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马年第二天,我们家的财产一直被外人拿着,爸爸替我们维权三年了,一直没有拿回来。 嗯,我已经九岁了,我已经八岁了,我们已经长大了,我们只相信爸爸和妈妈,但妈妈去世了,所以我们现在只相信爸爸,不相信外人, 尤其是被告夫妇,事实证明这三年他们已经弄没了我们一部分财产。对, 希望大家关注支持我们家。对,你们俩这次 呃就是口型都蛮像的啊,哈哈哈,就刚才就是就是说了几遍,他们说的不一致,实际上我是希望两个孩子他们能够分开说的,但他们一定要一起说,所以就感觉有点像像合唱一样啊。但没关系,把意思表达到就好,因为确实你们也慢慢长大了,本来你们自己的事情 啊,爸爸也不是就说要一定让你们做这个事情,也是你们想说的是吧?嗯, 想说的只是表达上这个呃可能不是那么的准确,但实际上意思表达到了希望,这个呃就是全社会吧,也希望更希望法官呢和这个 呃其他一些,这个审理我们案子人看清楚,实际上这就是两个孩子的本身的事情,我这个爸爸呢就是是替他谋权的,很可惜三年了都失败了。所以孩子们不得不自己去表达啊,大约是 因为这个我们才录这个视频,然后才直接参与这个维权的是不是?嗯嗯, ok, 好, 那个祝我们维权成功,祝天下所有维权人维权成功,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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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深圳蒋女士因卵巢癌离世,其千万遗产分配与女儿肩负安排引发热议。这份看似不合常理的遗嘱, 背后,是她对至亲的彻底寒心。蒋女士以第三任丈夫张先生,婚姻仅维持六年,二零二三年三月离婚时,她已身患重病,却仍分给张先生四套房产及两百三十万补偿款,合计超千万, 且独自承担女儿抚养费。即便如此,离婚前一天,他仍立下至俗遗嘱,将两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定为和这十五年的朋友王相生。偶非生父,张相生 对原生家庭,蒋女士的安排更想梳理。母亲未分得分好遗产,亲弟弟仅获得一套价值一百五十万的房产。而王先生不仅获重价值不菲的公司股权,其妻子还被指定为姨子执行人, 女儿名下三千万财产也由王先生代为捐付。这份安排并非一时冲动,历经三段婚姻, 蒋女士或许与张先生的相处中积攒了失望,质疑其抚养能力。杨生家庭的梁博也让他逐渐醒悟。反观王先生,十五年的合作相伴,换来他全然的信任, 法院最终认定遗嘱合法有效,让蒋女士的意愿得以实现。这桩遗产纠纷,本质是一位女性在看透亲情冷暖后,为女儿未来做出的招财考量,是对靠谱的托付,也是对梁博的告别。

看着这一脸震惊的表情,猜猜他们正在聊什么?让这两个话痨凑在一起,一整节课都别想安静。其实朵朵比蒋女士晚入队很久,但两人关系却格外亲密。要说原因,大概是年龄相仿,笑点相通,彼此能接住对方的每一个梗。那种一拍即合的默契,让他们总能 瞬间理解对方的言外之意。往往从一个表情开始,话题便能无限延伸,看似跳跃,却始终保持在同一个频道上。再加上日复一日在水中共同训练,身边能有个聊得来的伙伴,更成了一种精神寄托,大概就是枯燥训练中最治愈的事了。

二零二三年四月,深圳蒋女士因卵巢癌离世,留下的千万遗产分配和女儿监护安排,不仅引发了前夫张先生的诉讼,更让外界窥见他对至亲的深深失望,宁愿将价值不菲的公司股权一赠合作十五年的朋友王先生, 把三千万元财产留给女儿,并指定王先生为监护人,让王七担任遗嘱执行人,也不愿给母亲分毫遗产, 仅给弟弟一套一百五十万的房产,就连亲生女儿的抚养权也彻底绕过了第三任丈夫张先生。这份看似不合常理的安排,背后是蒋女士对身边至亲的彻底寒心。 蒋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仅维持六年,二零二三年三月,距离他离世仅剩不到一个月时,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蒋女士将四套房产和两百三十万补偿款分给张先生,合计超千万,还独自承担了两个女儿的抚养费,看似已是仁至义尽。 可就在离婚前一天,蒋女士便立下自书遗嘱,将两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定为王先生, 而非孩子的亲生父亲张先生。若不是蒋女士离世后,女儿实际由张先生抚养,这份安排或许会一直持续。作为孩子的生父,张先生本是监护人的第一人选,可蒋女士却直接将他排除在外。这份刻意的回避, 足以见得他对张先生的极度不信任。或许是婚姻中的相处矛盾,或许是对其抚养孩子能力的质疑, 让他不愿将女儿的未来托付给亲生父亲。而这份失望同样蔓延到了蒋女士的原生家庭。 作为女儿和姐姐,他离世前的遗产分配中,母亲未分的任何财产,亲弟弟也仅得到一套价值一百五十万的房产,与赠予王先生的公司股权留给女儿的三千万财产形成鲜明对比。 原生家庭的羁绊本是人生的依靠,可蒋女士的安排却近乎割裂。若非在相处中积攒了诸多失望,感受到了亲情的凉薄,断不会对生养自己的母亲和血脉相连的弟弟如此吝啬, 甚至连一点念想都未留下。反观王先生,仅是蒋女士合作十五年的朋友,却成为他身后安排的核心人物。获赠股权、受托照顾女儿,妻子担任遗嘱执行人,包揽了财产和孩子的核心事宜。 蒋女士在遗嘱中直言,希望王先生能给予女儿爱与引导,这份托付是他在遍体鳞伤后对友人最纯粹的信任。他宁愿将身后事全盘交给外人, 也不愿相信朝夕相处的丈夫和血脉相连的亲人。这份选择的背后,是对至亲一次次失望后的心如死灰。法院的判决最终认定,蒋女士的遗嘱合法有效, 移赠并非负义务行为,这份判决也让蒋女士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或许在她生命的最后时光里,前夫的不靠谱、原生家庭的凉薄, 让他看透了至亲的靠不住,而有人的长久相伴与靠谱,才成了他唯一的寄托。这份看似偏心的安排从来不是一时冲动,而是一位女性在经历了三段婚姻,看透亲情冷暖后,为自己和女儿做的最后一份周全。

