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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中介利用信息优势收取10%的服务费不构成诈骗罪 助贷中介无罪辩护,前几天2个连云港的小伙子找我,他们开了一家贷款中介公司做助贷,一审已经开过庭了,准备二审上诉,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是11年。两个年轻人为这件事奔波了身心俱疲,家财散尽。换了几波律师都没能解决。一审审委会最终决定判决有罪,让两个小伙子上诉。两个小伙子也坚信自己无罪。当天我们简短的聊了一下,今天我们深入的刨析一下这件事为何可以做无罪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他们冒充了银行的工作人员,使用深圳上海的电话卡,对外谎称可以为客户办理高额度、低利率、先息后本的优惠贷款,诱导与其签订《服务合约》通过其在微众银行等贷款平台上办理实际低额度、高利率、等额本息的高息贷款,并收取“综合服务费”或“咨询费”名义骗取客户钱款。总计骗了1631806元。 这是一起助贷中介涉嫌“诈骗罪”的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所收取的10%的综合服务费是否合理。以及此种行为到底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 我总结了以下辩点 一、贷款服务不同于产品交易,有瑕疵与没提供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当合同标的为贷款时,提供了贷款就是履行了合同,在提供实质性服务的前提下,支付服务对价是基于双方自愿的选择。 二、助贷中介利用信息优势,帮助客户获取银行贷款,以各种名义收取服务费,往往存在着贷需不符、虚构服务等情况,但公司业务员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或贷款平台员工,以高额度、低利率等噱头吸引客户在本质上只是前端的引流行为,实质上在客户被邀约后,业务员手机客户信息输入在工开的网贷平台查询用户是否能申请到贷款,后续的谈判、签约、收费才是骗得环节。但是后续的行为贷款用户怎么能不知道?都是明知的。因为借款人最关注这些,而实际上找助贷的这群人更多的只关心能不能放款而不关心利率。 关于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费标准不应明显超出正常融资的合理范畴,从实际来看10%左右的服务费处于市场预期范围之内,而且,借款人最关注手续费,助贷中介也最关注手续费一定会明确告知。因此服务对价是当事人之间的自愿选择,刑法不能干预。 现在国家在打击金融黑灰产,但是这样的信息中介不属于打击范畴,打击的是非法代理维权、不法的贷款中介(AB贷“人情世故贷”)、职业背债人 #诈骗罪辩护律师 #诈骗罪无罪辩护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江浙沪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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