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产给了谁,就应该由谁来养老,不要老盯着那个好说话的女儿欺负你。大部分的家产、房子票子都给了儿子,按照情理来说,儿子多承担这样的养老责任,是不是应该理所应当? 谁拿的多,谁就应该多出力,这应该很公平。另一种情况,如果家产是儿女平分的,养老也应该是儿女一起来承担, 这样子呢,相对来说也是一种公平的做法,谁心里面也不会觉得委屈,对吧?就我办了这么多继承纠纷,最后实际起诉到法院的这种案子,情况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大部分情况就是这些,什么存款呀,房子啊,有价值的东西,明里暗里都是给到了儿子,有的呢,就给女儿意思一下,有的呢,啥都没分到。等他们父母年纪大了,需要出钱,需要贴身照顾的时候,一句你们都是我的儿女儿,就一句话把这些责任都平摊了, 或者呢,反而更依赖那个心软呀好说话的女儿。这样子其实说上去还是不太公平的。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好多老人家都觉得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 家产给儿子就是天经地义的,有时候呢,也会让这个儿子觉得理所应当,而这个女儿又往往容易被孝顺这两个字道德绑架,有苦说不出。 但是这种不平衡的分配和索取,在短时间来看,可能是某一方占了便宜,但是从长远来看,他一定埋下了家庭不和的这个祸根, 很多继承的案子的纠纷就这么出现的。所以呢,我也想对做父母的说一句话,在安排身后事和分配家产的时候,一定要想的更加长远一些,更加公平一些。当然这不是说一定要绝对的公平,但是这心里面总归要有一杆秤吧, 谁在物质上分配的更多,那么他在赡养上面就应该要多付出一些,也不要再给那个最懂事最孝顺的女儿去灌输那些要多付出的念 头。家庭的温暖靠的是将心比心,而不是靠对善良的无止境消耗。一个家想要长久的和睦公平是非常重要的,不能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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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儿子全拿走,养老女儿全承担,这种做法合法吗?或者说合适吗?今天我就从法律的层面分析一下哈。其实我国法律规定,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那养老也是均等的。那有一些家庭呢?他可能就会说提前就把这些房子啊,什么存款之类全一股脑给了儿子。 转头呢,儿子就说嫁出去的女儿也要尽孝,养老这边全部让女儿来承担,这不就是明晃晃的双标吗?做老李哈,谁拿家产谁养老,这是情分。那讲到平等呢? 继承权平等,那养老也要共担,这是法律。但总有一些家庭他既要又要,但是法律从来不管理,则双标这一套的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子女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无论你这个女儿是否说嫁出去,或者说户口是否迁出去,继承权都是雷打不动的。更为关键的是,如果你有能力赡养而不赡养的话,分遗产的时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 所以有一些这种想要拿家产又不养老,你这种想法想都不要想。还有一些老人因为偏心,剥夺了女儿继承权,重男轻女的观念,想要碾压法定的继承权更是不可能的。

父母身体不好,需要长期照顾了,子女们几个得轮流照顾,怎么轮?我出钱行不行?最近项目真的走不开,又出钱,上次就是你只出钱,这次该出力了吧?我人在外地,你们这不是为难我吗?这样的对话 或许在许多家庭里并不陌生。父母需要照顾时,责任究竟该怎么分,才能既照顾好父母,又不伤兄弟之间的和气?其实真正的痛点往往不是照顾本身,而是付出的不平衡感。 出力的觉得被拴住,住的远的,出钱了还被指责。最后常常是活干了,钱花了,全家人都觉得委屈。要想解决这个问题, 是的,跳出平均主义思维,记住一个原则,家庭养老是一个项目管理,不是财产分割。第一步,合理分工,各尽所长。经济宽裕的多承担费用,时间灵活的多负责日常照料,住的近的 多处理紧急事务,同时要善用各自的优势。有良好社会资源的负责协调医疗啊,照顾资源进行专业支持。但要注意,按优势分工 不等于按意愿挑活,每个人都要承担起实质的责任。第二步, 信息透明,定期沟通。许多矛盾源于信息不透明,建议使用文本详细记录每笔支出、每次陪护和每项完成的事项,及时沟通父母健康状况和照顾安排,让所有付出 被看见。第三步,动态调整,认可付出。家庭成员工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工作性质啊,身体条件等 各种情况变化来灵活调整。对承担照料的子女,可给予经济补助和情感支持。在家庭中,公快感谢他的付出,这既是对付出的认可,也能减少付出者心理上的不平衡。第四步, 善用专业,合理分担。对于专业要求高、强度大的照顾工作,共同出资聘请专业照顾人员往往是更优的选择。这样既能保障照顾质量,也能让子女更专注于 情感陪伴。说到底,养老份工的最终目的不是计算谁付出多、谁付出少,而是让父母能够安心,让每个子女心里不委屈,关注我,养老生活更从容。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那么子女每个月应该给父母多少赡养费呢?我们可以参考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 一般按照赡养人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左右比例进行计算。比如你每个月工资一万块钱,那就给两千块钱左右吧。当然也要考虑老人的自身情况,比如老人有退休金身, 身体也很好,可以少给点。如果老人身体差,需要人照顾,就多给点。再就是要看子女的人数,子女的人数要是多分摊到每个子女的费用自然就少了。

