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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忍不住了,我开始跪倒。怎么忍不住了?太疼了,你怎么疼?被打的疼。你咋这么狠呢? 你咋那么狠呢?二零一四年震惊全国的北京高校凶杀案,二十二岁男大学生宿舍凌晨睡觉时却遭同校生霸凌,他失手反击,却误杀为首二人,最终死者家属索要五百二十二万赔偿。而霸凌者的打人理由也 着实荒唐。此案发生时,包括刘振志在内的许多人都很是好奇,以死者王某、林某为首的这伙人,为何要在凌晨时分跑到人家宿舍来打人呢? 要说第一次是喝醉了找错人了还可以理解,可为何第二次就直接对刘振志进行疯狂殴打?起初,受害者一方称在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下午, 也是案发前一天,死者王某在学校操场上进行五十米跑体能测试的时候,因为一个人突然横穿了跑跑道,王某躲闪不及, 所以不幸倒地,还擦伤了胳膊和膝盖。虽然后来到医务室简单治疗后并未有大碍,可王某却心里不爽,在晚上跟同寝室的林某一通喝酒的时候倾诉了此事,还称那个撞倒他的人就是刘振志。林某为了一起找到了刘振 志的寝室开始算账,结果最终引发了凶案。但等警方调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通过录像还原了真相。原来,在案发前一 天,刘振志虽然出现在了操场,但根本就没有横穿跑道,只是在一边走着,没有影响旁边人的正常跑步, 所以受害者一方的言论并不可信。至于案发的时候,刘振志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主观上的故意杀人罪?在庭审现场,双方争辩的不可开交,在刘振志看来,自己就是无望之灾, 好好在宿舍睡觉的他,突然被人打了,还打的他抬不起头,疼的受不了,最终只能反击,但他也确实伤了人,这点刘振志不否认,他也对自己的行为感 到后悔了,所以才会主动自首。在法庭上,刘振志表现诚恳,只希望法官能从轻处罚,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与之相对,受害者的家属们一口咬定刘振志就是故意杀人,在他们看来,自己的孩子即使是先动手了,那也是因为喝醉了,神志不清楚的缘故。 刘振志是没喝酒的,他的脑子是清醒的,在当时的那个场景下,刘振志应该做出更理智的判断,而不是持刀捅人,且他还刀刀致命,直接就捅到了心脏上。总 之,双方争论的不可开交。而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后,却引发了全网的热议,尤其是女法官的一句反问,更是火爆互联网。

海南呢,有一个单亲妈妈,他被指控涉食这个黑社会组织犯罪,被关押在看守所,整整八百二十一天,也就是足足的两年零三个月, 直到二零二三年十月份,他被取保候审,当地的检察院做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同意赔偿他在这个八百二十一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同时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但是转折又来了,赔偿程序仅仅启动十三天,当地呢,以这个骗取银行贷款为由,对他重新立案侦查。 九月二十三号,检察院出具了这个赔偿案件终止办理通知书,案人员跟他讲,你这个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呢,发现了新的线索,重新立案是很正常的事情。这就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一个被无罪积压八百二十一天的人重启,活在这个随时可能被重新立案。同样一个行为,在涉黑暗里面,被法院已经认定为这个不构成犯罪了。赔偿程序一旦已启动,可以重新换一个罪名 重新立案。这就相当于一二三四再来一次啊,这也就相当于告诉所有的人,如果你被错关了两年多,你千万不要申请这个国家赔偿,只要你一申请, 就会有一个新的案件在等你。如果是你,你听到这里,你还敢申请国家赔偿吗?

刑事案件中国家赔偿意味着什么?大家在主页中可以看到我公开的国家赔偿决定书。首先我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国家赔偿,简单概括就是司法机关反过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每关押你一天,我就赔偿你四百余元。 而国家赔偿也代表着司法机关最彻底的认错,不是我高高在上的放你一马,而是我承认这个案子确实我抓错了,办错了也是清白的。 那现在刑事案件也越来越难办了,我自己有这样的一个感受,那很多以前正常按法律流程走就能办不了了,只能依法去监督,去斗争,去投诉,去控告。 说的直白一些,人家承办人并不是不懂法,所以根本不需要你律师去讲道理,而是需要律师去斗争,去增加承办人违法办案的风险和成本,去增加承办人的心理负担。 如果你听领导的,但出了事领导不会背锅,较真的律师就是要把办错案的风险安在你承办人的个人头上。 而这也是现在刑事律师收费越来越两极分化的原因,因为走程序辩护和实质辩护对比,投入的精力和风险也越发的两极分化了。

