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的员工被辞退,是否可以要这个赔偿金呢?很多的这个老员工被公司告知说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了,就回家养老吧。啊,要赔偿什么都没有,那能不能要赔偿呢?分为三种情况,关键在于你能不能享受这个退休金啊?不能享受这个退休金是谁造成的? 第一类啊,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并且可以领这个养老金的话,那这种啊,当然是没有赔偿金的啊。第二,到了年纪满了五六十,但是养老保险没有交够十五年 啊,然后领不了这个养老保险呢?因为这个公司的原因,导致社保没有给我交足额啊,社保没有给我交,这个充足。比如说我在公司干了十年,你应该给我交十年的社保,但是你没有给我交啊,只交了五年,那差的这五年是因为你导致的。 那你如果你这种情况下把这个老员工给解除的话,也是要支付违法解除二 n 的。 第三种,就到了年纪不能退休的,享受不了退休金 不是公司造成的,是你员工前几家公司造成的,或者是员工以前不交导致的,那跟这家公司没有关系。那这种公司解除,你就不属于违法解除啊,但是在流程上,一般到了年纪仲裁就不属于违法解除啊。但是在流程上,一般到了年纪仲裁就不属于违法解除啊,但是在流程上,一般到了法院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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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六十岁以上的员工,这条视频务必要看完啊!什么叫超龄用工关系?超龄用工要不要签劳动合同?离职要不要给赔偿?今年北京一个案子把这个问题给说透了, 有一个超龄用工公司没有给他缴工伤保险,结果上班的时候摔伤了,反手就把公司给告了,要求赔偿工伤费。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加起来足足十几万呢!那注意!关键点就来了,法院对超龄用工和公司的关系给出了全新的定义啊!法官明确说的是, 公司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构成超龄用工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划重点啊!根据今年七月人社部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来说, 超龄人员不管你有没有退休、领没有领养老金,和用人单位一律都要按超龄用工关系处理,只享受四项基本权益,劳动报酬、 休息假期、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最后法院判决,工伤保障属于法定基本权益,公司得赔,但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这些诉求全部驳回,原本十几万的赔,最终公司只赔了八万的工伤赔偿。 在这还是要提醒一下老板们,你招超龄用工关系的用工没有问题,也不用非得签劳动合同,但一定要签书面用工协议,把工作内容、报酬、 工伤责任等等都要写清楚。工伤保险能缴就缴,实在缴不了的,雇主责任险赶紧给他补充上,避免出事踩大坑。

今天这个案例关系到每一个退休后还在打工的长辈,也关系到所有聘用超龄员工的老板。劳务公司甚至和保险公司都息息相关。不管你是六十岁以上还在辛苦工作的叔叔阿姨, 还是开公司做劳务的创业者,亦或是关注职场保障的普通人,这个视频一定要看完,因为他直接告诉你, 超龄!上班出意外,雇主责任险到底赔不赔?先给大家梳理一下整个案子的来龙去脉,特别好懂不用记复杂的法律术语。有一家劳务服务公司,二零一九年给员工买了雇主责任险,每人伤亡最高能赔六十万。后来, 他们聘用了一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也把张阿姨加到了保险名单里。没想到,入职才几天,张阿姨在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不幸去世了。事故发生后,老物公司和张阿姨的家属协商,最终赔了九十万。可当他们拿着材料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时, 保险公司直接拒赔了。理由很简单,张阿姨超龄了,而且事故里张阿姨有违法行为,属于免责范围。劳务公司不服气,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就有了上海金融法院的经典判例。二零二三虎七十四民中两百零三号案。重点来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完全不一样。一审法院说,张阿姨超龄了,和劳务公司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而且它是上班途中出的事,交通工具不是公司提供的, 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劳务公司没有法定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自然也不用赔。