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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历史演变 第一阶段:1949年到1955年【户籍制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计划经济,通过档案和户籍制度将劳动者划分为工人、干部、农民,此时的劳动者实际上特指工人。在劳动关系中实施的是以国家或国有企业作为用工主体的固定工,也被称为“终身雇佣制”、“铁饭碗”。这种用工制度下实质是劳动者(特指工人身份)和国家建立劳动关系,在此阶段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招募、调动均是行政命令式的,由行政部门主管。 第二阶段:1955年至1986年【计划经济】 1955年三大改造完成后,资产阶级被消灭了。劳资关系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至此劳动部陆续撤销全国范围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人民法院已不再受理劳动争议,一律按照信访案件处理,至此劳动争议停滞。 第三阶段:1986年至1994年【废止子女顶替制度和恢复劳动争议处理】 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认真执行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要求做好劳动争议处理问题,分别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其中《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企业不得因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使中断三十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得以恢复。 第四阶段:1994年至今【现行意义的劳动法律制度】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7月1日施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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