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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一型糖尿病,保险公司以达不到理赔条件为由拒赔,合理吗? 确诊一型糖尿病保险公司以达不到理赔条件为由拒赔,也就是不认可你构成了重疾。那么此类拒赔为什么不合理呢? 我们先从条款上来看,基本需要满足至少一项并发症条件:1、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并发心脏病变,且需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3、至少一个脚趾头切除。 这个条款是完全不合理的: 1、首先,在病人已经确诊I型糖尿病的情况下,又增加了限制性条件作为理赔条件之一本质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未履行,该条款不生效。 2、如果确诊I型糖尿病还需要符合类似切除脚趾或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条件,实际上是不符合客观医学发展规律的。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根据该规定,医生根据医学诊断标准诊断病人符合并确诊I型糖尿病,保险公司不能以该诊断标准和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拒赔,大家明白了吗? #保险拒赔 #一型糖尿病 #一型糖尿病保险拒赔 #重疾险拒赔 #一型糖尿病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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