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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性自治权犯罪之强奸罪 ~3年起步,可处死刑 三不反抗:不能、不知、不敢 2人以上强奸,轮奸成立 轮奸,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一)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 (二) 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 (三) 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 (四) 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 (五) 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六) 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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