就这样,劳务公司一审输了,但劳务公司没放弃上诉,到了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的判决直接反转。法院明确了三点, 每一点都和我们息息相关,尤其是超龄劳动者和雇主,一定要记牢。第一,超龄员工合同约定的赔偿也算数。虽然张阿姨和劳务公司是劳务关系,公司,没有法定赔偿责任,但他们签的劳动合同里明确写了, 不管员工是不是超龄,上班途中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公司都负责赔偿,而雇主责任险保的就是雇主依法或依约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超龄为由拒赔。第二,赔付标准按工商算,双方都认可, 赔偿要按工商标准来,而工商标准本身就是雇主责任险的常见赔付标准,保险公司投保时也没反对,所以这笔钱得按这个标准算。第三, 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拿违法行为。免责事故里,张阿姨确实有违规,但免责条款没说只要有违法行为就不赔,也没说违法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有争议的条款要向着被保险人,也就是劳务公司解释,因为事故不是张阿姨一个人的问题, 所以保险公司不能用这个理由去赔。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劳务公司六十万。讲到这,我必须给不同人群划重点,尤其是这三类人,一定要认真听。首先,给所有超龄劳动者退休后还在上班的叔叔阿姨 找工作时,一定要和雇主签书面合同,而且要写清楚,上班途中、工作期间出意外,雇主怎么赔偿,按什么标准赔,别觉得自己超龄了就没保障,合同写清楚就是你的护身符。另外,要知道, 雇主责任险并非超过六十五岁就一定不赔,关键看投保时的年龄是否符合产品要求和合同约定。其次,给所有聘用超龄员工的雇主劳务公司。第一, 投保雇主责任险时,一定要明确告知保险公司有超龄员工,选择能覆盖超龄群体的产品, 比如现在有很多产品能覆盖到七十岁甚至七十五岁,避免后续理赔扯皮。第二,和超龄员工签合同,一定要明确赔偿条款,既保护员工,也保护自己,避免自己赔了钱,保险公司却拒赔。 第三,万一出了事故,一定要及时固定证据,比如事故证明、劳务合同、工资流水等,这些都是理赔的关键。最后,给保险公司别再随便以超龄有违法行为为由拒赔了。 超龄劳动者越来越多,他们的劳动保障需要重视,保险条款要更清晰、更合理,不能玩文字游戏,要真正起到分担雇主用工风险的作用,也可以多开发适配超龄群体的专属产品,满足市场需求。 其实,这个案子的意义远不止这六十万的赔偿。随着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很多长辈退休后不想闲着 继续上班赚钱,但他们的职场保障一直是个大问题。这个判决告诉我们,超龄不等于没保障,只要合同约定清楚,雇主责任险就能发挥作用,既给超龄劳动者一份安心,也给雇主减轻一份风险。最后提醒大家,不管是上班的超龄长辈, 还是聘用超龄员工的老板,都可以把这个视频转发给身边需要的人,让更多人知道自己的权益,避免踩坑。如果还有不清楚的评论区留言,我再给大家拆解。

二零二六年超领用工新规已经正式实施,再按照老办法用工,可能会让企业面临巨额的赔偿。 核心变化在于不再简单按年龄一刀切了,而是根据实际管理情况认定用工性质。企业需要紧急核查三类超龄员工。第一个是全日制受管理的员工,如每天打卡、接受考勤安排、从事核心业务等, 即使员工已经领了养老金,也可能被认定为超流用工关系。企业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二个是临时性劳务人员,如一次性项目合作,可以签订劳务协议,明确风险划分。第三个是需要特别警惕平台或者是项目外包人员,若实际接受了企业日常管理,也可能被认定为用工关系, 建议配置职业伤害险等补充保障。避险关键步骤包括立即梳理现有超龄人员的用工关系, 按照是否接受考勤管理、是否从事核心业务、工作是否固定等,重新分类为长期受管理的超龄员工补签书面协议,并且依法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新规是允许超龄人员单险种参保的, 同时严谨安排超龄员工从事像高空啊高温等高危岗位,否则出事了,企业需要负全责。二零二六年裁判趋势明确, 只要员工能证明受企业实际管理,仲裁就会支持工伤赔偿。企业再想用劳务协议规避责任已经行不通,合规调整成本远低于事故赔偿,各位老板务必在一月底之前完成自查。

各位老板,如果你公司里有超过六十岁的员工,这条内容啊,你最好是认真看完,雇佣呢,超过六十岁的员工叫做超龄用工,这类的员工要不要签劳动合同?万一离职了,公司需不需要赔偿?去年北京法院判了一个案子,刚好把这些问题啊,都说透了。 事情是这样的,一个超龄员工,公司呢,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结果他在上班的时候呢,摔伤了,直接把公司呢告上了法庭, 要求赔偿工伤费。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林林总总加起来要了十几万。关键呢,就在法院的判决里,法官的认定很清晰,公司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 双方构成的是超龄用工关系。