真正的蒋女士把三千万的遗产给了两个未成年的女儿,那么大家呢,会有一个疑虑,这三千万的遗产,两个小孩能不能守得住?那么首先呢,我相信呢,蒋女士在生前已经做了详尽的安排, 应该是指定了遗产的一个代管人,而且这个代管人呢,不可能是孩子的父亲,否则的话,孩子的父亲也不会说是去起诉他了。 那么即便是有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对这个遗产的使用也是有非常严格的法律条件, 那么一旦损害孩子的利益,即便你是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也能够依法依规进行撤销。 所以大家对这个问题啊,不用太担心,我认为蒋女士在生前已经找了律师做了一个详细的布局和规划,而且是用法律的手段书面的固定下来,所以这笔遗产呢,可以安心的稳稳的等到孩子长大。

我不同意啊,我从小带大的孩子,不可能让他们养。二零二零年一月,深圳南山区法院,张先生攥着判决书,手都在发抖。 他这官司直接败诉了,不光没拿到三百八十万股权收益,还得自己承担七万多的诉讼费。更让他崩溃的是,他明明已经分走了一千多万的诉讼费。更让他崩溃的是,他前妻离婚前一个月, 直接把价值千万的公司股权送给了所谓的男闺蜜,还指定这个男人当自己两个女儿的监护人。这可不是编的电视剧,这是二零二三年发生在深圳的真实案件, 女主人蒋女士四十七岁,卵巢癌晚期,离婚一个月后就离世了,留下了这场教科书级别的财富大挪移。 咱们先把整个市的来龙去脉捋清楚。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号,也就是蒋女士离婚前的两个月,他在深圳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三家公司的股权,全部移赠给了合作十五年的朋友王先生。 那遗嘱里还写了这样一句话,我希望在我去世后,王先生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照顾我的两个未成年女儿至成年,给予他们爱和关心引导。 那紧接着,二零二三年三月五号,也就是离婚的前一天,蒋女士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王先生为两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表妹黄女士作为第二顺位遗嘱执行人,则是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那到了二零二三年三月六号 去世前不到一个月,蒋女士和第三任丈夫张先生协议离婚。张先生是某二幺幺大学特聘副教授,两人二零一七年结婚,育有两个女儿。离婚协议约定的很清楚, 两个女儿由蒋女士抚养,张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深圳三套房产,惠州一套房产归张先生,蒋女士再额外给她二百三十万的现金,这些财产加起来价值足足一千多万。 二零二三年四月呢,离婚后的一个月,蒋女士因卵巢癌不幸离世。她留下的遗产分配清单,看完让人十分震惊。 母亲玲继承,弟弟继承重庆一套房产,价值一百五十万。张先生离婚时已分一千多万。蒋女士去世后,又拿到三套深圳房子加十五万的现金, 两个女儿继承三千万房产和存款,但要满二十二岁才能继承,由鲁女士代为管理。王先生直接获得三家公司股权,价值千万。 那最让人意外的是,蒋女士把两个女儿的监护权指定给了非亲非故的王先生。 张先生这个亲生父亲在遗嘱里连备选的名额都没有。张先生自然是不服气,二零二五年直接将王先生和卢女士告上了法院,提出了三大诉讼请求。第一, 返还公司股权,或者支付暂记至二零二五年三月的三百八十万收益。第二呢,要求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十万两千五百块钱,直到女儿年满二十二岁。 第三呢,每月支付三点八万按揭款,再加上二点二万的监护风险成本。 那张先生的理由呢,主要有三点。一是呢,蒋女士患有双向情感障碍,二零一五年到二零二二年就就诊十二次,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二是呢,他认为遗嘱里希望王先生照顾女儿就属于负条件遗赠, 王先生没履行义务,股权就该返还。但是呢,异性朋友接受千万财产却不负义务,违反了公序良俗。那对此呢,王先生也给出了明确的反驳,首先,公证遗嘱里明确标注无附加条件。其次呢, 希望只是情感寄托,并非法律义务。最后呢,张先生已经拿到了一千多万,还索要股权,属于滥用诉权。 最终,二零二零年一月,法院做出了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卷受理费七万三千四百元,由张先生自行承担。 