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A硬件游戏外挂不构成计算机类犯罪 无罪辩护的思路(一) 国内《三角洲》DMA外挂第一案 制售DMA游戏外挂的软硬件销售牟利的人员是否能够做无罪辩护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先说结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讲 利用DMA物理外挂 板子+融合器+KMBOX盒子(等硬件设备)+软件(读取玩家坐标位置实现透视、让鼠标自动跟随该坐标实现锁头功能)不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DMA设备的作弊手段,因为DMA允许直接访问本地数据。无需通过CPU,而众多游戏厂商对于本地数据的内核级加密均需要通过CPU才能够进行加密。 而DMA技术对于客户端游戏进程的数据读取根本就不需要通过CPU,每台电脑(软件+硬件)在出厂时都允许DMA,DMA也不都被用于游戏外挂作弊。其目的就是进行直接内存访问,减少CPU的工作压力提高电脑的允许速度。所以DMA并不坏。 总结:此项功能是电脑自带的,不存在避开或者绕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 更不存在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是否存在授权问题取决于游戏公司是否进行了有效加密】 因此辩护人认为只违反了玩家与腾讯公司所签订的用户协议,经咨询浙江大学计算机系毕业多年从事网络安全的“老鸟”游戏公司只能对玩家的正常功能进行限制或者封禁进行处罚即可。仅存在外挂的使用者与游戏公司的矛盾。而针对于作弊玩家的反制,7天,一个月,10年。封内存,封主板。 换句话来说你就是拿我没办法,我就是损害了你的利益了但是我并没有违反法律关于285条专门性工具,避开或者绕过! 腾讯安全战略研究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过文章其观点认为 DMA技术本身是中立的用于作弊违法。在此我们要厘清一个概念,也是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都存在的误区,并不是一听到“外挂”就当然的认为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进行了侵入或者非法控制。 现阶段针对于存在修改数据的软件外挂定性为犯罪已无争议,但是针对于没有侵入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辅助性外挂,现在学界和实务界都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而DMA外挂,应属于后者 下面我们从其背后的原理进行论述(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当注意对于游戏外挂的技术原理应耐心的向检察官进行讲解,甚至于进行现场操作。) #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江浙沪刑事辩护律师 #游戏外挂辩护律师 #三角洲外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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