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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谁姓阻碍办出生证明,单亲父母应该知道的 昨天接待了一位单亲妈妈的咨询,她非婚生育后想让孩子随母姓,但男方不同意,拒绝配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孩子出生两年了,居然还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更没有户口。 其实,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在之前的视频里,我详细讲过单亲父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规定,以及我们代理的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胜诉案件,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翻看往期视频。 今天,我想着重强调一个因为姓氏问题被很多单亲妈妈忽视的巨大隐患。 从法律角度讲,单亲母亲要求孩子随母姓并办理单亲医学出生证明是完全可行的,但在目前的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实现。 然而,如果女方符合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却拖延办理或者干脆不办,男方也是有权办理单亲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并且可以让孩子随父姓。 因为不管是非婚生育还是婚内生育,孩子父母一方单方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只需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并不需要取得对方同意。 所以有一种极端情况就是,女方想让孩子随母姓,因为男方不同意,所以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但女方也没有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导致男方为孩子办理了单亲的出生医学证明,随了父姓。这种情况下,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是没有问题的,也履行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职责,再起诉医院没有意义。 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女方想让孩子随母姓的愿望基本上可以确定没有可能,这也是我标题中争分夺秒的意思。#出生医学证明 #非婚生育 #律师日常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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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咨询我:给新生儿办落户时,被要求提交亲子鉴定报告,这种要求有法律依据吗?答案是:有! 但仅限于非婚生育且随父落户的情况。从国家到地方都有明确规定,核心目的就是防止拐卖儿童。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新生儿落户都需要进行亲子鉴定。要求做亲子鉴定是有前提的,只有同时满足「非婚生育」和「随父落户」这两个条件,才需要拟落户的新生儿和父亲进行双方亲子鉴定。 这种要求其实不难理解,除了防止拐卖儿童外,最核心、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确认生物学父子关系。因为对于父亲来说,他没有像母亲分娩那样自然、直观且被社会普遍认可的方式来确认与新生儿的血缘关系。而在缺乏婚姻关系这一天然推定父子关系的纽带时,需要一种科学、客观、权威的方式来强制确认生物学父子关系,以此作为确立法律父子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保障儿童权益。当然,在一些一线城市,可能还有防止虚假落户的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一些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土规定,例如夫妻双方婚内生育子女被要求提交亲子鉴定报告,非婚生育随母落户也被要求提交亲子鉴定报告,随父落户时被要求提交三方亲子鉴定报告,这些要求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问:既然没有依据,有关部门为什么还要求?是知法犯法吗?客观地说,这些要求的背后的原因是复杂的,它们往往是行政惯性、技术依赖与上级压力交织的产物。对于当事人而言,我们只需要知道这些要求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并以此提出抗辩。 当亲子鉴定从必要时的技术手段异化为普遍的落户门槛,不仅违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更涉嫌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蚀。当遭遇没有法律依据的鉴定要求时,当事人的每一次依法抗辩,都是对权力边界的重新勘定。#非婚生育 #落户 #落户北京 #法律咨询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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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接到一个特殊的咨询,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同居关系后独自抚养孩子,因为孩子父亲拿走了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拒不归还,导致孩子一直不能落户。当事人申请医院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也按照医院要求在报纸上刊登了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但医院又提出必须提交孩子父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还需要提供孩子与父母的亲子鉴定才能补发。 这种情况确实很少见,而且所谓的亲子鉴定才能补发针对的是父母信息登记错误的情形。 所以我们可以从主体资格、证据、法律条文理解三个角度解答这个问题。 从主体资格角度来说,医院有签发、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职责。 从证据角度来说,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登记表、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生效民事判决书等等能够证明非婚生子的出生信息以及生父母身份信息,就已经具备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所要求的核实确认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的需要。 现实中很多离异家庭都会遇到对方不配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非要当事人提供对方的身份证原件实际上是给当事人设置障碍,影响新生儿及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这一至关重要的身份证件的权利。 从法律条文理解来说,法律要求提供身份证的本意是核实身份信息,不是故意刁难当事人。如果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原件时,但能够提供据以审验身份信息的其他证明文件同样能达到验证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经办机构不能强人所难,而是应该探究出规定中要求提交身份证原件的目的只是在于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经办机构获取的身份信息是否相符,而不能将规定的新生婴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理解为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是唯一且不可变通的条件。 对于这个咨询,按照我刚才提到的三点内容,我们已经指导当事人准备行政诉讼。#北京律师 #法律 #非婚生育 #出生医学证明 #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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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非婚生育一女后分手,男方在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医院表示无法确认现在申请办理的孩子就是当初出生的那个孩子,要求男方必须提供女方的身份证原件和签字授权委托书才可以办理。 由于女方下落不明,办理流程陷入停滞。 其实这种情况很常见,但多数人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说,医院以缺少女方身份证原件和签字、无法确认孩子身份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仅侵犯了孩子的私权,更关键的是,它也侵害了国家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签发和管理的行政秩序,最终影响到孩子国籍、户籍、血亲关系的认定以及母婴保健服务的享有。 我们介入代理后,在诉讼前,建议男方与子女进行亲子鉴定,并收集整理了女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等关键材料,同时从当事人所在社区取得了非婚生育情况及实际抚养的证明。在要求医院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过程中,我们还申请法院调取了女方的病历资料。 经过两次庭审,有关部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定女方生育后出走失联,未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义务;而男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女方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导致孩子的基本权益受损。 基于我们组织提交的社区证明、住院病历及亲子鉴定报告,有关部门确认孩子为双方非婚生女。判决中的关键认定是:尽管男方无法提供女方身份证原件,但我们提供的与住院病历一致的身份证复印件,足以证明生母身份。 最终有关部门判决医院履行法定职责,为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非婚生育 #北京户口 #法律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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