同时认定蒋女士的遗嘱真实有效,希望王先生照顾女儿的表述 不属于一赠所付义务。那法院同时也确认,张先生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呢,依旧是两个女儿的法定监护人, 只不过遗嘱里关于财产的安排完全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那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确实比较复杂,接下来,我给大家拆解四个核心知识点,听完你就彻底明白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了。首先,第一个知识点, 处分遗嘱冲突了怎么办?以最后的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没有处分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那怕大家不好理解,给大家举个例子, 老张先立了公证遗嘱,把房子给了大儿子。那过了两年呢,又写了个自书遗嘱,把房子给了小女儿。那按照旧的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房子还是归大儿子。 但是呢,按照民法典,以最后定立的遗嘱为准,房子就该给小女儿 不到案中,蒋女士一月三十号的公证遗嘱是处分股权,三月五号的自书遗嘱是指定监护人, 两份遗嘱内容并不冲突,所以全部有效。但如果两份遗嘱处置的是同一笔财产,那就以时间在后的那份为准。这里给大家提个关键提醒,别再迷信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了, 现在的规则就是时间先后定胜负,不管遗嘱有没有公证。那接下来第二个知识点呢?什么是负义务一赠?记住,希望不等于必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负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负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那张先生就主张蒋女士说的希望王先生照顾女儿就是负条件。那法院到底怎么认定呢? 核心就看希望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那法院认定的很明确,遗嘱原文是,我 希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照顾,这只是情感表达,不是法律约束。而且呢,公正遗嘱明确记载,无附加条件, 希望不等于必须,尽量也不等于一定。那再给大家区分清楚两种情况,一种是负义务的遗赠,比如我把房子给你, 你必须赡养我母亲的去世,否则房子收回,那这是硬性法律义务不履行,就会丧失受遗赠权。 那另一种呢,是非负义务移赠,比如我把房子给你,那希望你有空去看看我母亲, 这只是道德期待,不影响受移赠人取得财产。那蒋女士的遗嘱呢,就属于第二种,所以王先生拿的股权在法律上没有强制的照顾义务。然后第三个知识点, 父母健在,遗嘱指定监护不生效。那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有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轮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 同时呢,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那关键问题来了, 蒋女士能通过遗嘱指定王先生为监护人,剥夺张先生的监护权吗?答案非常肯定,不能,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遗嘱指定监护只有在父母都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才会生效。那给大家举两个例子对比一下。第一种情况,父母双亡,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争监护权,那这个时候遗嘱指定姑姑为监护人,那姑姑就优先。 第二种情况,父母离婚,父亲健在且有监护能力,那母亲立遗嘱指定朋友当监护人,这份指定无效, 因为生父的法定监护权是法定优先的。那本案中也是同理,张先生作为生父,监护权基于血缘产生, 具有排他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呢,法院确认他仍是法定监护人,只是财产处置按照遗嘱执行。那最后第四个知识点, 遗产管理人不等于监护人,千万别搞混了。那蒋女士指定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为遗产执行人,也就是法律上的遗产管理人。民法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遗产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那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这些,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那给大家打个比方就明白了,遗产管理人相当于财务管家,只管钱的管理和交割。 