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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9条|解读: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违纪行为责任人员进行了明确区分,具体解读如下: 一、责任类型界定 1.直接责任者 指在职责范围内因不履行或错误履行职责,对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领导干部。其核心特征是行为与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2.主要领导责任者 特指对主管工作失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2023年修订后删除“直接”二字,扩大了适用范围,避免因分工非直接分管而推诿责任。例如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违纪问题需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3.重要领导责任者 对应管或参与决策的工作失职负次要领导责任,通常适用于非直接分管但参与集体决策的情形。 二、责任区分要点 •主管工作范围:以职责分工或党组织交办任务为准,不限于“直接分管”。 •责任程度差异:主要领导责任重于重要领导责任,二者均属“领导责任者”范畴。 与《问责条例》衔接: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该条款通过细化责任类型,既强化了领导干部的履职监督,也为精准问责提供了依据。例如,对同一违纪行为,可能同时存在直接责任者(具体执行人)和主要领导责任者(分管领导)。 #党纪处分条例 #党纪国法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普法正能量 #党旗照我去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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