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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背后的人性善恶之手段离奇、花样繁多。 #钓鱼执法 就是执法人员在主观上希望,且追求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上采取引诱、蛊惑、唆使、制造条件等手段,甚至是栽赃陷害,活生生的把一个遵纪守法的好人变成违法行为人,然后再以执法者的身份对其进行抓捕和处罚,这就是大家熟知的“钓鱼执法”。你还别说,他们为了钓到“鱼”,还真是挖空心思,机关算尽,可谓手段离奇,花样繁多。通过归纳总结,通常有以下几种: “显露式”钓鱼执法。这种执法方式,发生在当事人本身已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并且已经实施了部分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他们十分狡猾,甚至具有较高的反执法能力,执法案人员苦于没有证据,不能将他们绳之以法,于是就通过某种技术性方式引诱其进一步显露其违法犯罪行为,获取证据,从而进行抓捕或处罚。这样的“钓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虽然存在争议,但至少从道德的层面还是能够得到一般人认可的,毕竟他们的目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不过接下来的钓鱼执法行为,就不仅是违法这儿么简单了,简直就是突破了人性最基本的底线 “勾引式”钓鱼执法。在这种执法方式中,当事人本身并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意图。然而,执法部门通过采取行动,如提供诱饵或制造符合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条件,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的意图并实施相应行为,随后在对其进行抓捕和处罚。 “陷害式”钓鱼执法。当事人原本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的意图,但执法人员通过精心策划和布局,故意陷害当事人,使其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产生表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对其进行抓捕或处罚。 勾引、陷害,一听,就不是什么好人干的事儿,却被当做执法手段,还真是让人大跌眼镜,简直颠覆了人们对执法行为的一贯认知。 上期视频中提到的缉毒警察就是采用陷害式“钓鱼执法”,制造惊天大案,陷害无辜的,当事人荆爱国、彭清、杨树喜就是已经被钓到餐桌上,只是没被吃掉的鱼。 令人眼花缭乱、防不胜防的钓鱼执法手段当中,除显露式钓鱼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存在一定争议以外,其他形式的钓鱼执法活动一律为法律所禁止,简直突破了人性的最基本底线,俨然成了法治进程中的拦路虎、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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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的危害到底大到什么程度? 钓鱼执法危害巨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采取诱骗、胁迫等手段,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导致公民在不知不觉中陷入违法犯罪境地,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第二、执法部门是维护社会治安和法治秩序的重要力量,其形象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钓鱼执法这种不正当的执法手段会让公众对整个执法部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产生合理怀疑,进而破坏执法部门应有的依法办事的良好形‌。 第三、执法人员以利益为诱饵,引诱当事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执法方式不仅无法起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作用,反而让一些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念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破坏社会安定。 第四、钓鱼执法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使公众对整个执法机关产生怀疑和不满,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破坏社会稳定。 第五、执法人员通过精心策划和布局,故意陷害当事人,使其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产生表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对其进行抓捕、处罚。这很容易引起当事人或亲属对社会的仇恨,甚至采取常人不敢想象的极端手段进行报复,其危害性要远大于一般的违法犯罪。 第六、钓鱼执法通过引诱、欺骗,栽赃陷害等手段陷害无辜,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法律本身应有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破坏老百姓的法治信仰,一旦公民的法治信仰遭到破坏,那种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就必然会威胁到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阻碍法治进程,导致社会价值观混乱,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受损,非法活动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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