手术操作存在过失,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监护处置有缺陷。医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应急处置不利、人文关怀缺乏等问题。后续庭审进展关注中安主播说,我们将持续关注。

小罗西医疗纠纷案明日开庭起查查 app 显示,近日,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新增一则开庭公告,社员告小罗西父母与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将于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前,小罗西父母公开行政起诉状显示,二原告已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提起诉讼。


一万块钱在宁波能买什么?我刚才尝试着用搜索引擎搜了一下出来的第一条就是说在宁波一万块钱能开走什么样车,第二条就是一万块钱在宁波的市区能买什么样房,第三条就是一万块钱可以买一条人命。 其实关于大家都在讨论的这一万块钱啊,就是公立医院的一条半,能够对外赔偿的这个权限就是一万块钱,啥是权限?就是再多了他们也做不了主了。所以这个事引起网友非常的愤怒啊, 如果这个事正常走法院的民事诉讼,因为我看通报说已经立案了,如果说走民事诉讼,接下来会面临着一个什么呢? 就正常的医疗纠纷案件,虽然说周期性比较长,但是每个时间节点都有该做的事。你比如说现在他立案了,接下来呢就要根据已经做的这个尸检的结果来做这个医疗损害鉴定。这中间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就是现在网络上一直都在争议的说这个病例封存的问题 和这个视频的封存。其实做医疗损害鉴定不见得非得有手术时候的监控视频,只要是有纸面的这个病历材料和做出尸检的这个死亡原因,就可以开展这个医疗损害鉴定。 最终呢会根据这个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来认定说医院在这个治疗过程中到底有没有错, 如果有错的话,错的比例是多少?最终会根据这个责任比例来判决说医院要承担的赔偿款。就他现在这个情况啊,能够获得的赔偿款项目都有,比如说医药费啊,再一个看他有没有住院,住院期间的 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然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还有鉴定费,诉讼费这些都可以,最终呢大概算下来,根据他们所在地区,如果说患者死亡的话,赔偿金总金额能达到一百多万, 但是呢,也要依据这个医疗损害鉴定的责任比例去呈上我刚才说的总金额,得出这个最终赔偿款。 但是这个事啊,让我特别揪心的就是我这两天刷抖音,就看见网友扒出很多这小孩母亲在生小孩啊,结婚的时候的一些照片,就是非常精致,非常漂亮,包括他给小孩用的那些产品啊,算是母婴用品里边档次比较高的,就说明他很精心的在爱护这个孩子,他是从 一个那样精致的人,现在已经到这种狼狈的状态就特别难受,就没有人会愿意在这个公开场所去撒泼打滚,去痛哭流涕,那真的就是走投无路了,得,多无助啊。希望这件事能有一个完善的处理结果吧。 所以说你觉得这一万块钱够吗?