父母养老该不该子女平摊?我收到粉丝留言说,父母把房子存款都给了小儿子,却让大儿子养老,作为老大我就该多付出吗? 也有女儿留言说,父母大多把遗产给了儿子,却要女儿平摊养老费,对女儿不公平。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都应该应尽的义务。在多子女的家庭,当父母年迈的时候,有谁来主要赡养 老人?究竟应该住在谁家?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会随之而来,特别容易产生家族矛盾。那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第一,根据民法典规, 原则上是子女们均贪,事实上,大多数家庭通过协商,由经济条件最好的子女负责赡养, 在分配遗产时,对于提供主要经济来源的子女可以多分。第二,子女轮流赡养,轮流赡养有利有弊,年纪越大,老人就越希望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 首先,征求老人的意见,如果老人只想在某个孩子身边生活,那就让老人安心的在这个孩子家里生活, 兄弟姐妹们这每个月均摊赡养费,分配遗产时,负责照料的子女适当多分。第三,儿子出钱,女儿出力。 女儿对父母的生活照顾很大程度上强于儿子,那么儿子就应该承担起主要的经济支撑。 如果财产只给了儿子,却要求女儿养老,重男轻女会寒了女儿的心。关于父母遗产的分配,我们建议平分。关注我,听红方说养老大实话!

家产给了谁就让谁养老,很多人一听就不高兴,说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跟分家产有什么关系呢?张律师,先把话讲清楚。赡养确实是法定义务,不是讨价还价的筹码,但问题从来不在于养不养,而在于怎么分担。法律讲的不是情绪,是责任结构。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 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这一点谁都跑不掉。但在现实纠纷里,法院往往还会看继承份额、经济能力、实际照顾情况等等,来衡量各自承担的比例。 真正伤人的不是分多分少,而是规则的失衡。分财产的时候说他是儿子,养老的时候又说你更懂事。利益集中在一个人身上,义务却贪改另外一个人,这才是矛盾的源头。 孝顺是底线,公平是秩序,谁收益更多,谁承担更重,本质上是责任匹配的问题,而不是情感高低的问题。那么,你觉得家产和养老是应该脱钩,还是应该适度关联呢?评论区来说说你的看法。

家产给了谁,就让谁养老,这不是人情,是赤裸裸的法律规定。很多人觉得家产想给谁就给谁,养老却要所有孩子均摊,这种偏心,既不合情,更不合法。今天,张律师就把民法典的公道话明明白白讲给你听。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权利和义务永远对等,谁获得更多财产,谁就该承担主要养老责任。 父母把房子、存款等全部家底都给一个子女,那么这名子女就理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这是天经地义的。如果财产儿女平分,养老责任自然共同分担。有钱出钱,有利出力,这才叫公平。 最寒心的就是父母偏心,财产全给了一个人,却要求没分到一分钱的孩子鞍前马后,出钱出礼, 别拿亲情当借口,这不是孝顺,是亲情绑架,更是双标。法律讲究公平平等,利益和责任必须挂钩,分多少家产就担多大的责任。很多家庭矛盾没有理清这份全责。老人可随心分财产,但不能无视法律的全责对等原则。 公平分家产,合理担养老,才能守住法律底线,也能护好手足亲情。我是张律师,遗产继承养老相关问题可联系我。

儿子和女儿,谁更应该给老人养老啊?说白了很简单,谁拿了父母最多的东西,就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才是咱老百姓的传统。如果几个孩子都奋斗了,那大家就一起照顾父母,一起承担开销,这才叫公道。 可要是老人偏心,所有好处都给了一个孩子,偏偏还让别的孩子出钱出力,那就不是养老问题了,那这是给兄弟姐妹制造矛盾。