这种关系呢,既不是传统的劳动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劳务关系。根据是二五年七月人社部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第五条,超龄人员不管有没有办退休,有没有领养老金, 和用人单位之间一律按超龄用工关系处理。在这种关系下,员工呢,只享受四项基本权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工伤保险。至于劳动合同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这些通通不适用。最后法院判下来是,工伤保险是法定权益, 公司没有缴就得赔。但是员工主张的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啊,经济补偿金啊,全部都给他驳回了,原本赔的十几万,到最后公司只赔了八万的工伤赔偿。这事呢,也给咱们老板提个醒 招,这种超龄员工啊,没问题,也不用非得签这个劳动合同。但是有两件事必须做,第一是签书面的员工协议, 把工作内容、报酬、工伤责任这些事约定清楚。第二个是工伤保险,能缴就缴,实在缴不了的赶紧配上雇主责任险,别等到出事了才想起来问该怎么办。我是老高,一个敢说真话,能给方案,值得信任的人力老兵。

过去,如果受伤者超过了劳动年龄,法院就不会给予劳动经济赔偿。 而在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新的规定和要求,那就是改变了为年龄论转向实质审查的新模式。 过去看待遇不看年龄,一直不支持超年龄劳动报酬的补偿,而从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增了超龄劳动用工纠纷的暗由。 这意味着法院不再仅凭年龄一刀切驳回劳动者的权益, 而是会审查考勤、管理等用工食指的相关证据,来确定劳动报酬、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四项基本权益。 二零二六年新规之后,其维权的路径更加清晰,具体的赔偿办法和标准,大家可以到网上自行查找,因为计算标准比较麻烦,我们就不在这里描述了。

所有刷到今天这个视频的超龄劳动者注意了,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份重磅的文件,对实施了五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第三次的大修。 可能你觉得这好像是法院内部的事情对不对?跟我们普通人有什么关系呢?我告诉你,尤其是对咱们超龄劳动者朋友关系非常的大,因为这次按由新规正式的在程序法上确定了超龄用功真意解决的双轨制。 今天的这个视频,冯律师把这里面的法律变化,你的核心权力以及最实际的应对方法给大家聊明白了,相信听完过后你心里面就有底了。 首先大家需要改变一个可能持续了很多年的老观念了,过去确实有一种比较简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 只要你到了退休年龄,或者开始已经领养老金了,你在工作和单位一般就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一旦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很多劳动法里面的强保护条款,比如说经济补偿、加班费、工伤待遇等等, 试用起来就会非常的困难,甚至会被排除在外,这让很多超龄工作的劳动者处于一种权益保障的模糊地带,甚至是真空地带。但是那个模糊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今年以来,国家在法律层面进行了数字重要的调整, 调整的方向就是想说,人的劳动价值和贡献,不应因为年龄一个单一的维度就被轻易的否定,一些最基本的劳动权益不因退休而被清零。 我们来看看这些调整和变化是怎么发生的?第一步啊,定下基调。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全国人大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里, 其中办法第六条就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年龄的劳动者,必须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伤保障这四项的基本权益。 你可以把这个理解为法律为所有超龄劳动者划出了四条绝不可触碰的权益红线。 紧接着第二步是拆除旧的框架。首先,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人社部公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首次以意见稿的方式,将超龄用工的双轨制纳入到了解决方案里面。 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直接废止了过去司法解释一那条只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老规则, 这意味着单位不能再简单用你已经退休,已领养老金了这句话,就把你所有的劳动诉求给挡在门外。