宁波小洛溪案一月十九日开庭,能不能旁听?能不能直播?答案都在这了!备受关注的宁波小洛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开庭时间正式明确。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新增开庭公告显示,原告为女婴小洛溪的父母。案件将于一月十九日在宁波市 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里,此前,小洛溪在该院接受心脏手术后不幸离世,引发广泛关注。宁波未见委已依规处理相关人员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也已启动。不少网友疑问,能否旁听? 能否直播?依据法律规定,该案属于公开受理范畴,可申请旁听,而庭审直播需提前向法院申请,法院会结合案件的一次性当事人意愿综合审核。目前暂无直播获批消息,能否直播还需以法院通知为准。案件后续进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最近小游戏世界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受到这么大的关注的原因我们心里都很清楚是吧?如果事实真的像网上所炒作的那样,医院方面存在问题,那我们作为老百姓该怎么办呢?我们作为小小的个体,能够得到公道的难度能有多大呢?首先,我们的维权的途径有三种, 第一种,行政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责令医院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者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证书。对直接管理者或者责任科室进行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对医务人员层面, 对直接参与手术的一生,若违反职业规范,卫生部门可给予警告、记过,暂停职业或者吊销职业证书。第二,民事责任, 也就是民事赔偿。医院如存在医疗过失,需对患者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手术及抢救费用、精神损害赔偿、丧葬费以及误工费。赔偿金额由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认定过错程度后确定,家属会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 第三呢,刑事责任。如果认定医务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死亡,可能触及医疗事故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医生或者这些责任处罚包括拘役、罚金甚至有期徒刑。 那维权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呢?简单讲一下,事件发生后,家属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查,鉴定结果认定责任及过错程度,按鉴定结果进行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医疗时追究刑事责任。 那关键的问题来了,我们具体要怎么做到呢?如果是你,你能走到第几步呢?首先是内部的沟通,家属用正常渠道向医院讨要说法或者赔偿,会有什么样的情况发生呢?有没有可能会碰到推委或者模糊的答复?一大堆专业的术语,反正听不懂就对了, 还有什么可能?有没有拖延或者流程上的理由拒绝提供完整的资料的情况呢?甚至我敢保证,大多数人甚至都不会想到患者的遭遇是医院的问题。 其次是行政投诉,举报之中会不会很顺畅呢?但是我们要知道,我们即使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还是需要证据的,并且调查一般只关注医院的管理和医生的操作,赔偿问题不会直接解决。 还有一个问题是行政程序慢,很多地方调查可能要几个月,有时候结果不会公开。再是医疗事故鉴定,这是认定医院责任的关键的步骤,申请鉴定要提交病历、手术记录、检查报告, 但很多家庭难以一次性收起资料,手术录像或者监控可能根本不存在,导致鉴定难以完全客观。然后是民事诉讼,如果想要赔偿,只能打官司,但流程复杂,证据要求严格,法院会严格参考鉴定结论,这些证据你们能拿的全吗? 在这种信息完全掌握在医院手里,家属很被动,证据或许困难,关键资料可能不存在或者被拒,心理和时间成本高,家属需要长期应对压力和不确定性的。现实的问题上, 我们作为小小的个体,好像最直接的办法也只有当小若曦的父母,那我们周围会有多少个小若曦呢?

若曦的案子呢,通报是发了这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目前呢还没有出来,还没有开青证会,很多人开始关注医疗事故相关的鉴定和赔偿问题,那我们今天就通俗的给大家来讲一下。 首先我们说一下医疗事故鉴定,这个核心呢,就要看两类结果,第一个是事故的等级,第二个呢就是一方的责任程度。 等级呢,在法律上规定,他一共分为四个等级,一级是最严重的会造成患者的死亡或者是重度残疾,像小洛西,如果最终认定为医疗事故,大概率呢,他就是一级里边的假等,也就是和死亡相关系的情况。 那剩下的二级呢,是中度残疾,严重的功能障碍。三级呢是轻度残疾,一一般的 一般的功能障碍。四级呢就是有明显的人身损害,但是没有到残疾程度的情况。那咱们就要记得这个等级呢,越靠前损害越严重就可以了。我们再看一下关键的责任程度,这个呢直接影响后续的赔偿。总共呢分为四种。 完全的责任呢,就是损害的责任都是由乙方过错造成的,主要的责任是乙方在这个过错中起主导作用,次要的就是乙方在这个过错中只占部分,责任, 轻微的呢,就是乙方在过错中影响特别小,几乎是没有多大的关联,对应的赔偿比例呢,也比较明确。司法实践里边呢,有通用的标准。 完全的责任呢,一方是赔偿百分之百,主要的责任呢,赔偿到百分之六十到九十,次要的责任赔偿到二十到四十,轻微的责任呢,最多赔偿百分之十,甚至更少, 这里边划分的重点在小洛西的案子里头,最终能赔偿多少?核心呢,不只是要看事故的等级,关键要看鉴定出来这一方责任比例, 过错越重,赔偿的比例呢就越高。另外呢,也跟大家提前说一下小洛西的案子里面鉴定关键的要点,比如说我们说的一方的手术操作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这些过错和他的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还有尸检的结果,病例的完整程度,甚至是说鉴定的层级也很重要。 一个市级他是先做鉴定的,是初步的,如果大家对结果不服的话,还能向省级去申请复检,复检的结果呢,有可能推翻原来的鉴定结果。其实呢,医疗事故鉴定和赔偿呢,看起来很复杂,核心的要点呢,就是要理清楚损害有多么严重,医方有多少过错, 搞清楚这两点以后呢,后续的计算,这个赔偿呢,就有了一个依据。也希望这样的悲剧少一点发生吧,大家在就医的时候多一点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