卢女士负责的就是女儿那三千万的房产和存款,而监护人是生活管家,负责孩子的日常起居、教育、医疗, 这是张先生的法定职责。那两者完全是不同的法律角色。张先生想撤销鲁女士的遗产管理人资格,法院也驳回了, 因为遗嘱明确指定,而且呢,鲁女士没有任何失职行为。那讲完法律规定呢?咱们再深入聊聊, 这件事里到底谁知过,又该如何评判呢?首先看蒋女士,从法律角度来说,他完全没有过错,他行使了民法典赋予的遗嘱自由权,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还为女儿保留了远超必要的份额,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全部合法合规。但从情理层面来讲,她确实对前夫做了精心的安排, 离婚时分给张先生一千多万,看似大方,实则是为了保全公司股权和女儿的遗产。 指定朋友为监护人,大概率是对前夫缺乏信任,不给母亲留遗产,也可能是母女关系存在矛盾。 但法律的评判标准很简单,法无禁止皆可违,只要遗嘱真实合法,即便情理上让人难以接受,法院也必须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那再看张先生, 他的诉求被全部驳回,并非因为他是过错方,而是他对法律存在明显的误解。他把希望等同于法律义务, 以为分得财产后还能主张股权,也误以为可以随意撤销遗嘱指定的遗产管理人。 不过也要客观说一句,蒋女士去世后,张先生把两个女儿接在身边抚养,能看出他对孩子的关心。 但他以女儿名义起诉,索要每月十万多的巨额费用,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诉权,这也是他败诉的重要原因。 那最后说说王先生,他并不会受到任何法律处罚,他合法接受一次通过妻子担任遗嘱执行人,也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被指定为监护人,但因为张先生健在,并未实际履职,全程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也要补充一点,如果后续法院认定这份遗嘱附带义务,王先生取得股权却拒不履行,张先生可以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 甚至深层取消他的受遗赠的权利。那这个案件给我们的教训真的非常深刻,不管是立遗嘱的人还是继承人、受遗赠人,都要记好这些避坑要点。先给立遗嘱的朋友提几点建议,第一呢, 措辞一定要精准。如果想设定负义务的遗赠,必须写清楚受遗赠人必须履行什么什么义务,否 则丧失受遗赠权。千万别用希望,尽量这类模糊的表述,就像签合同一样,波及措辞的法律效力天差地别。 第二呢,遗嘱形式要规范,字书遗主要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再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人以上的见证人。记住一句话,形式存在瑕疵,遗嘱就可能直接无效。第三呢,务必保留必要的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那本案中呢,蒋女士给女儿留了三千多万, 远超法定标准,所以遗嘱合法有效。第四呢,指定监护要谨慎。父母一方健在时,遗嘱指定监护不发生法律效力, 建议通过协议监护或者意定监护公证的方式提前安排。那再给继承人、授遗赠人提几个注意事项。第一呢,授遗赠人要在知道授遗赠后六十日内表态, 做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是有期限的权利,过期就作废了。第二呢, 履行义务要留存证据。如果是负义务的遗赠,转账记录、照顾相关的照片、视频都要妥善保存,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第三呢, 切勿贪得无厌。像本案中的王先生,如果在取得股权后还争夺女儿监护权,就很可能违反公序良俗,触犯法律红线。 那最后呢,咱们回到这个案子,最让人唏嘘的是什么呢?是蒋女士临终前的孤独,还有那份超乎寻常人的清醒。他经历了三段婚姻,最终选择把女儿的未来巨额财产 托付给合作十五年的朋友,而非亲生父母、同胞弟弟,还有相伴多年的丈夫。这也让我们明白,血缘不一定代表信任, 法律也不等于感情。蒋女士用三份遗嘱加上一份离婚协议,完成了一套周全的财富传承给前夫的一千多万,是彻底的了断,买断抚养义务, 给朋友的股权是放心的托付,用利益绑定可靠的人。给女儿的三千多万是用心的守护,通过代管方式让财产保值增值。他甚至排除了自己的母亲和弟弟, 做法看似残酷,但这是他真实的自由意志。法律告诉我们,遗嘱自由是底线,公序良俗是红线,只要不触碰这两条,如何处分个人财产都是合法选择。人性告诉我们, 金钱买不来亲情,可有时候亲情也会被金钱裹挟。蒋女士用自己最后的方式想为女儿扑,就没有纷争的未来,可这份未来依旧没能避开父亲的诉讼、外人的议论。最后想跟大家说, 最好的遗产规划,从来不是如何算几分钱,而是别让金钱成为亲情的枷锁。 如果你也有大额财产需要安排,一定要找专业律师定一份清晰无争议的遗嘱,比起留给家人一堆官司,这才是最负责任的安排。法律无处不在,关注杜律师,让您法律不迷路!