各位朋友,我是张海东,今天跟大家说明一件事,我已就二零二六记零九行培中二号行政赔偿案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公开庭审直播申请书。 本案是因仓县脂肪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通知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法院已受理,并定于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九点开庭审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我依法申请对案庭审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网络公开直播司法透明度,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我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正受理案, 也希望能通过公开直播让大家看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警号、停审公开。

行政行为违法且侵犯了您的权益,如何申请国家赔偿?这四步流程不能乱,错一步都很难拿到赔偿。 第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我们通过行政诉讼或者是行政附议来确认,这就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基础条件。第二,向相应的赔偿义务机关去申请赔偿,要以书面的方式主动提交, 同时要在申请中写好咱们的损失以及诉求。第三,责任机关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咱们审核答复,双方协商赔偿方案的具体内容。第四, 赔偿方案协商不成的话,那就可以提起行政附议或者行政诉讼,让法院或者附议机关依法居中裁判,促成赔偿。 维权要走合法流程,盲目的投诉不解决任何问题,按照法律步骤一步一步的维权,咱们才更有保障。不知道如何写赔偿协议书的大家可以在评论区说赔偿书,手把手教给大家。

如果你被存一不起诉或者被判处无罪,记得可以向司法机关请求国家赔偿啊。存一不起诉检察院阶段有三种不起诉, 存一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一不起诉可以向国家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这个如果你获得不起诉的决定后,一定 要咨询律师,大家可以联系我去评估一下是否能向国家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不要忘记了这笔钱,冤枉,被冤枉的一定要去做这个事情,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判处无罪的话,那就基本上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将文书发给本律师,本律师可以做出一个基本的评估。

