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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解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这一规定赋予了人民警察在面对特定精神病人时的职权和责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安全。其具体内容包括: •保护性约束措施:当精神病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时,人民警察有权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以防止进一步的危害。 •送往指定单位或场所:在必要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将精神病人送往指定的单位或场所进行监护。 •报请批准:在将精神病人送往指定单位或场所之前,必须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通知监护人:无论是否将精神病人送往指定单位或场所,都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以便监护人了解情况并履行监护职责。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应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等紧急情况,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体现了对精神病人的人道主义关怀和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警察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 #普法宣传 #普法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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