大家好,我是叶律师,今天啊,我们结合近期热议的深圳蒋女士的案例,聚焦其中的法律要点,给大家划一下重点。先给大家录一下新闻背景,蒋女士身患绝症,时日不多,于二零二三年的一月三十号立下公证遗嘱, 将其名下的三家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赠予了与自己合作十五年的朋友,公司的负责人王先生。同年的三月六日,于第三任丈夫张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张先生呢,获得了千万财产,两个女儿呢,由蒋女士抚养,张先生不再承担抚养费。去世前呢,蒋女士啊,在留有遗嘱,将自己三千多万的财产呢,留给两个,无偿 并由王先生的妻子作为遗产的执行人,直至呢,女儿二十二周岁办理继承手续。蒋女士去世之后啊,前夫不满遗嘱安排, 根据广州日报的报导啊,二零一七年十年,四十七岁的蒋女士与四十二岁的张先生在广州深圳登记结婚,两个人呢,有两个法定女儿。以上呢,是新闻的报导 可知呢,两个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十六年,蒋女士有两个未成年女儿,但与张先生之间的关系啊,不知道属于哪一种, 一种呢,可能是构成继子女关系,因为呢,两者之间啊,有五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养育,使得张先生在后续的诉讼中呢,可主张对两个继子女的抚养权。另外呢,一种可能是两个孩子为海外代孕, 张先生呢,仍为生物学上的亲生父亲。因为从日报的报道上看啊,蒋女士去世之后,两个女儿有姜先生抚养,我认为后者也有可能。我们再回到新闻,我们对蒋女士呢做了的几件事情,赠予股权、托孤、 离婚、西场和遗嘱呢,有财产给两个女儿。第一啊,是关于婚前个人股权与遗嘱的处分。蒋女士呢,在离婚前一个月啊,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三家股权移赠给朋友。根据民法,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不因婚姻延续而转为共同财产。若股权啊,独立处分,无需配偶的同意, 这也正是他能够直接通过遗嘱处置股权的前提,财产性质清晰,处分权独立。第二呢,是关于指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权的一个冲突。案例中,蒋女士遗嘱指定啊,朋友王先生作为女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根据民法典,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仅在父母死亡或者是无监护能力时方可指定他人。张先生作为生父或者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 仍然是有法定的监护权与代理权。所以在案例中啊,法院也最终认定张先生是两个女儿的法定监护人,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仅能作为补充参考。这里呢,律师提醒啊,疑似一方立遗嘱,指定监护人不能够对抗生存父母的法定监护权。但是呢, 蒋女士啊,是巧妙的设置了女儿二十二周岁才能够继承遗产,由遗嘱执行人来管理, 在一定程度上啊,减少了法定监护人对财产的控制。第三呢,是离婚稀散的法律意义。蒋女士在离世前不到一个月,与张先生协议离婚,分割了深圳的三套房产,惠 州的一套房产以及两百三十万的补偿款,总价值超千万。此举是在法律上,张先生丧失了配偶的身份,不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实现了大额资产的保权与特定人的继承权的排除。第四是遗赠的性质认定。 后续的诉讼中,法院认为,蒋女士遗嘱中啊,希望王先生照顾女儿,属于情感表达非法定义务,不构成负义务的遗赠。那股权赠予呢?与指定监护人呢?各为独立的遗嘱,内容互不捆绑,遗赠合法有效。这起案例呢,也给我们所有人提了一个醒, 财富传承啊,法律是底线,规划是关键。遗嘱呢,不是简单的财产分配,更是对人性和爱的最后规划,它可以非常的个性化,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情感与理性的判断。我是叶律师,我们下期再聊,记得点赞关注哦!

嗯,刚才呢,我就,呃就是我们家的糟心事的整体情况吧,做了三点说明啊,现在这个视频呢,我想着就这个我们家这个事情的荒诞性,呃恶劣性和他的这个紧迫性。呃,再单独说明一下,嗯, 就是现在是三年了,就是蒋女士,我前妻嘛,过世三年了。呃,那个所有的遗产呢?被这个卢女士和王先生掌控着,呃,这三年发生了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啊。 啊,这是我维权的根本原因啊。呃发生什么事情了呢?我就给大家简单的去列据一下啊。呃,其实根据那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了,就是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吧,他有六项基本的职责, 这个卢女士作为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她老公叫王先生,作为公司的受赠人和这个前期指定的就是孩子的监护人。虽然这份遗嘱肯定是无效的,因为他已经违法了, 但就他们夫妇两口子啊,就是实际上是前期委托的啊,就是代理他的这个人啊,他们应该是按照法律和前期的真实意愿行事的,但问题是他根本就没有做呀,那他们做了什么呢? 嗯,好,那我一样向来列据啊,就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就是遗产管理人他有六项基本职责,首当其冲的就是你要制作呃详尽的遗产清单啊,然后向继承人报告,而这三年来他们根本就没有制作清单呐,就到现在了,我们 这继承人连知道遗产的全部情况都不知道啊,项目隐秘啊。唯一的就是当时给的清单是当初前期在委托律所和这个办公证处的时候,那个制作的一个清单,而那清单根本就不完整 啊,那是在前期过世前的。呃,就是大概是三个月吧。啊,两个多月做的不完整啊。