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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解读: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明确了法院裁定的适用范围及程序要求,具体解读如下: 一、《裁定的适用范围》 1.程序性事项: 包括不予受理(如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管辖权异议(如被告对管辖法院提出异议)、驳回起诉(如原告主体不适格)等诉讼程序中的关键节点。 2.紧急救济措施: 如保全和先予执行(为防止当事人权益受损采取的临时措施),以及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审查)。 3.程序终结与补正: 包括中止或终结诉讼(如因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补正判决书笔误(如文字或计算错误),以及执行程序中的中止或终结。 4.司法监督权: 涉及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以及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审查。 5.兜底条款: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为程序性问题的灵活处理提供依据。 二、《裁定的效力与上诉权》 •可上诉的裁定:仅限第(一)至(三)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上诉。 •生效裁定:其他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服可申请复议。 三、《裁定书的制作要求》 需载明裁定结果、理由,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应记入笔录。 四、《实务要点》 •与判决的区别:裁定解决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实体争议。 •虚假诉讼防范: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等行为可能被裁定无效并追责。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普法宣传 #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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