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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清“小规模纳税人2%减免额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得结合政策规则、账务逻辑、系统比对矛盾三层维度拆解,下面用“场景+案例”帮你快速吃透: 一、先懂政策背景(2027年底前有效)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规则是“按季度看销售额”,直接决定“减免额”怎么来: • 若 季度销售额小于等于30万:增值税全免(相当于“3%→0%”的减免); • 若 季度销售额大于30万:增值税减按1%征收(原税率3%,因此产生“3%-1%=2%”的减征额)。 二、分场景看“2%减免额”与营业外收入的关系 场景1:季度销售额小于等于30万(“免征”场景) • 账务逻辑: 日常卖货时,先按 1% 确认“应交增值税”(比如卖了101元,价税分离后不含税收入100元,增值税1元); 季度末统计:如果总销售额没超30万,这1元增值税“免征”,需把这1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计入“其他收益”)。 • 争议点: 税务系统比对时“犯迷糊”——默认你是按 3% 免征的(觉得你该计3元营业外收入),但实际你只按1%做账。 本质是系统逻辑没跟上政策(政策要求直接减按1%,但系统还按老规则“3%免征”比对),导致“账务没错,但系统提示异常”。 场景2:季度销售额大于30万(“减征”场景) • 账务逻辑: 日常卖货时,同样按 1% 确认“应交增值税”(比如卖了101元,增值税1元); 季度末交税时,直接交这1元增值税即可,不需要额外调整营业外收入(因为只有“3%→1%”的减征,没有“免征”环节)。 • 争议点: 税务系统又“强制要求”——认为你享受了“2%减征”,得把这2%(比如101元货物对应2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但实际因为开票是按1%开的,“2%减免额”已经被算进“主营业务收入”交了所得税,再计营业外收入就会重复缴税(相当于“一笔钱交两次税”)。 三、系统比对矛盾的“核心BUG” 税务系统默认企业开票时,是按 3% 做“价税分离”的(比如101元货物,系统认为:不含税收入=101÷(1+3%)≈98.06元,税额2.94元)。但现实中,小规模纳税人实际开票征收率是1%(普票/没放弃优惠的专票),导致: • 实际价税分离:不含税收入=101÷(1+1%)=100元,税额1元; • “2%减免额”(1.96元)已经作为“主营业务收入”交了所得税,系统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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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必看!这个2%的减免,你再这么填就亏大了! 估计不少财务朋友已经开始忙活10月份的报税了。是不是一打开申报表,就被那个小规模纳税人2%的减免给整懵了? 你是不是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系统提示你要把减免的2%填进营业外收入,可你填了,财务报表就对不上;不填,增值税申报又通不过。感觉自己陷入了一个死循环,怎么都不对? 别急,今天我就给你把这个问题掰开揉碎了讲清楚。 这个问题的核心,就出在系统的比对逻辑和我们实际的开票操作对不上了。 系统的逻辑是这样的:它默认你开票时,是按原来3%的征收率来做价税分离的。 举个例子,你卖了103块钱的货。系统认为你的不含税收入是100块(103÷(1+3%)),税额是3块。因为有优惠政策,你实际只需要交1块钱的税,剩下的2块钱就应该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这个逻辑听起来天衣无缝,对吧? 我们实际是怎么做的? 但现实情况是,我们现在开票,票面税率直接就是1%。 同样是卖101块钱的货。我们做账时会按1%做价税分离:不含税收入是100块(101÷(1+1%)),税额是1块。 你看,在这个过程中,2%的减免部分根本就没有被分离出来。它已经包含在100块的主营业务收入里,并且已经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了。 现在问题就来了:系统非要让你把这2%单独填进营业外收入,可这部分钱你已经在主营业务收入里算过一次了。 你再填一次,不就等于重复缴税了吗?这就是为什么你怎么填都不对,系统老是提示比对不通过。 所以,现在最明智的做法就是停止申报,别再自己瞎琢磨、乱调账了。 这根本不是你的问题,而是系统的bug。 你慌什么呀?10月份的征期到27号才结束,时间还非常充裕。咱们安安稳稳地等税务局上班,让他们来修复这个系统问题。 #会计 #财税知识 #小规模纳税人 #财务 #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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