在真实的司法实践中,最让人感到无力和窒息的往往不是铁证如山的指控,而是公权力依然不愿放手的司法绞杀。 不谈什么高级的理论,今天就聚焦备受关注的海南史玉辉案。当公民历经千辛万苦获得一纸无罪认定后,为何依然无法走出阴影?顶级的诉讼律师在这种极端复杂的程序博弈中,又该如何思考和破局? 故事的第一个版本,来自强大的公权力机关。二零二一年,单亲妈妈史玉辉被海南昌江警方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带走, 一关就是八百二十一天,没有逮捕证直接靠走。审讯中说的满意就回家,不满意就老底坐船的话语,勾勒出一个令人不寒而栗的开端。 故事的第二个版本,来自司法系统的自我纠错。二零二五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明确认定始于会犯罪证据不足,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紧接着,长江县检察院也做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为他八百二十一天的无故积压进行国家赔偿并道歉,消除影响。 到这里,似乎是一个司法纠错、赔偿冤屈的标准剧本,但是对方突然发难,就在国家赔偿程序启动仅仅十三天之后,一纸赔偿案件终止办理通知书送达,理由是长江县公安局就同意事实,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由,对史玉辉重新立案侦查了。 如果你是当事人,面对这刚刚迎来的曙光,又瞬间陷入黑暗的境地,你会怎么办?在司法事务当中,法官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固然要看证据,但更要看程序和法律逻辑。 今天我就带你下沉到法庭和赔偿委员会的背后去,看看当程序本身被用作武器时,一个专业律师应该如何拆解这台看似无懈可击的潜力机器。 我们不谈主义,只谈逻辑。这个案子面临庞大体系,可以拆解成为三个层级,基于法律程序和事实的真实运行逻辑,层层剥开。第一层级,决策逻辑。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首先,我们必须要铆定一个法律基石。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尤其是因证据不足所处的不起诉,他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于情节显著、行为危害不大等等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是不起诉。虽然证据不足、不起诉在条文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其核心精神和法律效果是相同的。 就在现有证据下,检查机关代表国家正式宣告不将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追究刑责。这绝不是一次简单的程序暂停,而是一个具有法律终局性的否定。评价对方公安机关的操作,本质上是在试图架空这个终局性的决定。 他们仿佛在说,检察院说你黑社会证据不足。那好,我换个片段的罪名用同一套试试,再查你一次,这看起来就极其反常,对吧?第二层,博弈逻辑,重新立案为什么是致命的一级?这才是本案最核心也最致命的博弈点。 公安机关这一手重新立案,直接触犯了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终止刑事条款,表面上看好像合法合规,因为出现了新的侦查情况, 但顶级律师面对这种情况,绝不会去跟赔偿委员会纠缠骗债罪到底成立不成立这种口水账,因为那会陷入对方设定的永无止境的事实侦查落生们 真正的破局思维是直接跳出赔偿审里的常规框架,拿起名为程序正义和权力制衡的手术刀,直指这一系列操作本身在程序上的荒谬性和违法性。律师应当向公众抛开这三大魔鬼细节, 一刀刺破新事实的伪装。公安机关声称骗取银行贷款罪重新立案,但律师要质问,这个所谓的骗贷事实,是否是独立于之前涉黑暗的、全新的、孤立的行为?根据公开报道和案件逻辑,极大可能这所谓的骗贷,恰恰是之前涉黑暗指控中已经审查过的事实组成部分。 法院在涉黑案件中甚至已经明确认定不构成犯罪,用已经司法审查并做出否定评价的旧事实套上新罪名的外溢,这哪是依法侦查?这分明是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法律效力的公然挑战和架空, 是对一事不在理、法治原则的胡暴践踏。民事案件都讲究一事不在理、居轻于民众乃至生命的刑事案件,岂能儿戏?第二道解剖权力接力的荒谬细节 最让人毛骨悚然的程序细节是时间线。八月二十九号,检察院做出赔偿决定,九月十二号公安局重新立案,九月二十三号,检察院拒此终止赔偿。律师得拿着这份时间线反问,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史玉会真的涉嫌诈骗犯罪,为何在长达数年的涉黑侦查中只字不提,偏偏在检察院确认错误、准备赔钱道歉的关键档口精准的提出? 这哪符合侦查活动的客观规律和常理?这种举动完美解释了什么是利用程序权力阻止国家赔偿旅行,将公民重新拖入诉讼法庭,已达到逃避错案责任追究的目的。第三刀也是全案的绝杀,揭露他对司法权威和国家赔偿制度的根本性破坏。 对方说,我依法行使侦查权,律师怎么办?把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清晰地呈现给办案机关。 国家赔偿制度是国家对公权力错误行使、给公民造成损害的认错和弥补机制,是法治社会的底线正义。如果允许办案机关通过换个罪名再立案,这种简单操作就能随时终止、无限期拖延赔偿程序,那国家赔偿法将被彻底架空, 变成一纸空文。任何冤屈者都可能面临赢了官司却永远拿不到赔偿的绝望境地,这等于变相鼓励了有罪推定和报复性执法律师的代理意见必须振聋发聩。 这不是正常刑事诉讼接力,这是公权力在拒绝认错后,利用自身程序优势对公民发起的程序维奖和权力消耗。他的本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滥用之权、逃避赔偿责任的非法目的。律师的价值在哪? 当深陷这种由公权力制造的程序罗生门的泥潭的时候,能把你从角落机里拽出来的,绝对不是情绪化的呐喊,而是你的律师能否冷静的剥离所有的干扰,用顶级的程序性辩护和权力救济思维。 在这个案子里,律师的核心作用不是去帮当事人重新证明自己每一片,待那会再次落入陷阱。而是第一,在赔偿委员会程序当中坚决认定终止决定的违法性。 第一句,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是做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检察院赔偿程序独立于公安机关的,新立案 公安机关以同一事实重新立案,不符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中关于应当终止受理的法定情形,属于滥用之权,干扰赔偿程序,律师应当要求赔偿委员会不予采纳,继续受理并做出赔偿决定。 第二,对公安机关的重新立案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申诉,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要求检查机关审查该重新立案决定是否合法,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条关于重新立案的条件。 这条件视察就两种情况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或者是原认定事实错误,否则都是违法。律师应当请求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撤销违法立案。第三,将整个案件提升到法治层面,引发更高级别的关注和监督。正如我们现在看到的,联合调查组已经介入 专业律师的精准分析和舆论的合理关注,能够推动上级机关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的任性 这个案子撕开了司法实践当中幽暗的一面。当纠错机制启动,触及某些人的责任和面子的时候,他们可能会动用手中残余的程序权力做最后的抵抗。我今天花这么长时间详细复盘,绝不仅仅是为了分析一个热点事件。 我想通过这个极端案例,向大家传递三个有关重要的事物认知。第一,法律的武器必须掌握在会用他的人手里。 国家赔偿是公民对抗公权错误的终极盾牌,但这面盾牌本身也可能被攻击。你需要一个律师,不仅懂得实体法,更要精通程序法,能够看穿并击破各种程序化招。第二,在和公权力的博弈当中,程序正义是生命线, 你的对手如果强大到可以影响事实认定,那么战场就必须转移到程序合法性上,抓住对方在程序上每一个瑕疵,每一次跃进,往往比在事实泥潭里增加更有效。 第三,绝境之中,唯有顶级的法律战略思维才能救命。至于会案走到今天,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只会写申诉状的律师,而是一个能够同来行事、国家赔偿、行政监督、多个法律领域制定立体化权力救济方案的战略家。 他能在众人看到绝望循环的时候,指出那条隐藏在程序法条之下的土匪路径,律师的观点应当像惊雷一般震醒麻木的程序。光明正大的国家赔偿决定早就在那了。 后续这所谓的重新立案,分明是在相关方面恼羞成怒之后,企图利用侦查权这一公权力粗暴干预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私权力, 这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伤害,也是对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巨大损耗。这三季重锤刺破新案、伪装解剖时间线的荒谬,制度的破坏, 砸下的不仅仅是某个违法立案决定,更是那种权大于法、程序可期的成就思维。他捍卫的也不止只是史玉辉一个人的赔偿款,更是每一个公民在蒙冤之后能够依法及时获得救济的那份免于恐惧的法治信仰。

