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条|解读: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条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 党管干部原则:政务处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并通过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禁止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策。 2.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处分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处分结果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匹配,体现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所有公职人员在法律面前平等,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违法必究。 3.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政务处分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处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处分与违法行为相当:政务处分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匹配,避免畸轻畸重。处分需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即“二十四字”方针),确保全过程合法合规。 5.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通过惩戒促使公职人员改正错误,同时注重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并提升素质,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宽严尺度。强调宽严相济,既通过惩戒维护纪律严肃性,又注重教育引导公职人员自觉守法。 这些原则贯穿于政务处分的全过程,为正确实施政务处分提供了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法律 #党纪国法 #普法小剧场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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