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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1条|解读: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对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旨在规范权力运行、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以下是核心要点解读: 一、《调查措施的程序性要求》 1.身份证明与书面通知: 调查人员需出示证件并出具书面通知,以证明身份合法性及行为授权依据。例如,搜查时需出示搜查证明文件,否则被搜查方有权拒绝配合。 2.双人执行原则: 所有调查措施必须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实施,既确保证据客观性,也防止个人滥用职权或诬告行为。 3.书面材料与签名确认: 需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避免证据被篡改或曲解。 二、《重要取证工作的特殊规定》 对讯问、搜查、查封、扣押等关键取证工作,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并留存备查。这一规定既规范取证流程,也保护调查人员免受不实指控。录音录像需覆盖全过程,且不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该条款体现了“权责对等、严格监督”的监察原则,通过程序性约束防止权力滥用,同时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修订后的监察法进一步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与第四十一条的程序要求形成呼应。 #法律科普 #监察法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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