这个卢女士和王先生只是提供了当时的这个清单,首先不是他们做的,而且不完整 啊,后来后期又多又知道了些这个遗产情况,那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让被告呃,这个这个提交的,但从至今为止全部的遗产情况不知道,我们维权连连遗产的全部情况都不清楚 啊。这个,这个,鲁女士,王先生到现在都没有提供这么一个一个完整清单,是不是很荒唐很恶劣呀? 啊,这是,这是明显的隐秘遗产呐。啊,好,知情权,我们就是都没有,我们怎么维权 好?呃,这是,呃,一个这个遗产的情况我们不了解,还有就是那他得完善管理遗产吧。那本来我们不清楚他对遗产做了什么,那通过打官司我们才清楚。哦, 原来他是动用了就是妈妈留给孩子的这个银行存款啊,从里面拿了一百万左右存款,聘请天下律师和我们家打官司, 我们起诉他是让他们尽责履责啊,把遗产该给的给该执行的执行结果。那好,他不仅不执行,不给遗产和离婚财产分割,反而 啊,用这个遗产中的存款去跟我们家打官司,这个叫什么?这难道不荒诞吗?权利是谁给的?我们继承人给他这个权利了吗?呃,前期给他这权利了吗?法律给他这权利了吗? 他做的这这种做法算什么好,这是其中之一,其中之二是海外的这个银行存款几十万不翼而飞了, 而且二在二零二三年就不翼而飞了。到二零二四年庭审中,那法院要让他提交这个遗产情况,他才被迫告知这遗产不见了,而且后来选择去报警了 啊,这算什么,我要不打官司公就不知道钱都不见了,都不知道他们这行为叫什么? 我是怀疑建筑私盗的啊,我是让这个这个民事庭去移交刑事庭或公安的,但是 肯定是没有得到支持,我才把声音弄这么大啊,才去公开的啊,需要大家知道这个前因后果。好,呃,那还有就是说你作为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你得清偿债务 啊,这里面债务呢,有至少有两点吧。就是那首先我跟前妻是离婚了的,那离婚里面财产分割的东西,那就属于债务啊,没给 三年了,给了一部分房产,现金很重要的,现金没给,还有另一套房产没给。好,那他就是没有清还债务,三年了还没清还债务,你无论任何借口的话,我打官司就是要这个东西啊,那要不到 你又不给。这,这是什么行为?这是什么行为?这把我们家逼死吗?好,这是一个债务,那另一个债务是更让我焦心的是因为给孩子的房产中有一套是有房贷的 啊,那房贷一年的那个,那个就一个月的房贷,大约有三三万多吧,具体我不是特别清楚,但问题是那个是正儿八经的债务, 那管理人他就得有义务去清偿这个债务啊。可是从二零二五年他就开始 交了,但是交也是没有足额呀,啊,导致了银行要拍卖呀, 拍卖造成损失谁来承担?他写着告知还让我们来承担,是应该由我们承担吗?他是管理人呐,他所有的财产都掌握在手上啊,他居然不还这个房贷造成拍卖,这,这他难道不该不该担责吗?但是他说的原因是不还房贷是因为 账户上没钱了。钱是怎么没的?那不就你管没的吗?你把钱拿去聘请律师去了,跟我们家打官司,你,你海外的银行存款你,你又弄丢了,这,这本来这怎么就这个是原因吗? 这责任谁来负啊?这,所以我就愤怒啊,我说这个东西 我就不说了,我只说事实啊,再说的话可能就视频过过长。好,那这个事就关于这个债务的问题。好,他作为管理人,根据民法典规定,他要有义务清偿债务的。好,下一个就是关于。呃,就执行遗遗嘱了, 那作为管理人,你得把遗产给到管理人这最基本的职责呀。啊,那现在的事实是孩子的遗产,包括还有其他的地域的遗产都没继承到,那我现在重点说孩子啊,要更关心的是孩子三年了, 妈妈留给孩子的遗产一分钱没继承到啊。那这里面其实分两大部分,一部分房产,房产是规定了二十二岁继承 啊,无论几岁继承嘛,至少这个房子是属于孩子的,孩子至少有居重权,管理权啊。好,第二个就更夸张的就是关于那个不动产,哎,动产也就是那些现金啊,那些那些存款的。那,那其他的房产之外东西那是没有年龄限制的,那是马上执行的, 就根据民法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算起的,那是马上继承的,三年了,孩子一分钱没继承到,这算什么呀?我打官司也也继承不到,干嘛都继承不到,这,这算什么?夸张的是他首先把那个赠给他老公的这个三三家公司股权 过户给老公了,那给给孩子的,给其他继承人的,都都不执行了,这算什么?这是流氓吗?这是强盗吗? 这,这目的是什么?这是符合呃蒋雪梅的正式医院吗?啊?符合孩子基本利益吗?符合法律规定吗?这符合伦理的肛肠吗?这,这符,符合,这符合什么? 他的权力来自哪里?来自于继承人吗?来自于被继承人吗?来自于法律吗?他凭什么这么做?法律是保护他们这么做的吗?我不信,打死我都不信啊。好,那再说剩下的啊,这个关于这个, 呃,就是呃他其他的这个基本义务啊,就管理人他有六项啊,我们说了前面五项了,那第六项就是他其他的义务,那其他义务就包罗万象了。那他管理的房产, 四处房产物业都没交。有的房产啊,那个物业被起诉了啊,起诉他了。呃,好,起诉他也就罢了,关键是前期他就蒋雪梅也被起诉了 啊,就是他过世了,他把所有东西交给卢女士和王先生, 现在呢?三年了,卢女士王先生啥都没做,就把东西他们自己侵吞了,现在呢?造成了他都成为被告了,一个过世的人都成为被告了,荒唐不荒唐 啊?那还有就是最让我痛心的就是孩子的这个,呃,抚养费一分钱没有,妈妈留给孩子的财产几千万, 先不说继承不继承,孩子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一分钱抚养费都没有,妈妈要知道了,会被气死的。当然了,那最终是我养孩子啊,那你可以说是我有,我有能力养孩子,不需要妈妈那边的遗产, ok? 好,事实是我可以养孩子,但公平吗?符合孩子利益最大化吗?符合妈妈的真实意愿吗?鲁女士和王先生在干嘛? 他们在干嘛?他们目的什么?他们爱孩子吗?爸爸和妈妈都在竭尽全力的保护孩子,他们俩在干嘛? 我不能再说太多观点啊,希望大家根据基本事实去分析啊,毕竟我可能我的观点有过多的情感和主观东西在,我把这个事实抛出来大家讨论啊,我为什么维权 啊?我没有风,我不也不贪,我只希望我们基本的秩序,基本的法律哈得到尊重啊,得到维护。 坏人要受到惩罚,要受到严厉惩罚,不仅是民事的,还有刑事的啊。我维权的目的非常简单,非常简单,就是要维护一个家庭最基本的权益,两个孩子最基本的权益, 死去的妈妈最基本的愿望,恶人应该受到惩罚,而且受到重罚才行。这是我担起爸爸决心, 别人骂我不重要,重要是保护孩子,保护妈妈的意愿,也保护这个这个这个这个应该被保护的爸爸。 我的头条名字叫余生维权,请大家关注, 如果想知道案件的细节,如果我这个不被限流和禁言的话,我会持续发生的,希望大家关注,看到事情的本质和事实,然后再评论,谢谢!

