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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背后的人性善恶之手段离奇、花样繁多。 #钓鱼执法 就是执法人员在主观上希望,且追求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上采取引诱、蛊惑、唆使、制造条件等手段,甚至是栽赃陷害,活生生的把一个遵纪守法的好人变成违法行为人,然后再以执法者的身份对其进行抓捕和处罚,这就是大家熟知的“钓鱼执法”。你还别说,他们为了钓到“鱼”,还真是挖空心思,机关算尽,可谓手段离奇,花样繁多。通过归纳总结,通常有以下几种: “显露式”钓鱼执法。这种执法方式,发生在当事人本身已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并且已经实施了部分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他们十分狡猾,甚至具有较高的反执法能力,执法案人员苦于没有证据,不能将他们绳之以法,于是就通过某种技术性方式引诱其进一步显露其违法犯罪行为,获取证据,从而进行抓捕或处罚。这样的“钓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虽然存在争议,但至少从道德的层面还是能够得到一般人认可的,毕竟他们的目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不过接下来的钓鱼执法行为,就不仅是违法这儿么简单了,简直就是突破了人性最基本的底线 “勾引式”钓鱼执法。在这种执法方式中,当事人本身并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意图。然而,执法部门通过采取行动,如提供诱饵或制造符合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条件,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的意图并实施相应行为,随后在对其进行抓捕和处罚。 “陷害式”钓鱼执法。当事人原本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的意图,但执法人员通过精心策划和布局,故意陷害当事人,使其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产生表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对其进行抓捕或处罚。 勾引、陷害,一听,就不是什么好人干的事儿,却被当做执法手段,还真是让人大跌眼镜,简直颠覆了人们对执法行为的一贯认知。 上期视频中提到的缉毒警察就是采用陷害式“钓鱼执法”,制造惊天大案,陷害无辜的,当事人荆爱国、彭清、杨树喜就是已经被钓到餐桌上,只是没被吃掉的鱼。 令人眼花缭乱、防不胜防的钓鱼执法手段当中,除显露式钓鱼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存在一定争议以外,其他形式的钓鱼执法活动一律为法律所禁止,简直突破了人性的最基本底线,俨然成了法治进程中的拦路虎、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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