第三步啊,也是最近最具体的一步,就是正式明确了超龄劳动者维权的双通道, 也就是我们视频开头提到的最高院刚刚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这个规定为超龄用工纠纷专门开设了两个新的案由,这就像给不同类型的纠纷设置了不同的办理窗口。第一个窗口设在劳动争议大厅里, 案由叫做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这个窗口呢,专门受理我刚才提到的那四条权益红线所引发的纠纷。简单来说,只要是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加班费, 要求保障休息休假,涉及到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还有就是最最重要的,在工作期间受伤,要求工伤待遇。不管你有没有签合同,签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都应该优先走这个通道。 他的流程是先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再起诉。法律在这里会参照劳动法律法规来保护你这四项最核心、最破解的生存性的权利。第二个窗口设在合同纠纷大厅里, 案由叫做劳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这个窗口处理什么呢?他处理的是你和单位之间关于那份协议本身的纠纷,比如说合同是怎么签的,具体是怎么约定的,一方是不是违约了,解除合同要不要赔违约金等等。 这类纠纷就更加看重你们白纸黑字的合同约定,主要适用于民法典合同变的规则。 听到这里,有些朋友就可能还是会有些困惑,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其实很简单,这意味着法律保护你的方式变得更精准、更务实了。 他不再纠结于非要给你和单位的关系贴上一个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绝对的标签,而是直接告诉你,不用担心 关乎你基本生存和健康安全的这四件大事呢。国家用劳动法为你兜底,其他的合同、经济纠纷咱们再按合同的规矩来谈。那么对于这些改变,作为超龄劳动者,你具体应该怎么做呢?对此,冯律师有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第一啊,作为超龄劳动者的你,一定要记住那四项权益,劳动报酬权,也就是工资、加班费等,必须得足额给休息休假权,该有的假期也必须要进行保障。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单位必须给你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工伤保障权出了,工伤单位必须负责,这些是法律给你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以你年纪大为由进行剥夺。 第二啊,学会区分问题,找对文员的门路。如果发生纠纷,要先判断性质是拖欠工资,不给你加班费,亦或是发生了工伤,公司与双方是劳务关系就不可认账。那这个时候你的主战场就是劳动仲裁,主张这个 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如果是合同履行当中的其他的扯皮,比如说单位说你没干好要扣钱,或者你提前走人要赔违约金,这可能就需要去法院按照劳务合同纠纷来进行审立。第三啊,也是最最关键的,证据意识要空前的加强, 因为未来的你的权益保障很可能需要在这双通道下进行,所以一切能证明你工作事实、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考勤记录的材料, 比如说工作证、考勤截图、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安排的微信聊天记录、同事的证言等等,都要注意保存起来。如果发生工伤,第一时间报警叫急救,并保留所有的医疗记录和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 第四啊,签协议时务必看清楚。如果单位要跟你签订书面的协议,请一定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关于工作内容、报酬计算、支付方式、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以及是否为你单独购买工伤保险或者商业意外险的条款。 工伤保险是法律倡导,甚至是在某些地区强制要求单位为超龄员工缴纳的,这能极大的化解你的工伤风险。朋友们,法律的这次转向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劳动者的尊严和基本保障不应该有年龄的上限, 退休后继续发挥余热,为社会和家庭创造价值,你们理应得到更明确、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不要再被退休了就不受劳动法保护的这种过时的说法吓住。新的规则已经为你铺设好了更清晰的道路,了解它,善用它,勇敢而理性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面临着类似的困惑,希望这条视频能给你带来一些方向和力量。关注彭律师,劳动法实战派,只讲干货!

