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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小丽(化名)与小强(化名)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小强以购车需偿还车款为由向小丽借款220000元。基于信任,小丽于12月12日上午7时通过支付宝分两笔向小强转账共计220000元。12月14日晚6时,小强将220000元转回给小丽,随后要求小丽以“特殊数字”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以证明其感情。小丽出于对小强的深厚情感,于当日分四笔转账共计169179.42元(三笔52013.14元及一笔13140元),并按要求备注“赠与”。在进行第五笔转账时,小丽的账户因系统提示“诈骗风险”被冻结止付。 此后,小强突然断绝联系,小丽察觉受骗并报警。警方审查后认为双方存在转账记录,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小丽认为,小强以欺诈手段诱导其作出赠与行为,涉案金额远超日常恋爱消费,应属以缔结婚恋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若小强无意继续婚恋关系,则应当返还钱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69179.42元。 小强辩称,恋爱期间互赠财物属正常情感表达,涉案款项均为小丽自愿赠与,且数字具有“5201314”(我爱你一生一世)等特殊含义,符合情侣间赠与习惯。双方于2024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分手,期间赠与行为已完成,属一般赠与而非附条件赠与,故拒绝返还。 本案中,小丽在短时间内向小强转账四笔大额款项(三笔52013.14元及一笔13140元),总额达169179.42元,远超普通情侣间表达情谊的合理范围。虽然转账备注“自愿赠与”,但此类高额赠与通常隐含对未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期待,符合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法律特征。即,若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或共同生活,则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失效,受赠人应予返还。 小强主张案涉款项属于一般赠与,但未能合理解释短期内接受如此大额赠与的正当性。结合小丽在转账后即遭小强断绝联系的事实,可认定该赠与行为并非纯粹的无偿给予,而是以婚恋关系持续为基础。现双方感情破裂,赠与合同所附条件已无法实现,故小丽主张返还赠与款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小强向小丽返还16917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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