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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企业所得税延续9%的优惠税率 (一)上位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上述两项法律均授权我区可以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作出减免优惠的决定。 (二)现行政策即将到期。 现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发〔2022〕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即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为稳定市场预期、保障企业正常经营、避免出现政策悬崖,巩固我区市场经济复苏成果,现需明确我区企业所得税延续政策。 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延续了旧政策,但是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纵深推进的背景下,区域性优惠政策对“实质性运营”的要求越来越明确,对经营场所、人员、账务、资产、财产等要素的审核把关更加严格。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如果注册在西藏自治区的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规定条件,它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1-40%)=9%。 #企业所得税 #西藏税收优惠 #林良典 #欧凯财税 #税收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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