子女不在了,或者自己都活不下去了,父母养老就没人管了吗?这是许多家庭在遭遇变故时,最现实也最沉重的法律与法律拷问。答案很明确,不赡养责任并未消失,而是在法律框架下发生了转移或分担。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条件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是法律为老人设置的一道安全网。一核心原则。赡养义务的接力与转移。赡养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 其责任逻辑如下,第一,顺位义务人子女、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责任可能转移或扩展可能的责任承接者。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请注意, 这不是自动、无条件的转移,必须满足严格法定条件。二、具体情形如何认定?第一步,认定子女已经死亡的情形。完全死亡,子女生理死亡,其赡养义务自然终止。 法律后果,赡养责任可能转移到下一辈,但需同时满足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自身有经济来源和抚养能力。 孙辈的父母及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这是关键前提。第二步,认定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形。此情形认定更为复杂, 需重点考察无力的证明标准。绝对无力,子女自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严重精神疾病、智力残疾,且无财产收入, 相对无力。子女因重大疾病、严重残疾长期治疗,自身生活无法自理或需巨额医疗费,确实无经济能力赡养父母,子女因失业、破产、被监禁等陷入严重经济困境,自身生活都难保障。无力不等于不愿,必须提供充分证据, 如低保证明、重大疾病诊断书、失业证明、判决书等证明子女客观上不愿赡养 责任是有条件的。孙辈的赡养义务是补充性的,并非首要责任。老人不能直接跳过子女, 直接向有负担能力的孙辈主张权利,除非子女符合上述死亡或无力情形。有负担能力是关键。如果孙辈自身上无稳定收入,如在校学生或生活困难,也无法强制其承担赡养义务。 法律在亲情之外设置了一道理性的保障机制,他不因子女的缺位而让老人陷入绝境,但也严格限定了责任转移的条件。了解规则,提前准备,既是对亲情的维护,也是对自身权利的捍卫。

