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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薛之谦多年歌迷,近期看到《其实》翻唱引发的“原唱混淆”,没急于争论,反而想从版权角度说清关键:我们不反对翻唱,却在意本该清晰的创作归属,被流量传播悄悄抹去。 先明确法律事实:《其实》的原唱是薛之谦,这是不可动摇的版权根基。2013年,这首歌收录于他的《意外》专辑,他完成了作品的首次录音与公开演绎。根据《著作权法》,这让他依法享有“表演者权”核心就是“表明自己是首演者”,后续所有翻唱,都不能否定这份“源头身份”。就像一本书被改编,再精彩也得标注“原著作者”,这是法律要求,更是对创作的基本尊重。 再看翻唱的合规底线。无论是陈壹千的女版,还是DJ版,只要公开发行,都得先过“授权关”:要获得词曲作者的“表演权授权”,改编曲还需“改编权授权”,用原版素材更得经原制作者同意。即便流程合法,也只代表“能演绎”,不代表“能替代原唱”授权是“再创作许可”,不是“偷换身份的借口”。 最让人遗憾的是“信息标注”缺失。不少平台、短视频里,翻唱版不提“原唱薛之谦”,甚至标为“原创”。这不仅违逆《著作权法》“标明原表演者”的要求,更让听众误解:先听翻唱就以为是原版,而薛之谦当年打磨唱腔、注入情绪的心血,也随之被忽略。 我们乐见翻唱让《其实》焕发新活力,但好的翻唱该是“借原版发光”,而非“遮原版之名”。较真“原唱”,不是护偶像,是护版权公平:创作有归属,付出该被看见。只盼传播者多花一秒标注“原唱:薛之谦”——流量再重要,也别踩过版权底线;新鲜感再动人,也得建立在“知晓真相”之上。这不是矫情,是对音乐创作的基本敬畏。#薛之谦 #谦友 #薛之谦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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