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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了还能主张年终奖吗? 某某和建筑科技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从2017年7月4日到2020年7月30日。他的工资包括月薪和年终绩效工资。2020年8月5日,双方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在2020年6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约定陈某某2020年1月1日至6月8日的绩效工资按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发放。但是,2020年8月,建筑科技公司的总公司发布了一个《员工绩效管理制度》,说离职员工不再发放绩效奖金。于是,公司就拒绝给陈某某发绩效奖金。陈某某就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15万元的绩效工资。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提前离职的劳动者能不能享有当年度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绩效工资。要厘清这个争议,关键是要判断“年度绩效工资”的属性。 首先,年度绩效工资本质上属于奖金范畴,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奖金的具体发放方式和标准,但绩效工资应该根据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约定来发放,包括规章制度和协议。 其次,关于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要先证明双方有关于年度绩效工资的约定,否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如果劳动者已经证明了有约定,那么用人单位就要对不发或少发年终奖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提前离职的劳动者能不能享有当年度的绩效工资,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绩效工资仅与出勤时间挂钩,那么按比例折算支付是比较公平的;但如果绩效工资必须基于全年考评,那么工作不满全年可能就无法获得奖金。不过,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发放条件,否则可能需要按比例支付。 具体到这个案例,陈某某和公司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公司不能仅以陈某某离职后发布的制度为由拒绝发放绩效奖金。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公司按天折算对应期间的绩效工资。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明确约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劳动者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年终奖 #离职 #上海律师 #劳动仲裁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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