五十二岁女性误工时摔伤赔偿遭拒,理由竟然是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各位家人们,我是职业十六年的黄律师,今天这段视频,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及聘用超龄劳动者的企业一定要注意。 首先为大家分享近期法院审结的真实案例,其情形跟众多超龄务工人员的遭遇高度相似。何阿姨五十二岁,退休以后,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某酒店从事保洁工作,月薪是三千两百元 每天,与其他普通员工一样接受酒店的日常管理。工作期间,何阿姨不是摔伤的,就向酒店主张工伤赔偿, 中层委一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然后和阿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跟酒店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对此,很多人对此感到很困惑,超龄务工人员遭受人身损害,难道只能自认倒霉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我们重点提示一下,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重磅新规,新增了一个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的专门案由。 自今年二月起,人民法院已正式适用该新案由开始立案和审批工作。这对超龄务工人员的来说是重要的权益保障和利好消息。 在此,我们首先要纠正一个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以往多数人认为,超龄人员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可认定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前该认知已经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以废纸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按照劳动关系认定的这个旧规。 这意味着无论务工人员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只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 和蔼的案例便符合该裁判规则。黄立志团队也收到过相似的法令文书,但是大家无需过度担忧,这并不意味着超龄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作为职业十六年的劳动法律师,我明确告诉大家,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人应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四项基本权益。 所以请大家务必记牢以下三项核心要点,无论你是超龄务工人员,还是聘用超龄劳动者的企业,均可有效的规避用工及维权风险。 第一个就是在二零二六年开始,新的民事案由已经正式启动,今后超龄用工相关的纠纷,人民法院将不再与 普通劳动争议纠纷混同审理,统一是按照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来处理,企业也不得再以员工超龄为由规避自身的法定责任。第二个为享受养老待遇,不再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切勿在 误以为未领取养老金就可以认定为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个已经不成立了。当前裁判的观点核心在于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一旦超龄,劳动关系的认定将面临极大困难。第三点, 四项基本权益必须是依法保障的。即便超龄人员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当向超龄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其休息休假的权利,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其中最关键的是工伤保障。 比如说案例中的何阿姨,虽然没有被认定为跟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酒店仍需承担 工商相关的赔偿责任。最新的司法动态是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人社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即将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届时我国的超龄用规则重大调整就会定型。 最后给大家做出一个双向提示,供超龄务工人员及相关企业参考。对于超龄务工人员,退休以后再从事务工活动,务必妥上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安排通知等相关凭证。若发生工伤、 工资拖欠等纠纷,该类凭证将成为维权的干关键依据。对于企业,如果你聘用超龄劳动者,切勿心存超龄、即刻免责的侥幸心理,必须贯彻落实上述四项基本权益。否则, 即便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企业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面临诉讼及赔偿风险。实践中,很多超龄务工人员辛苦劳作,遭遇权益受损以后,却因不懂法律,未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我是黄律师,职业十六年以来,处理过大量的劳动纠纷。 如果您有相关的问题,可以在评论区回复,我可以指导你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规避维权风险。关注我,每日分享职场相关知识,避开各类误区,记得点赞关注哦!