我相信啊,蒋女士自己也没有想到拥有几百万的财产,但是在他最需要的时候,却变成了一堆废纸。 最近啊,上海蒋女士的故事牵动人心,让人心痛,更令人思考。四十六岁,单身,突发疾病,进了 icu, 有 保险赔不了,因为没人替他办理手续,有存款也取不了,因为银行只认本人和监护人。 直到前天啊,他去世了,留下了大几百万元的遗产,但是却连买块墓地开个追思会也都成为了难题。民政局是他的遗产管理人,但是具体该怎么花,没有具体的标准,也没有参照。 蒋女士的故事啊,并非简单的人情冷漠,而是一面我们平时无法照到的镜子,照出了在家庭结构日愈多样化的今天,社会为个人自由所配套的服务体系还存在着巨大的缺口。你看啊, 当蒋女士这样的社会性孤儿遇到危机的时候,医院、银行、保险公司、社区、民政的部门都处于各自合规,但是整体失灵的状态。 每个机构呢,都在自己的规则内运行,但是缺少了一个在紧急情况下打破常规、优先保证生命权的协调机制和应急院。 另一方面啊,也反映出我们的社会观念还停留在一切由家庭自然兜底的层面。许多像蒋女士一样的独身人士啊,并没有意识到提前进行法律安排的必要和紧迫性,认为意外很遥远。 而现实的情况是,当你丧失意识,丧失能力,又没有近亲属时,不仅世界对你按下了暂停键,你还走进了一个法律的真空,你的各项权利根本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如果我是蒋女士,在我健康清醒的时候,我会做些什么呢? 我想啊,我会立刻去公证处,选择让公证处作为我的监督人来完成以下三件事。 第一件,办一个一定监护的法律协议。我呢,会选择一到两位值得信任,人品端正,价值观相近,有责任,而且年纪明显低于我的朋友或者亲戚,或者是社会一定监护机构组织来做我的一定监护人。 一旦我出事了,他们能够合法的为我签字,用我的钱救命,处理我的事情。第二件,签署一份医疗预注或者是生前预注,明确当我失能失志的时候,我是否需要进 icu 抢救,抢救到什么样的地步,明确哪些是不需要的抢救措施。 第三件,立一份遗嘱,不仅仅是把我的财产、房子啊,存款啊留给谁,而是要明确委托谁来处理我的身后事。非常明确的写清楚我希望花多少钱,以怎样的方式和这个世界做最后的告别等等,明确我会把哪些财产留给具体的操办人。 蒋女士的故事啊提醒未来的我们,自由不等于毫无准备,独立更需要提前布局,别等到躺在了病床上才后悔没有早恋安排,你的财富和尊严应该永远的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这才是现代成年人对自己应有的负责。

关于上个视频讲到的上海蒋女士的事件,有人问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事情如果不是发生在国内,而是发生在国外,结局会不会不一样?那我做了一些调研,以北美国家为例,尽量客观的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们一起来互相借鉴一下。 首先,在北美的医疗体系里面,有一个非常明确也被广泛适用的原则叫推定同意。 推定统一的含义是什么?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病人已经失去意识,生命处于危险之中,那么医生是可以合理的推定。一个理性的人都会同意为了保命而接受必要的医疗措施。 因此呢,医生可以直接进行手术或者抢救,而不需要家属的签字,也不需要监护人到场。这一点在北美国家的法律框架和医疗理论当中都是被明确支持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抢救生命是默认选项,先救人是系统的第一反应。 那接下来又会有人问,如果蒋女士同样是单身,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也已经去世,医院也找不到任何的直系亲属,那么该怎么办呢?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医院会介入医疗社工体系,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会去启动一个叫医疗轮理委员会。这一机制的核心目的并不是替病人去找家属,而是确保医疗决策有人负责,确保流程可以继续推进。 如果病人事先没有指定医疗代理人,那么医院会在合规的前提之下,由这个轮椅委员会或者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医疗的决策。做决策的时候唯一遵循的原则就是以病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这个医疗行为不会因为关系不清、身份不明而被迫中断。 另外还有很多人同样关心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跟钱相关。