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解读: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了当事人和解制度,其核心内容与适用要点如下: 一、《条文内容》 第五十三条明确赋予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权利,即双方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无需法院强制裁判。和解协议需满足合法性要求,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二、《法律效力》 1.程序终结: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可终结诉讼程序,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执行力。 2.实体约束:和解内容直接消灭原争议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 三、《适用场景》 •民间借贷纠纷:如被告承诺分期还款,原告同意减免利息等。 •家事案件:赡养费、抚养费纠纷中,当事人可协商调整支付方式或金额。 四、《注意事项》 1.自愿原则:禁止胁迫或欺诈,否则协议无效。 2.司法审查:法院需审查和解协议合法性,防止虚假诉讼逃废债务。 3.反悔风险: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恢复原诉讼程序或直接强制执行。 该条款明确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该制度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既节约司法资源,又促进纠纷高效解决。实践中需注意协议条款的明确性,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二次争议。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普法宣传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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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解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是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核心规定,其要点如下: 一、《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人数众多:通常指十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共同或同种类:包括必要共同诉讼(标的共同)和普通共同诉讼(标的同种类)。 二、《代表人的产生与权限》 1.推选方式: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时可由法院与权利人商定。 2.行为效力:代表人的一般诉讼行为(如提交证据、出庭)对全体被代表当事人有效。 3.限制性权限: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请求或和解等重大行为,需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三、《特殊程序规则》 •未登记权利人的效力:法院判决对未登记但后续起诉的权利人仍适用,需在诉讼时效内主张。 •公告程序:人数不确定时,法院可通过公告通知权利人登记。 四、《法律效力》 •对未明确授权的限制性行为,代表人擅自实施的无效 。 •该规定旨在平衡诉讼效率与当事人权益保护 。 该制度旨在解决群体性纠纷,平衡诉讼效率与当事人权益保护,尤其适用于证券虚假陈述、环境污染等大规模侵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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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解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明确了法庭秩序维护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具体解读如下: 一、《条文核心内容》 1.行为规范要求: 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违反者可能面临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 2.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则处以罚款或拘留。 二、《司法实践应用》 •罚款与拘留的适用:如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或扰乱庭审秩序,法院可依据本条驳回请求并处以罚款(如虚假诉讼案中船厂与船务公司被罚)。 •刑事责任衔接:若行为构成犯罪(如妨害公务罪),将移交刑事司法程序处理。 三、《法律依据扩展》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第113条作为配套条款强化了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罚款金额、拘留期限等执行标准。 如需具体案例或程序细节,可参考相关裁判规则及司法解释。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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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解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义务,具体解读如下: 1.《告知形式》 法院可通过书面(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书面形式是原则性要求,口头告知仅适用于特殊情形(如紧急情况或当事人无法接收书面通知)。 2.《告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起诉权、答辩权、举证责任、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等程序性权利,以及违反诉讼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3.《法律意义》 该条款旨在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确保程序公正,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如第八条“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能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可据此申请再审或检察监督。 4.《实践问题》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认定标准模糊,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再审程序中是否适用第129条存在争议,因原审程序与再审程序规则可能不同。 如需进一步了解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形或救济途径,可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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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解读: 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了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及非法追债行为的法律责任,核心内容如下: 1.《强制措施的决定权》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实施。 2.《非法追债行为的法律责任》 •若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拘禁或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等方式追索债务,需承担以下责任: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处罚:未构成犯罪的,可予以拘留、罚款。 此条款旨在规范债务追偿行为,禁止以违法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 3.《与其他条款的关联》 第120条与第114条(妨害诉讼行为的处罚)、第115条(虚假诉讼的惩治)共同构成对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体系。例如,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同时触发第120条的强制措施和第115条的驳回诉讼请求及处罚。 该条款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权益的平衡,既赋予法院必要的强制权力,又严格限制其他主体的干预行为。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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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解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2023年修订)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核心内容及立法亮点如下: 一、《虚假诉讼的两种情形》 •恶意串通型:当事人双方合谋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单方捏造型:当事人单方虚构案件基本事实提起诉讼,意图侵害上述权益。 二、《法律后果》 •程序性制裁:法院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并视情节处以罚款、拘留。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如虚假诉讼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立法修订亮点》 •保护范围扩大:新增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与刑法规定相衔接。 •规制单方行为:明确单方捏造事实同样构成虚假诉讼,解决此前法律漏洞。 四、《司法实践意义》 该条款强化了对“套路贷”等违法行为的打击,统一了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标准,体现了对司法秩序和权益保护的并重。 如需进一步了解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或刑民衔接问题,可参考相关司法解读。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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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解读: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核心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需事实清楚,责任主体与权利归属清晰,不先予执行将导致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被申请人需具备实际履行裁定的经济或行为能力,否则裁定无法执行。 二、《担保与风险承担》 •担保要求: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提供则驳回申请。 •赔偿责任:若申请人败诉,需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程序救济》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特殊情形限制》 •管辖权未确定时不得先予执行。 •需基本事实清楚且符合“生产生活急需”原则。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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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解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了起诉状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证据和证人信息等。 《起诉状必备内容》 • 原告信息:自然人需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被告信息:需提供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及依据:需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并陈述相关事实和理由。 •证据及证人信息:需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其他规定》 •调解优先: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若适宜调解,法院应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的除外。 •法院处理方式: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如属行政诉讼范围、已达成仲裁协议等),法院应分别处理,如告知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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