这个退休员工新规又给企业狠狠来了一刀。今年一月二十七日,人社部明确要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这一刀砍在哪?贺老师之前的视频有讲过,影响最大的是这三点。 第一,超龄员工受伤要按正式工标准赔。以前工伤跟企业没关系,现在要是没缴工伤保险,几十万上百万都是公司自己扛。第二,不能随便辞退了,以前让走人就走了,现在搞不好得倒赔一笔离职补偿。 第三,加班要给加班费,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一刀下去,餐饮、物业、家政这些用退休员工多的行业,直接砍在了大动脉上。但是贺老师今天并不是来吓唬大家的,新规大家都知道了,那贺老师今天想跟你说的是,还有一个坑比新规更隐蔽,百分之九十九的老板都不知道, 你以为给超龄员工缴了工伤保险就万事大吉了?我告诉你,真正要命的是劳务关系下的过错责任。我曾经见过这么一个案子,一个小工厂招了几个退休大爷在那看门,老板觉得新规还没落地,就没急着去缴工伤保险, 结果一个大爷搬东西时摔骨折了,老板想着给点医药费就行了,结果家属起诉,法院判老板赔了三十多万。为什么?因为在劳务关系下,只要你在用工过程中有疏忽就要赔,而疏忽这两个字,几乎每个小老板都跑不掉。 那个工厂老板当时听到要赔三十万就急了,说我要是早点买个雇主责任险,一年才几百块,就不会现在三十多万全是我自己掏了呀!所以我说,新规是明面上的一把刀,劳务关系的工商责任则是暗地里的,一把刀两把刀一起砍,试问你的公司真的扛得住吗? 那该怎么办呢?老样子,既然贺老师提出来了这个问题,自然也不会让大家白看我视频。这三条建议现在就给各位说清楚,建议立刻马上用起来。 第一,工商保险麻溜的赶紧缴,进不了工商基金的买雇主责任险,一年几百块挡几十万的雷。第二,劳务协议赶紧把退休返聘员工叫来,一个一个签字,白纸黑字写清楚工作内容、报酬标准、责任划分。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别让超龄员工干高风险活,什么搬重物、操作机器、夜班值守,这些活千万别让他们来干。 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无人在意的角落里的保命符。这三招其实并不是什么神兵利器,但却足够当各位老板的防火墙。新规出来了,暗坑却还在,不要等员工真出了事,才发现这一刀根本躲不过去。

公司里如果有六十岁以上的员工,这条视频一定要看完!辽宁最近判了一个案件,一位超龄员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上班摔倒后起诉工资索赔工伤费、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加起来是十几万。结果法院给出了全新的定义,超龄用工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而是超龄用工关系。 那么根据人社部的最新规定,超龄人员只享受四项的基本权益,劳动报酬、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 工伤保障。所以,最终法院只判了工伤赔偿八万,其他的诉求全部被驳回。老板们这里要注意了, 招超龄的员工不用签劳动合同,但一定要签书面的员工协议,把工作内容、报偿工伤责任写清楚。工伤保险能缴纳的尽量去缴纳,缴不了的赶紧补充雇主责任险,别等出事了踩大坑。

很多超龄劳动者在当前的结构优化或者人员调整过程当中呢,正面临被单位辞退或者已经被单位辞退这样的问题。 那这类劳动者啊,其实更关心的是被单位辞退的时候有没有补偿或者赔偿呢?再退一步讲,超龄劳动者在用工的过程当中,到底哪些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呢?那我们今天啊,就通过一个案例,把这个问题给大家讲清楚。我们以员工张宏为例,来梳理一下 超龄劳动者究竟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啊。张红呢,他是二零零九年六月一号入职到某公司上班的,他的职务呢,就是一名操作工,一直在公司工作到了二零二三年的十月二十三号。 二零二一年的一月十六号呢,是张红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这一天,但是张红啊,此后仍然在公司继续工作。 二零呃,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号这一天,张红呢,他以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此后呢,张红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这个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啦,呃,社保的相关损失啦,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啦等等这些权益啊,那我们通过这个案例,先来梳理一下张红这名劳动者到底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个就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到底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还能不能算劳动关系?为什么这个问题我们要先拎出来讲呢?因为啊,确认劳动关系是你后期主张其他各项权益的一个基础。 那张红的劳动关系基于在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又被划分为两段,第一段就是二零零九年六月一号入职 到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号,在这段期间里啊,张红他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对张红劳动过程嗯中实施一些支配性的管理啊,呃,双方也也都符合劳动关系的一些主体资格。 所以从二零零九年一呃六月一号到二零二一年的一月十六号,这段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毫无疑问的。那第二段期间就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 也就是二零二一年的一月十七号到二零二三年的十月二十三号,在张红离职之前的这段期间,双方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嗯,那从二五年九月一号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实施以后,再结合人社部关于这个呃新马上就要出台的这个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我们结合这两部法律得到一个结论,就是以后对于超龄劳动者依然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单位的用工和管理, 不管这名超龄劳动者有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在超龄以后为,呃超龄以后的这个工作期间呀,都被认定为是特殊劳动关系期间啊。 那这样我们就知道了,一名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期间可能会被分为两段期间,也就是普通劳动关系期间和特殊劳动关系期间。普通劳动关系期间就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这段期间,而特殊劳动关系期间就是达到法定年龄退休 以后的这段期间,那一名劳动者在单位这个呃最经常遇到的劳动费呀,工伤呀, 未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呀,基于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去提出被迫辞职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呀,基于单位违法 辞退的这个呃主张的这个赔偿金呀,或者基于其他情况下的主张经济补偿金。