那大家知道北美国家的医疗费用会很高,如果蒋女士的钱一时半会拿不出来,会不会影响抢救?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在国外很多国家,医疗行为和费用支付是分开的两件事情。在急救的阶段,医院不能因为病人有没有保险,有没有人签字而拒绝就诊,这是比如美国的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当然账单最后一定是会产生的,但是那是事后的事情,而不是决定当下能不能救命的前提。所以如果说蒋女士,比如说在美国有存款,但是当时没有人被授权可以去动用,那么他的资产确实也是会被暂时冻结的, 但是不会陷入彻底无解的状态。就最后法院他会启动一个叫遗产认证程序,也就是我们英文里面所说的 private, 然后由法院去指定一名遗产管理人,依法去处理相关的事务,包括医疗账单、丧葬费用等等。这个过程呢,确实是比较慢,也会需要支付一定的法律或者管理成本,但是它是一个可以运转的制度流程,而不是完全被卡死。 当然我也必须强调,即便是在其他国家,关于这件事情他也并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国外有很多很现实的问题,比如说医疗费用很高,法律的程序很复杂,律师的费用很昂贵, 如果一个人什么提前准备都没有做,后续的处理依然会非常的折腾,而且耗时间,而且费用很高。但是 呢,这里面我觉得存在一个非常本质性的差别,那就是很多西方国家的制度的基本假设,他是个人先于家庭存在的,而不是默认每个人背后一定有一个随时可以兜底的家庭结构。 而蒋女士的悲剧啊,我觉得恰恰发生在一个我们社会目前正在经历的一个过渡的地带。我们中国社会,尤其是在大城市,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单身化、独居化、多元家庭结构并存的这个阶段。 但是不少的制度的设计,他依然是停留在家人一定在家庭自然会兜底的这样一个假设之中。所以当这个假设失效的时候,这个系统就容易出现空转。 不过呢,即便是在我们国家当前的制度框架下,我们普通人也并非是完全无能为力,我们仍然可以提前去做一些现实的、合法的,可以操作的准备,来尽量避免类似蒋女士的情况发生。下面呢,我给大家整理了三点我们普通人可以提前去准备做的。 第一,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个法律概念叫一定监护。一定监护指的是成年人在神智清醒,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之下,通过公正的书面的协议,可以指定一个或者多个自己信任的人。这个人呢,可以是亲属,比如说配偶、子女,也可以是非血缘关系的人,比如说朋友、同事, 在将来我们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能够去担任我们的监护人,从而实现未雨绸缪的自我保障。 同时呢,也可以去立一份公正的遗嘱,明确一名遗嘱执行人。当然了,前提是你需要提前去确认一到两位愿意承担责任的人,并且与对方提前去充分的沟通。那这个情况里面比较理想的组合呢,就是公证遗嘱再加上公证的异地监护协议, 前者是解决前和事,后事怎么安排后者呢是解决谁能够到时候替我们做决定,那么这两者结合,才能够去形成相对完整的风险闭环。具体的操作细节啊,大家可以向当地的公证处咨询。 第二呢,我们可以在社区的委员会以及我们自己城区的医院去登记一位我们信任的紧急联系人, 像我们家孩子在幼儿园啊,幼儿园也会要我们啊,登记一个紧急联系人,就是万一出现什么紧急情况啊,学校找不到我们家长,他可以去联系的那么一个人。 还有第三点,就是纯粹在财务层面,其实有些银行他是允许设置联名账户的,或者可以办理一个账户授权委托。当然这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支持,规则也不完全统一,但是我觉得值得提前去咨询去了解清楚, 至少可以为突发情况之下的紧急垫付和过度性处理预留一个空间和时间。总而言之啊,如果你选择单身 独居或者丁克的生活方式,请一定要在清醒和健康的时候,替未来那个脆弱的自己多做一些制度内的准备,留下一条在现行的规则之下可以真正走的通的通道, 这样子做呢,并不是悲观,而是为自己在万一意外来临的时候,多保留一份尊严,一份体面,也多留一份希望。

不是想不太通,是太想不通了呀!上海四十六岁独居女子蒋女士突发脑溢血去世。人家是有遗产的,但是进了 icu 取不出钱救自己的命,也不能用遗产办后事。 独生子女不结婚,没有直系亲属过世以后,遗产有民政部门接手,很合法,但是它不合人情呢。法规的人情和温暖,能不能把不婚不育的独生子女照顾到底,我不知道, 但转念一想,手机、银行、网银都这么发达了,就算手指头僵硬了,应该也能用指纹转账了吧?你们是会要命攒钱还是及时行乐呢?聊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