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联播5月前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企业建议:企业可以参考条例精神,优化内部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开支,倡导绿色办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比如,减少纸张浪费、合理控制办公设备采购等。同时,在与党政机关合作项目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项目合规、高效开展。 - 普通人建议:从自身做起,践行节约理念,反对浪费。如在日常生活中节约水电、珍惜粮食。关注政府政务公开信息,监督党政机关执行情况,积极参与节约型社会建设。 前4个月#我国邮政行业寄递业务量同比增长18.3% - 企业建议:相关寄递企业把握业务增长机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升物流配送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拓展更多样化的业务,如冷链寄递、同城即时配送等,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 - 普通人建议:享受寄递服务发展便利,合理选择寄递渠道。同时,在寄递物品时做好分类和包装,配合企业绿色寄递行动,如使用环保包装材料。 第二十七届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在福州开幕 - 企业建议:大陆和台湾企业积极参与,借助海交会平台拓展合作领域,如在电子信息、农业、文旅等产业加强交流,寻找新的商机与合作项目,共同推动两岸经贸发展。 - 普通人建议:关注海峡两岸经贸动态,支持两岸经贸交流合作,若有相关就业、创业机会,可积极参与,促进两岸民间交流融合 。...#辛联播#热点小助手#政策解读@抖音小助手 @生活服务热点中心 @抖音热点 @DOU+上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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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59条|解读: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九条对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的离岗离职管理及从业限制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脱密期管理要求》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需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任何接触过的国家秘密或工作机密。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因人员流动导致秘密信息流失,要求相关人员自觉遵守就业、出境等限制性要求,原单位也需加强监督。 二、《从业限制条款》 监察人员辞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职业。例如,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或通过关联职业获取不当回报。若拟从事相关职业,需事先征求原单位意见。 三、《例外情形》 若监察人员因被辞退、开除而离职,则不适用从业限制条款(第二款),但仍需遵守脱密期管理要求(第一款)。该条款设计既保护了国家秘密,也区分了主动离职与被动离职的差异。 本条通过双重约束(脱密期+从业限制),既防范失泄密风险,又避免利益冲突,确保监察权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法律科普 #监察法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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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56条|解读: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对监察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履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一、《监察人员的法定义务》 1.《守法与职业道德》 监察人员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体现执法者先守法的原则。具体要求包括: •忠于职守:以高度责任感完成本职工作,坚守岗位职责; •秉公执法: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杜绝徇私枉法; •清正廉洁: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保持职务纯洁性; •保守秘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维护国家及工作秘密。 2.《政治与业务能力》 监察人员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包括坚定政治立场、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同时需熟悉监察业务,掌握法律政策运用及调查取证等专业技能。 二、《监督与履职保障》 本条强调监察人员需“自觉接受监督”,体现权责对等原则。监察机关通过内部专门监督机构强化对监察人员的履职监督,确保队伍“忠诚、干净、担当”。此外,《监察官法》第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监察官的任职条件,如学历要求、专业能力等。 本条规定旨在规范监察人员行为,推动其高效履职,同时呼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法律科普 #监察法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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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5条|解读: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对组织、参加反党组织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处分对象及标准 1.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对这类人员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策划者、组织者”指筹备、领导反党活动的核心人员;“骨干分子”指在活动中起中坚作用的积极参与者。 2.其他参加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分级处理: •情节较轻: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情节严重:开除党籍。 3.特殊情形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且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党员,可免予或不予处分。 二、典型案例 案例1:某高校教师受境外势力影响,成立“某国际发展联合会”从事反党活动,作为组织者被开除党籍。 案例2:党员李某参加境外反政府集会并公开质疑国家政策,造成恶劣影响,被开除党籍。 三、法规依据与原则 该条款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与《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相衔接,强调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社会主义制度。处理时需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普法小剧场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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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规定——抽样要求 依据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 抽样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和人员的要求,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上级抽样工作。 2. 样品费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用。 3. 抽样管理:抽样单位建立抽样管理制度,抽样人员需熟悉相关规定。 4. 抽样要求 - 执行现场抽样任务不得少于2人,出示相关文件,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抽样由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陪同,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单位。 - 记录被抽样单位可追溯信息,从经营场所、仓库或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抽样数量满足检验和复检要求。 -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等工作中的抽样不受数量、地点、资质等限制。 5. 样品封样与留存:监督抽检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现场抽样时分别封样,抽样人员留存证据。 6. 网络抽样:记录买样人员及订单等信息,收到样品后查验并封样。 7. 抽样文书与送样 - 使用规范抽样文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告知被抽样单位权利和义务,被抽样单位不得拒绝或阻挠。 - 样品、文书等由抽样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送承检机构,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同意后可延长,保证样品贮存、运输符合要求。 8. 特殊情况处理:抽样人员发现违法、无合法来源或拒绝抽样的,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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