今天天气很好,准备出去骑自行车。骑自行车之前呢,给大家做一个关于国家赔偿的普法。呃, 行政机关做错了事,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第一要有违法行为的发生,比如说违法拘留、违法罚款,呃,乱查封等等。 第二呢,这个违法行为要造成损害后果,比如说给你造成了人身上的 受伤啊,或者是财产上的损失啊。第三个是这个行政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呃,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比如说违法征收啊,违法征用啊,强拆呀,还有违法罚款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啊,还有暴力执法啊等等,这些我们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那么申请国家赔偿的流程是什么样子的呢?大家可以收藏一下,以防后面用的着流程。第一步,你要通过附役或诉讼确认这个行政行为违法。第二的话呢,你要向赔偿机关 申请国家赔偿,这个有实现的啊,是两年之内,两年之内你要向陪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第三的话呢,是如果他不赔的话,你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啊。 所以呢,行政机关做错事了,肯定是可以申请赔偿的。大家关注我,每天涨知识。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错误积压、错误判决等行为进行的赔偿,常见可以申请个情形,错误拘留、错误逮捕, 无罪被判刑,并已执行刑讯。逼供造成身体伤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申请国家赔偿要符合法定条件,且有时间限制。 如果你认为自己被错误处理,想申请国家赔偿,私信我,我帮你判断条件和流程。

今天我们关注到一个企业界的一个重大新闻,漳州的一位女企业家呀,在被积压七年之后,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提出了三亿元的国家赔偿。这一天价的素质背后究竟有何法律依据?今天我们来一起解读一下。 首先,简要回顾一下案当事人从被追诉到最终获判无罪期间,经历了长期的积压,财产被查封、扣押,企业运营停滞乃至崩溃。根据我国赔偿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亿并非凭空而来,它至少包含三大块,一是人身自由赔偿,按天计算。二是精神损害赔偿是最核心、最可能产生巨大金额的,是针对企业财产 和经营性损失的赔偿。这部分需要当事人提供详实的财务证据,证明因司法行为导致企业的实际可预见的损失,这也是此类案件设立的焦点与难点。作为律师,我们关注此类案件的几点重要意义, 第一,他体现了有清权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第二,他凸显了对民营企业产权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强有力的保护信号。第三,高额赔偿申请本身是对过完错误司法行为成本的一种量化警示,有助于推动司法审判。当然,最终能否全额支持,取决于证据和法律的认定。 总而言之,国家赔偿不是国家补偿,而是对公权力侵权行为的法定救济。法律是公民权利的坚实后盾,如果您遭遇类似的不公物力,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