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经营范围如何处罚? 直接说法律规定,目前执法实践跟法律规定一致: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因此对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的处罚条款,其是适用于需要许可的经营范围。 再说一下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处罚,这里适用的处罚条款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在电商领域有一个个人年额度不满10万元不需要办证的规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因此上述无证经营的处罚要考虑年交易额,目前各大电商平台我看到的做得比较好的是拼多多,个人店交易额过10万后,就会在后台提示办理营业执照。 一些经营者会问到的问题,比如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大家可以根据上述的内容进行理解,对于非需许可事项,行政处罚都不能,刑事犯罪自然是无稽之谈了。对于非许可事项,经营者即使是证件没有办好,不要过于担心刑事上的处罚。
00:00 / 00:1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市场监督处罚案例(10242)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存在两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具体如下: 1.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期间,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2. 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中添加了西布曲明成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西布曲明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已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 二、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 当事人具备多项可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如下: 1. 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且为首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 2. 违法经营额较少,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 3.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明确指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基于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可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三、处罚依据与结果 (一)针对“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行为 1.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2.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二)针对“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行为 1.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行为的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依据)。 2.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 没收违法所得1485元; - 罚款20000元。【慈市监处罚〔2025〕910号】
00:00 / 00:1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00:00 / 01:5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