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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 将这样“监督追责” 据7月30日出版人民日报刊登新华社稿件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 (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 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 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 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 (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追责》中第十四条规定, 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 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力度。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时, 应当按照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有效预防或者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挽回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可以依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对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生态文明建设和 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 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应当依规依法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新闻热点大事件 #干货分享 #环保 #污染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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