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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的法规解读: 1️⃣业主对建筑物的管理选择权与更换物业的权利:《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业主拥有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也可以选择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来进行管理 。对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这意味着业主在建筑物管理上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当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不满意时,是有权利依法将其更换的。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939条,建设单位依法与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房屋未交付前,开发商作为大业主,其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业主需要认可,即便部分业主说自己未委托物业进行管理,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民法典》第940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会终止。这就约束了前期物业,在没有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经过正规招投标选聘并签订新合同之前,不得随意撤出。 4️⃣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948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而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不过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同时,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所以法律给了业主的选择权。 5️⃣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程序:《民法典》第946条,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也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这里的法定程序在《民法典》第278条第四项中有进一步说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需要小区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表明业主解聘物业并非随意为之,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dou上热门 #上热门🔥 #物业与业主 #物业 #物业纠纷 @DOU+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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