谁拿钱谁养老,法律不认这笔交易。老人老了,其中一个子女接过照顾的任务,老人的存款,退休金也都交给他,几年下来呢,这个子女说我拿钱,但活也是我一个人干的,我照顾最多,将来呢,遗产呢,也该多分。其他子女心里不服, 你拿着钱得到应得的,凭啥还多分?这事谁有利?咱们今天呢,就给你拆解拆解。首先呢,咱们来打破一个最常见的误解,很多人觉得养老呢是一笔交易,你给我钱,我给你养老,你不给钱我就可以不管。咱必须搞清楚啊, 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子女法定的无条件的义务。什么叫法定?就是法律规定你必须做。什么叫无条件呢?那就是不管父母有没有给你钱,给多给少,你的义务啊,都在那,一分不少。这就好比开车啊,必须遵守交规, 跟你今天开什么车,心情好不好没关系。赡养呢,就是子女的教规,那个拿钱的子女,他照顾父母是在履行自己的本分,不是在做一笔教育。所以啊,第一个结论,钱是钱,养是养,两码事, 不能混为一谈。那老人啊,给的存款和退休金算什么?法律上呢,这叫赠予,只要老人呢当时头脑清醒,自愿给, 这钱呢,就是这个子女的合法财产。其他子女啊,别想着他拿了钱就该多干,也别想着他拿了我是不是也能分点这笔钱呢?已经是人家的了,跟以后怎么养老怎么分遗产没关系。现在说核心的问题啊,他这样算多照顾吗? 将来能多分遗产,咱们呢,得分两种情况看。第一种叫尽责,如果他只是做了自己该做的那份,比方送饭、陪护、跑医院,这叫什么?这叫本分。每个子女该做的他做了,这不叫多。第二种才叫多招, 什么叫独。比如他自己掏钱给父母请护工,为了照顾父母辞掉工作,牺牲自己的家庭和前途,他付出了精力和代价,是其他子女的好几倍。这种情况,法律呢,才认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呢,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注意啊,这里依据是 赡养行为,不是之前拿的那笔钱。行为够不够多,要拿事实来说话。所以啊,这个事理下来也就这么三点,已经给的存款和工资啊,是赠予归那个子女所有。其他人呢,你别惦记将来分遗产啊,只看他照顾的够不够多。 如果他就是做了本分,那就平分。如果他确实付出远超他人,法律知识多分。最重要的是啊,赡养呢,是法定的义务,不是金钱交易。不管钱在谁手里,该尽的孝一个都不能少。最后呢,送各位一句话, 法律呢,能分清账,但呢,分不开情。养老这件事,算的太轻,家就冷了,争的太多,心就远了。别忘了,父母养我们小,我们养父母敬老,这笔账从来呢都不用钱算的, 家和万事兴,才是咱们晚年最大的福气。我是张律师,关注我,用法律为你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爸妈有退休金,那子女还用不用给赡养费呢?这个故事啊,有一个姓江的大爷,每个月的退休金呢,大概是三千块钱,因为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 生活呢,也没法自理,所以就住进了养老院。但养老院呢,他一个月需要五千块钱,他自己的退休金呢,就根本不够。所以说没办法,江大爷就把自己的四个子女去告上了法庭, 希望他们能够帮忙分担一下成本。但这四个孩子呢,就觉得我爸有退休金啊,这钱够他日常的花销了,我们为什么还要再掏钱? 所以说他们就不同意支付这个赡养费。那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法院说,虽然江大爷他有退休金,但是这笔钱面对养老院的费用,还有可能发生的医疗的开销,是根本不够用的。 子女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有退休金就自动消失。最后法院判决呢,四个子女要每个月分给江大爷一笔赡养费。 所以你看啊,法院的态度呢,其实是很明确的,父母有收入,他不等于子女就不用管了。法律规定啊,只要父母符合两种情况之一,子女就要给赡养费,第一呢就是缺乏劳动能力,第二个呢就是生活困难。 那江大爷这种情况呢,他的退休金是不能够支付必要的养老费用的,这就属于生活困难。所以说,他要求子女给赡养费这个事,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法院在决定每个子女具体要给多少赡养费的时候呢,也会考虑到这些事。 那主要是以下三点。第一个呢,就是要先看这个老人的实际需要多少钱?这不光是吃饭和穿衣,最重要的其实是医疗和照护。像江大爷这种情况呢,住进了养老院,那这笔固定的开销那就是一个大头。第二个呢,就是要看子女的这个经济能力。 法院啊,不是说简单的平摊费用,而是会看每个子女的实际收入是怎么样的。第三呢,也会考虑一下当地的一个生活水平,法院判赡养费的时候呢,会考虑到老人居住地的平均消费水平。所以啊,给不给看父母是否真的需要, 给多少,看子女能力和实际的花销。法律这么规定,其实就是为了找一个平衡点,既要保证老人能够安稳的养老,也要考虑到子女的实际的情况。 最后呢,跟大家说的是,赡养父母既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人需要做到的基本道德。如果你的家庭也面临了类似的情况,希望这个案子能给你一些启发。我是李莹律师,你身边的法律位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且这个义务具有强制性和无条件性,不因父母是否提供经济支持、财产分配情况或签订断绝关系协议等而免除。 这里提到的子女,包括婚生的、非婚生的养子女,还有被继父母养大的继子女,且儿子女儿都一样,也不管是否结婚,义务都是平等的。赡养的范围包括给钱照顾、陪伴, 如提供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保障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条件低劣房屋或侵占其住房。其次是要主动提供生活照料,如日常起居的照顾、护理及陪同看病。 最后是要给予精神慰藉,比如关心、探望父母,不得忽视或冷落。如果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赡养费。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可能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大家好,我是张敏律师,今天有个当事人啊,他咨询我说他五十五岁了,可不可以要求他的子女支付赡养费呢?那么今天张律师就从法律实物角度系统的讲一下赡养费的认定、支付条件和司法裁判标准。 首先要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富有法定的赡养辅助义务的,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食物中呢?法院支持赡养费的诉求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第一个是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或者说因疾病、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力。 第二,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说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经济上确有困难。关于赡养费的范围不只是生活费,还包括基本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住房支出等,均属于法定的赡养内容。 在述我的认定上,某官一般综合考量三个点,一是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二是子女的实际经济能力、收入或者财产状况。 三呢,是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和身体状况。有多个子女的,通常是按共同分担、比例分担这些原则来处理。 很多当事人会问,父母早年未尽抚养义务,能否拒绝赡养呢?从司法实践来看,赡养义务与抚养义务不构成对等抗辩,除非父母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呢,子女是不能以此来免除责任的。 同时提醒,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赡养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查封、冻结、划扣财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的名单,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赡养既是法律底线,更是法定义务,我们呢,要依法为据,以孝为先。关注我,一个有温度的习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