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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条操纵和警告信号(Rule 34: Manoeuvring and warning signals) 行动声号适用 互见中 任何 在航 机动船 在按本规则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 1.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应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明之: ——一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在操作过程中,任何船舶均可用灯号补充本条1款规定的笛号,这种灯号可根据情况予以重复: (1)这些灯号应具有以下意义: ——一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每闪历时应约一秒钟,各闪间隔应约1秒钟,前后信号的间隔应不少于10秒钟; (3)如设有用作本信号的号灯,则应是一盏环照白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5海里,并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所载规定。 3.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互见时: (1)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舶,应遵照第九条5款(1)项的规定,以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其意图:——。: 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 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 (2)将要被追越的船舶,当按照第九条5款(1)项行动时,应以号笛依次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同意:—。—。: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 鸣放追越声号: 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时。(不需要被追越船采取行动则不需要鸣放) 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企图追越他船的船舶,应 若对本船是否能安全追越持有怀疑时,应鸣放追越声号,直至被追越船采取相应措施之后方可追越。 追越声号 狭水道或航道 互见 企图追越 需要被追越船采取行动 操纵声号(行动声号) 表示正在进行的行动 追越声号表示追越的企图 4.当互见中的船舶正在互相驶近,并且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任何一船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时,存在怀疑的船应立即用号笛鸣放至少5声短而急的声号以表示这种怀疑。该声号可以用至少5次短而急的闪光来补充。 怀疑声号使用 互见中的任何船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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