那再比如说还有一些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啊,高温津贴啊,防暑降温费啊,年终奖啊等等这些法律问题。 嗯,那么这些权益超龄劳动者有没有权利去向单位去主张呢?因为刚才我们已经把一名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给他划分为了两块,一块就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 普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这段期间内,你作为一名劳动者,你想去主张刚才的一系列的权益,只要你有证据去证明单位确实存在这些违法行为,那这些权益你都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对不对?那 关键是特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里,呃,也就是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至你离职的这段期间还可不可以去主张呢?那现在我们也明确给出结论,就是在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 呃,到你离职之前的这段期间,法律只给予四类权利的保障,一类就是你的劳动报酬,一类就是你的休息休假啊,还有就是劳动安全以及工伤保障,也就是 除了这四类权利,如果你还想去主张刚才我们所列出的那一系列权益,比如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违法辞退的赔偿金、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等等,这些权益 都不会得到支持,因为法律已经明确,对于特殊劳动关系期间只给予四类权利保障。好,那么关于超龄劳动者,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的话,可以在评论区或者私信留言。

公司有六十岁以上的员工,那你要记住了,这条视频务必点赞收藏!看完!首先,什么叫超龄用工关系啊?超龄用工呢?要不要签劳动合同?离职?要不要给赔偿?今年北京的一个案子,把这个问题啊给他说透了, 有一个超龄用工公司没有给这个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结果员工上班的时候呢,就摔伤了,反手就把这个公司给告了,要求赔偿费。那么你看,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 其实加在一起足足是十几万了。注意,关键点来了!法院对超龄用工和公司的关系给出了全新的定义。法官明确地说, 公司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构成超龄用工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划重点, 根据去年七月份人社部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第五条来说,超龄人员不管有没有退休,有没有领养老金和用人单位,一律都要按超龄务工关系处理,只享受四项 基本权益,劳动报酬、休息假期、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最后呢,法院判决,工伤保障属于法定基本权益,公司得赔 没有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这些诉求是全部被驳回了,原本十几万的赔,最终公司只赔了八万的工伤赔偿。所以,在这我还是要提醒一下老板们, 你招超龄用工关系的,用工没有问题,也不用非得签劳动合同,但一定要签书面的用工协议,把工作内容、 报酬、工伤责任等都要写清楚,工伤保险能缴就给他缴一下,实在缴不了的,张老师建议你一定要额外给他买个雇主责任险,这样才能避免发生事情的时候要老板一个人裸赔。

老板们注意了,公司用了超龄员工,可能面临你想象不到的法律风险。江苏有一个典型案例,一名六十多岁的员工没交工伤保险,上班时摔伤了,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工伤费、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离职补偿金,总共十几万。 但是法院最终判决只支持了八万的工伤赔偿,其他诉求全部被驳回。关键原因就在于,法院将双方关系定性为了超龄用工关系。这是根据二零二五年人社部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五条的最新精神, 明确超龄员工只需要保障四项基本权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伤保障。 这意味着,企业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等额外费用,但必须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并且缴纳工伤保险, 否则工伤赔偿仍由企业全额承担。新规下,超龄用工的合规红线非常清晰,第一,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保障条款。第二, 强制缴纳工伤保险。第三,避免安排高危岗位,否则出事了企业负全责。二零二六年裁判趋势已明确,超龄员工工伤保障是底线,但其他劳动法拓展责任可以豁免。老板们,赶紧自常用工协议,别等到赔钱才醒悟!

成都的企业老板和 hr 注意了,如果您的员工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但还在岗位上,是不是总担心万一发生工伤,企业要承担巨额赔偿?现在有个重要政策可以帮您化解这个风险。在四川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超龄人员, 企业可以单独为他们购买工伤保险,这笔费用完全由单位承担,个人不需要出一分钱,并且遵循自愿参保原则。这项政策的关键保障在于,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相关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甚至公亡补助金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大大减轻了企业面对意外事故时的经济压力。对于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补偿部分,法律允许企业与员工通过协议进行友好协商和约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企业没有为这类超龄员工参保,尤其是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人员,一旦发生工伤,风险可能完全由企业自行承担。 同时也建议超龄劳动者朋友们在提供劳动时,主动建议用人单位办理此项工伤保险,费用只有十几元,哪怕自己承担都不亏。关注成都王律,企业用工合规不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